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前保全申请书 (样本一:提供反担保)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职务],住址:[申请人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如申请人为单位:[申请人单位全称],住所地:[申请人单位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地址:[地址]。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职务],住址:[被申请人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联系电话]。
(如被申请人为单位:[被申请人单位全称],住所地:[被申请人单位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受理法院: [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具体包括:
1.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 [银行名称] 的银行账户(账号:[银行账号])内资金 [具体冻结金额,如XX元或全部] 的冻结;
2.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 [地址]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证号])的查封;
3.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 [其他被保全财产的具体描述,如车辆、股权等,写明具体信息] 的 [查封/扣押/冻结]。
(以上根据实际被保全的财产情况列明)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 [日期] 作出([年份])[法院代码] [民初/或其他] [案号] 号民事裁定书(或案号为 [诉前保全案号] 的保全裁定),依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姓名] 的申请,对申请人名下的上述财产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该裁定已于 [日期] 送达申请人 / 开始执行。
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基本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之规定,特向贵院提供如下反担保: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供由 [担保提供方名称,如XX银行、XX担保公司或申请人自身以其他财产] 提供的 [担保形式,如:现金、银行保函、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等] 作为反担保。具体为:
[选择并详细描述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例如:]
方式一(银行保函): 提供由 [银行名称] 出具的、以贵院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担保金额] 元(大写:[金额大写])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一份,保函编号为 [保函编号]。该保函的担保范围涵盖了被申请人可能因本案诉讼最终胜诉而应获得的全部款项及相关费用,足以覆盖被申请人申请保全所主张的权利金额。该保函正本已提交/将随本申请一并提交贵院。
方式二(现金担保): 向贵院指定的账户缴存保证金人民币 [担保金额] 元(大写:[金额大写])。该保证金足以覆盖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缴存凭证复印件附后。
方式三(财产抵押/质押): 提供申请人(或第三人[第三人名称])名下位于 [地址]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证号])/ [其他财产描述] 作为抵押/质押担保,该财产经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 [评估价值] 元,远超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已办理完毕,相关证明文件附后。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反担保合法、有效、足额,完全能够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足以替代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诉讼中不会因解除保全而受到损害。
同时,被申请人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已对申请人的 [具体说明影响,例如: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困难,导致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影响合同履行,商誉受损;或:基本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如唯一住房被查封、基本生活费账户被冻结等] 。持续的保全状态将给申请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鉴于申请人已依法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反担保,原诉前保全措施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或基本生活秩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尽快作出解除对申请人上述财产诉前保全措施的裁定。
证据清单:
1. ([年份])[法院代码] [民初/或其他] [案号] 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 反担保相关证明文件(根据提供的担保方式选择):
银行保函原件/复印件及开立证明;
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抵押/质押物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抵押/质押登记证明文件(或正在办理的证明);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 (可选)证明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财务报表、合同、通知函等)。
此致
[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为个人:手写签名]
[申请人为单位: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解除诉前保全申请书 (样本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姓名],[身份信息,同上]
(如申请人为单位:[申请人单位全称],[单位信息,同上])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信息,同上]。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姓名],[身份信息,同上]
(如被申请人为单位:[被申请人单位全称],[单位信息,同上])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受理法院: [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姓名] 于 [日期] 申请的、并由贵院于 [日期] 作出的([年份])[法院代码] [民初/或其他] [案号] 号民事裁定书(或案号为 [诉前保全案号] 的保全裁定)所确定的对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全部诉前保全措施。具体包括:
