异议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填写异议人身份证号码],职业:[填写职业],住址:[填写异议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人: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地址:[填写申请执行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姓名],职务:[填写职务]。
被执行人:李四,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填写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填写被执行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执行案号:[请填写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填写年份])[法院代字]执[填写案号]号,例如:(2023)京01执恢123号。
异议标的物:位于[填写房产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如有,请填写],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建筑面积:[填写]平方米)。
异议请求:
1. 请求贵院立即依法中止对上述异议标的物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
2.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解除对上述异议标的物房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3. 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异议人对上述异议标的物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确认该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李四的责任财产范围,不得用于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A银行所负的债务。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系案外人,与本案申请执行人A银行和被执行人李四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无任何关联。贵院在执行([填写年份])[法院代字]执[填写案号]号案件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四名下、但实际已由异议人合法购买并占有使用的位于[填写房产详细地址]的房产(下称“涉案房产”)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异议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异议人已于人民法院查封前与被执行人李四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
异议人于[填写签订合同日期,需早于法院查封日期]与被执行人李四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填写合同编号]。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约定由异议人购买涉案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填写金额]元。合同签订后,异议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填写付款日期及金额]、[填写付款日期及金额]……(详细列明各期付款情况),通过银行转账(收款账户名:李四,账号:[填写账号])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四累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填写总金额]元。异议人持有完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以及全部付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付款收据等),足以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且异议人已完全履行了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异议人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了请求被执行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请求权。
二、 异议人已于人民法院查封前合法占有并实际使用了涉案房产,且持续至今。
在支付了绝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后,被执行人李四已于[填写交房日期,需早于法院查封日期]将涉案房产实际交付给异议人。自接收房屋之日起,异议人及其家人一直实际居住于该房产内,并将该房产作为唯一或主要生活居所。异议人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装修(如有,可简述装修情况),并按时缴纳该房产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至今。异议人持有相关的入住证明、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水电燃气缴费单据、物业费缴纳记录、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异议人自[填写交房日期]起即已合法占有、实际使用涉案房产的事实,该占有状态在贵院查封之前即已形成并持续稳定存在。这种合法占有状态赋予了异议人对该房产的物权期待权及相应的公示效力。
三、 异议人未能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并非基于自身过错。
异议人未能及时办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原因在于[选择并详述原因,例如:(1) 开发商原因:如房屋所在楼盘尚未完成初始登记,或开发商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办理分户产权证;(2) 被执行人原因:如被执行人李四拖延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必要文件、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因其自身涉及其他纠纷导致房产在异议人购买前已被隐性限制;(3) 政策原因:如因当时的限购政策、税收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暂时无法满足过户条件;(4) 其他客观障碍:如疫情影响、相关部门办理流程延误等]。异议人在此期间曾多次催促被执行人李四(或开发商)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可简述催促过程,如发送函件、微信沟通记录等),但因上述非异议人自身可控的原因而未能实现。异议人对于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其未能完成物权登记的风险不应完全由异议人承担。异议人已尽到了作为购房者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和积极办理过户的努力。
四、 异议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对照上述规定,异议人的情况完全符合:
1.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李四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填写签订日期],远早于贵院本次执行查封的时间([如有,填写查封裁定书日期或查封登记日期])。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 异议人于[填写交房日期]合法占有涉案房产,亦早于贵院查封时间,且持续占有使用至今。
3. 异议人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人民币[填写总金额]元。
4. 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由于[重申非因异议人自身原因],异议人对此无过错。
因此,异议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贵院对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侵害了异议人基于合法买卖和占有而产生的实体权利。
五、 涉案房产系异议人及其家庭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居住场所,强制执行将导致异议人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涉案房产是异议人通过多年积蓄(或贷款)购买的唯一住房(或主要住房),是异议人全家[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如老人、未成年子女等]长期稳定生活的唯一居所。异议人名下并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如果贵院对涉案房产强制执行,将导致异议人及其家人流离失所,生活无着,特别是对[如有]年迈父母的赡养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将产生灾难性影响,严重违背了执行程序中应当保障基本生存权的人道主义原则和法律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精神,虽然本案异议人非被执行人,但其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且该房屋为其唯一生活必需住房,其居住权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综上所述,异议人作为案外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额支付购房款、早于查封前合法占有并持续居住使用涉案房产、且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自身原因等事实,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贵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错误地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原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异议人的全部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保护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基本居住权利。
证据清单(另附):
1. 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3. 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复印件;
4. 房屋交接确认书(如有)复印件;
