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诉讼请求怎么写

(样本一:基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书 – 合同纠纷)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XX路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XX工业园X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及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
  2. 请求依法将本案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或由贵院提审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再审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XX万元及自XX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供应XX型号产品共计XX件,总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X日内一次性付清。申请再审人按约于XXXX年X月X日将全部货物运抵被申请人指定地点,并经被申请人仓管员王五签字确认收到。但被申请人此后长期拖欠货款。申请再审人遂于XXXX年X月X日起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其未收到全部货物,仅收到部分,且收到的部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因申请再审人当时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对货物数量及质量验收合格的直接书面确认文件,仅提供了有王五签字的送货单,而被申请人否认王五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收货确认,并提交了公司内部规定证明王五仅为普通仓管员,无权确认货物数量及质量。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未能充分证明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格货物,遂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再审人虽尽力搜集证据,但仍未能获得更直接有力的证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

现申请再审人持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

该新证据为被申请人公司内部于XXXX年X月X日(即申请再审人供货后约一个月)由其采购部、质检部、仓储部联合签发的《XX型号产品入库及质检报告》(编号:XXXX-XX)。该报告详细记录了申请再审人供应的XX型号产品共计XX件已全部入库,并经被申请人质检部门抽检合格,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报告上有被申请人采购部经理赵六、质检部主管钱七、以及仓管员王五的签字,并加盖了被申请人公司的质检专用章。

该证据系“新的证据”的理由如下:

  1. 该证据在原审(一审、二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客观上并不存在或申请再审人无法获取。该《入库及质检报告》是被申请人的内部文件,申请再审人作为外部供货商,在正常的交易及诉讼过程中,无从得知其存在,更无法通过常规途径获取。申请再审人是在近期(XXXX年X月X日)偶然通过已从被申请人处离职的原采购部员工孙八(出于对被申请人原审中歪曲事实行为的不满)处得知并获取了该份报告的复印件,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 该证据是在原审程序结束后发现的。申请再审人获取该证据的时间(XXXX年X月X日)远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后。

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理由如下:

  1. 直接证明了交付事实:该《入库及质检报告》明确记载了申请再审人供应的产品“共计XX件已全部入库”,这直接、有力地反驳了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关于“未收到全部货物”的抗辩,证实了申请再审人已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付义务。
  2. 直接证明了货物质量合格:报告中明确记载“经质检部门抽检合格,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有被申请人内部负责质量检验的主管签字及质检专用章确认,这直接推翻了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关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抗辩,证实了申请再审人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 证实了王五签字收货的有效性:虽然王五个人可能无最终决定权,但该报告由包括仓管员王五在内的多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并最终确认收货及质量合格,表明王五的初步签收行为是整个收货流程的一部分,且最终得到了被申请人内部有权部门的确认。这使得原审法院基于被申请人单方面规定而否定王五签字收货单证明力的理由不再成立。

该《入库及质检报告》是被申请人自行制作的内部文件,对其自身具有约束力,其证明力极高。该证据直接关系到本案最核心的两个争议焦点——是否足额交付以及货物是否合格,其内容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相反。基于该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未足额交付、质量存疑)已被推翻,判决结果(驳回申请再审人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新证据《XX型号产品入库及质检报告》来源合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再审人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公。为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再审,并最终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张三(签名/捺印)

XXXX年X月X日

附:

1. 本再审申请书副本X份;

2. 申请再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4. (XXX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5. 新证据:《XX型号产品入库及质检报告》(公证件)及证据目录;

6. (原审提交过的主要证据清单及复印件,视情况选择性重附)。

(样本二:基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书 – 侵权责任纠纷)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XX街道X里X号楼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XX路X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由原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及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
  2. 请求依法将本案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或由贵院提审并依法改判,明确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据此重新核定申请再审人应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各项损失金额为人民币XX元(具体计算附后);
  3.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部分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X时X分许,申请再审人驾驶小型轿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被申请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XXXXXXXX),认定申请再审人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被申请人吴某某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且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该认定书未明确双方责任比例。

被申请人吴某某随后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再审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但在责任划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认为,即使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方仍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承担30%的责任,并判令申请再审人赔偿被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XX万元 × 70%)。

申请再审人不服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划分及其法律适用,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适当,对责任比例的划分属于法院基于查明事实进行的裁量,未明显不当,遂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具体如下:

  1. 错误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将其作为确定责任比例的直接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表述,是在确定了具体责任比例之后,用于计算最终赔偿数额的规则,而非直接用来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本身的法律依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应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事实、双方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来综合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双方均有过错,且描述了各自的过错行为,从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来看,申请再审人“未注意观察路面”与被申请人“未走人行横道、未注意观察来车”两种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属于典型的共同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
  2. 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或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原则。 该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未走人行横道、未注意观察)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和自身损害的产生,其过错程度与申请再审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原审法院仅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中保护行人的立法倾向,简单地判定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70%),未能根据双方实际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公平合理地划分责任比例。在双方均有导致事故发生的实质性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50%对50%)更为符合《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和过失相抵的基本原则。
  3. 原判决关于责任比例的裁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虽法官在责任比例划分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该裁量应基于查明的事实和正确的法律适用。在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双方均有过错,且从过错行为描述看原因力相当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定70%:30%的比例,显著加重了申请再审人的责任,与事实反映的过错程度不匹配,缺乏充分的说理和依据,实质上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错误解读和适用,将赔偿责任的规则误用为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构成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参照类似案例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双方均有过错且原因力相当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同等责任是更为常见和公正的认定。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在确定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时,错误地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为划分责任比例的直接依据,未能准确适用《民法典》的过失相抵原则,导致责任比例划分明显不公,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该错误直接导致申请再审人承担了过高的赔偿责任,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公平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查明事实,纠正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周某某(签名/捺印)

XXXX年X月X日

附:

1. 本再审申请书副本X份;

2. 申请再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4. (XXX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XXXXXXXX)复印件;

6. 相关法律条文及支持观点的案例(如有)。

(样本三:基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书 – 劳动争议)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XX公寓X座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XX科技(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高新区XX路X号软件园X期X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XX科技(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劳人仲案字(XXXX)第X号仲裁裁决书,以及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注:此处假设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后,一方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且该判决已生效。或,假设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则需写明所有裁判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特向贵院(或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如经二审);
  2. 请求依法将本案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或由贵院提审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原审/原仲裁请求,即:

    a. 确认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解除与申请再审人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b.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再审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元(按XX元/月 × X个月 × 2倍计算);

    c.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再审人支付XXXX年X月至X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XX元;

    d. 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诉讼费及再审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于XXXX年X月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XX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XX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突然向申请再审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申请再审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申请再审人的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申请再审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违法,遂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等。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再审人存在“多次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员工手册》第X条第X款的规定,并提交了所谓的“考勤记录”、“部门经理证言”、“警告邮件”等作为证据。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采信了被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认定申请再审人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遂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劳人仲案字(XXXX)第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主要仲裁请求。

申请再审人不服仲裁裁决,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中,被申请人继续沿用仲裁阶段的主张和证据。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指出:

1. 所谓的“考勤记录”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存在多处涂改痕迹和逻辑矛盾,申请再审人从未签字确认过,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2. “部门经理证言”系被申请人管理人员出具,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且内容含糊其辞,缺乏客观细节支撑,属于孤证;

3. “警告邮件”申请再审人确实收到过一封,但内容仅为提醒注意工作效率,并未明确指出具体违纪事实,更未提及可能导致解除合同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有效警告;且该邮件所述事项申请再审人当时已做解释并获初步谅解。

申请再审人同时提交了自己保留的工作日志、项目沟通记录等,证明自己正常出勤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然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上述证据瑕疵和反驳意见未予充分审查和采纳,基本上照搬了仲裁裁决的认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再审人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法院尤其错误地采信了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有明显瑕疵的“考勤记录”作为认定申请再审人“多次无故迟到早退”的关键证据,并以此为基础,认定解除行为合法。最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一基本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1. 认定“多次无故迟到早退”的核心证据“考勤记录”严重缺乏证明力。 该记录是被申请人单方持有和制作的电子或纸质记录,申请再审人从未确认其准确性。记录本身存在多处日期、时间逻辑混乱,甚至有后期修改的明显痕迹(如字体、颜色不一或有涂改液痕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签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之,对于考勤这类由用人单位单方掌握的数据,若无劳动者确认或其他佐证,其证明力应受严格审查。原审法院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直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 认定“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不服从工作安排”缺乏客观、具体的证据支持。 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有利害关系的“部门经理证言”和内容模糊的“警告邮件”。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如申请再审人申请其出庭),其证明力有限。警告邮件内容并未明确构成“严重违纪”的具体行为及相应后果,不能直接等同于违纪事实的确认。原审法院将这些证明力薄弱的材料简单组合,认定申请再审人存在上述违纪行为,明显缺乏证据支撑。
  3. 原审判决忽略了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反证。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工作日志、项目沟通记录等,能侧面反映其正常的工作状态和对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原审判决对此未作评述或未予采信,理由阐述不清,未能做到全面、客观地审查双方证据。
  4. 即使假设存在某些轻微违纪行为,原审判决也未审查其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 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申请再审人,解除决定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原审判决均未予审查认定。仅仅依据几项被申请人单方主张且证据存疑的“违纪”行为,就认定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支持解除合同,其事实认定基础是薄弱和不完整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一核心基本事实,主要依据的是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真实性存疑、证明力不足的证据,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法定再审情形。该错误认定直接导致了申请再审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再审人:王某(签名/捺印)

XXXX年X月X日

附:

1. 本再审申请书副本X份;

2. 申请再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X劳人仲案字(XXXX)第X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4. (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如有);

5.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特别是被申请人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和申请人提交的反证);

6. (如有新的证据,需一并提交并说明理由)。

再审申请书诉讼请求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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