5. 涉案房产的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如有)复印件;
6. 缴纳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7. 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
8. 证明未能办理过户登记非因异议人自身原因的证据(如与开发商/被执行人的沟通记录、相关政策文件等);
9. 异议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唯一住房证明(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等证明居住情况的材料。
10. 其他支持异议主张的证据材料。
此致
[请填写执行法院全称] 人民法院
异议人: (签名或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模板二:基于离婚协议/判决享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的执行异议)
异议人:王五,女,汉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填写异议人身份证号码],职业:[填写职业],住址:[填写异议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人:B公司,地址:[填写申请执行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姓名],职务:[填写职务]。
被执行人:赵六,男,汉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填写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填写被执行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执行案号:[请填写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填写年份])[法院代字]执[填写案号]号。
异议标的物:位于[填写房产详细地址]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填写,通常此时登记在被执行人或双方名下],建筑面积:[填写]平方米)。
异议请求:
1. 请求贵院立即依法中止对上述异议标的物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
2.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解除对上述异议标的物房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3. 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异议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对异议标的物房产享有所有权(或排他性居住权/使用权),该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确认该房产(或至少异议人份额及相关权益)不应作为被执行人赵六的责任财产被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系被执行人赵六的前妻,与本案申请执行人B公司和被执行人赵六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婚前债务/或其他与异议人无关的债务,需说明)无任何法律上的牵连。贵院在执行([填写年份])[法院代字]执[填写案号]号案件过程中,对异议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所有权或长期居住权的位于[填写房产详细地址]的房产(下称“涉案房产”)实施了查封,该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子女(如有)的居住保障权。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赵六原系夫妻关系,后经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涉案房产已明确约定归异议人所有(或由异议人长期居住使用)。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赵六于[填写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填写离婚日期]在[填写民政局名称]协议离婚(或经[填写法院名称]于[填写日期]作出([填写年份])[法院代字]民初/终[填写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判决/调解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以下统称“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填写房产详细地址]的房产(即涉案房产)归异议人王五个人所有(或:虽登记在赵六名下/双方名下,但约定由异议人王五及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子女姓名]长期居住使用至[明确的期限或条件,如子女成年])。该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关于财产分割(或居住权安排)的约定合法有效,是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或一方财产)的最终处分。
二、 生效法律文书赋予异议人对涉案房产的权利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能够对抗被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财产归属,是对特定财产物权的处分。虽然涉案房产可能因[说明未过户原因,如:被执行人赵六不配合、存在按揭贷款暂时无法过户、异议人自身经济原因暂缓缴纳税费等]而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异议人名下,但这并不影响异议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请求转移登记的权利,该权利具有物权期待权的性质。尤其是在该债务([说明债务性质,强调其形成于离婚之后或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产生之前,异议人已经通过合法途径确定了对涉案房产的权利归属(或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依据物权公示原则的例外情况以及保护离婚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异议人基于离婚析产所获得的实体权利,相对于被执行人赵六对申请执行人B公司所负的普通金钱债务(特别是形成于离婚析产约定之后的债务),具有优先保护的效力。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实质上是以本应属于异议人的财产(或依法应保障其居住权的财产)来清偿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这是不公平、不合法的。
三、 涉案房产是异议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如有)的生活必需住房,强制执行将严重影响其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
自离婚后,异议人(及子女[如有])一直居住在涉案房产内,该房产是异议人目前唯一能够稳定居住的场所。异议人收入有限([可简述经济状况]),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如有,说明子女年龄、就学等情况]),无力另行购置或长期租赁其他相当条件的住房。强制执行涉案房产,不仅剥夺了异议人的居住权,更将直接导致未成年子女失去稳定的居住环境,影响其身心健康、学业和正常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精神,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已由其前配偶依据离婚协议或判决合法占有并作为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在执行时应充分考虑案外人(异议人)及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居住需要,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当该房产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所必需时,其居住权应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的实现。
四、 申请执行人B公司的债权系被执行人赵六的个人债务(或形成于离婚析产之后),与异议人无关,不应以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
([根据实际情况论述]:例如,该笔债务是被执行人赵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异议人不知情、未追认;或者该债务完全形成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之后,与原婚姻家庭无关。)因此,该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赵六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将已经通过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判决明确归属异议人(或保障异议人居住权)的涉案房产纳入执行范围,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漠视,也是对无关第三人(异议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异议人依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该权利足以排除被执行人赵六的普通金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B公司)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贵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及后续可能的处置行为,直接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和基本居住权。为维护自身及未成年子女(如有)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依法支持异议人的全部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停止执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生存空间。
证据清单(另附):
1. 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证明婚姻关系及解除的材料);
3. 《离婚协议书》(需经民政局备案确认)复印件,或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
4. 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显示原登记状态);
5. 异议人(及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6. 异议人(及子女)在涉案房产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水电燃气物业缴费单、居委会证明等);
7. 异议人名下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8. 证明涉案债务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或形成于离婚后的相关证据(如有);
9. 其他支持异议主张的证据材料。
此致
[请填写执行法院全称] 人民法院
异议人: (签名或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模板三:基于共有权份额或用益物权(如居住权)提出的执行异议)
异议人:钱七,[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填写异议人身份证号码],职业:[填写职业],住址:[填写异议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如果异议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申请执行人:C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填写申请执行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姓名],职务:[填写职务]。
被执行人:孙八,[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填写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填写被执行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执行案号:[请填写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填写年份])[法院代字]执[填写案号]号。
异议标的物:位于[填写房产详细地址]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填写],建筑面积:[填写]平方米)中属于异议人钱七的共有份额(或:异议人钱七在该房产上依法设立并登记/依法享有的居住权)。
异议请求:
1. 请求贵院立即依法中止对异议标的物房产的整体查封拍卖程序,或在执行程序中明确区分并保护异议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或合法权益;
2. 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异议人对涉案房产享有[例如:50%的按份共有权 / 共同共有权 / 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居住权],该份额或权益不应作为被执行人孙八的责任财产被强制执行清偿其个人债务;
3. 若需执行被执行人孙八在涉案房产中的份额,请求贵院在执行过程中:
a. 依法评估并明确被执行人孙八的实际财产份额价值;
b. 充分保障异议人的优先购买权;
c. 如涉及整体拍卖,需在拍卖价款中依法向异议人支付其应得份额(或依法保障异议人居住权不受影响,例如允许其继续居住至权利期限届满);
d. 不得采取强制迁出等侵害异议人基于共有权或居住权的合法占有、使用状态的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系案外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C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孙八之间的基础合同纠纷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任何关联。贵院在执行([填写年份])[法院代字]执[填写案号]号案件中,对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孙八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产(或:异议人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可能进行整体处置,此举将严重侵害异议人对该房产享有的合法物权份额或用益物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一、 异议人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共有权(或居住权),该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一)共有权情况:
涉案房产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孙八在[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并登记为共同共有 / 通过继承共同取得 /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并约定按份共有,异议人占X%份额]的财产。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填写])上明确记载共有人为异议人钱七与被执行人孙八,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各占比例]。异议人对该房产享有的共有权是法定的、明确的物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保护。被执行人孙八仅能以其个人所占份额(若为共同共有,则理论上份额需经析产确定,但执行中常按半数估算或需先经诉讼确认)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贵院执行程序仅能针对被执行人孙八的财产份额进行,无权处分属于异议人钱七的财产份额。
(二)居住权情况:
异议人对涉案房产享有合法的居住权。该居住权系基于[选择并详述:(1)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孙八(或其他原权利人)签订了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已于[日期]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填写];(2)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如遗嘱、法院判决/调解书等,确定异议人对涉案房产享有居住权;(3) 符合《民法典》关于设立居住权的其他法定情形]。该居住权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特定权利人的居住需求。异议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居住权,有权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法定/约定消失事由出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只要居住权有效存续,新的所有权人亦须尊重居住权人的权利。因此,对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不得损害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居住权人迁出。
二、 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份额或所有权时,必须依法保护共有权人或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共有房产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以及《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贵院在执行涉案共有房产时:1. 应明确执行标的仅为被执行人孙八的份额;2. 需依法评估该份额价值;3. 必须保障异议人钱七作为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4. 若需整体拍卖,应在拍卖前与异议人协商分割方案或允许提起析产诉讼,且拍卖所得价款需优先支付异议人应得份额后,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直接整体拍卖并要求异议人迁出,是对异议人共有权的严重侵害。
(二)对设立居住权房产的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其效力优先于后续设立的债权或所有权变动。即使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孙八(作为所有权人)的房产所有权,新的买受人也必须承受该房产上已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居住权负担。执行法院无权以强制执行方式消灭或剥夺异议人合法的居住权。因此,贵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确认并宣告涉案房产存在居住权负担,任何处置行为(如拍卖公告、变卖条件)均需明确此负担,并不得要求居住权人(异议人)迁出。
三、 强制执行若不当损害异议人权益,将造成严重后果。
涉案房产不仅涉及异议人的财产权益,也可能关乎异议人的实际居住。若贵院不顾异议人的共有权份额或居住权,进行不当的整体查封拍卖或强制迁出,将直接导致异议人财产损失和(或)居住困难,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特别是在居住权情形下,往往涉及老年人赡养、弱势群体帮扶等社会伦理和政策考量,不当执行可能引发更复杂的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异议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明确的[按份/共同]共有权份额(或依法设立并应受保护的居住权)。贵院的执行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被执行人孙八的财产责任范围内,不得非法侵害异议人的合法物权(共有权份额)或用益物权(居住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充分审查异议人的主张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异议人的全部请求,在执行程序中切实保护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居住权益。
证据清单(另附):
1. 异议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显示共有人信息或居住权登记信息);
3. 证明共有关系形成的法律文件(如:结婚证、共同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继承证明文件、共有协议等)复印件;
4. 证明居住权设立的法律文件(如:《居住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嘱、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5. 证明异议人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的相关证据(如适用);
6. 其他支持异议主张的证据材料。
此致
[请填写执行法院全称] 人民法院
异议人: (签名或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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