[列明被保全的财产,同样本一]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姓名] 因与申请人之间存在 [简述争议事由,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于 [日期] 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贵院经审查,于 [日期] 作出([年份])[法院代码] [民初/或其他] [案号] 号民事裁定书(或案号为 [诉前保全案号] 的保全裁定),裁定对申请人名下的 [简述被保全财产] 采取了 [查封/冻结/扣押] 措施。该保全措施于 [日期] 开始执行,申请人亦于 [日期] 收到/知悉该裁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案中,贵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日期为 [保全措施执行起始日期,精确到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 [保全措施执行起始日期] 起三十日内,即最迟于 [计算出的截止日期,精确到日] 之前,就其与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约定/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然而,自 [保全措施执行起始日期] 至今,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十日期间。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提交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人民法院送达的与被申请人就该争议提起的诉讼相关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亦未收到任何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文件。经申请人向贵院及可能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如 [列举可能管辖的法院名称])查询/了解,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就该争议提起诉讼的立案记录(或: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因此,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法定义务,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已经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依申请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持续存在,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 [具体说明影响,例如:资金周转、项目进展、对外合作、个人信用、家庭生活等],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负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恢复财产的正常状态,减少不必要的讼累,现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全部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人保留就因错误的诉前保全申请及未及时起诉导致保全未能依法解除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向被申请人追偿的权利。
证据清单:
1. 贵院作出的([年份])[法院代码] [民初/或其他] [案号] 号民事裁定书(或案号为 [诉前保全案号] 的保全裁定)复印件;
2. (如有)证明保全措施执行起始日期的相关文件(如法院送达回证、执行通知等);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 (可选,如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询立案情况的记录或说明;
5. (可选)证明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为个人:手写签名]
[申请人为单位: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解除诉前保全申请书 (样本三:保全错误、情况变化或范围过大)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姓名],[身份信息,同上]
(如申请人为单位:[申请人单位全称],[单位信息,同上])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信息,同上]。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姓名],[身份信息,同上]
(如被申请人为单位:[被申请人单位全称],[单位信息,同上])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受理法院: [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事项: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项或多项]
1.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年份])[法院代码] [民初/或其他] [案号] 号民事裁定书(或案号为 [诉前保全案号] 的保全裁定)所确定的全部诉前保全措施。
2. 请求贵院依法变更([年份])[法院代码] [民初/或其他] [案号] 号民事裁定书(或案号为 [诉前保全案号] 的保全裁定)所确定的诉前保全范围,将保全财产的价值限定在人民币 [具体金额] 元以内,并解除对超出部分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3.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特定财产 [具体列明希望解除保全的某项财产] 的诉前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 [日期] 依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姓名] 的申请,作出([年份])[法院代码] [民初/或其他] [案号] 号民事裁定书(或案号为 [诉前保全案号] 的保全裁定),对申请人名下的 [简述被保全财产] 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认为,该诉前保全措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或全部),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或变更:
[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理由进行详细阐述:]
(一) 原诉前保全申请存在错误 / 保全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当初申请诉前保全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其主张的权利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例如:
[具体说明错误点,如:被申请人声称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不存在/已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申请人握有相关证据证明,如付款凭证、协议、法院判决等。]
[具体说明错误点,如: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一直正常经营/生活,财产状况稳定,无任何异常处置财产的行为。]
[具体说明错误点,如:被申请人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关键证据系伪造/无效,或者其陈述的关键事实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
因此,被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基础即存在重大瑕疵,该保全措施自始即缺乏合法性基础,属于错误保全,依法应当予以解除。
(二) 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保全已无必要:
自贵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本案的相关情况发生了足以影响保全必要性的重大变化,使得继续维持原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例如:
[具体说明变化,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争议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已部分或全部履行完毕,被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或大幅减少,原保全标的额对应的风险已不存在或显著降低。相关协议/履行凭证附后。]
[具体说明变化,如:导致被申请人当初声称的“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已经消失。例如,申请人已主动提供了其他形式的充分担保;或者导致风险的外部因素已消除;或者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已显著改善,偿债能力充足。]
[具体说明变化,如:经过初步调查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推进,已基本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主张难以成立,其胜诉可能性极低,维持对其声称权利的保全已不符合比例原则和司法经济原则。]
基于上述情况变化,原保全措施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已发生根本性改变,继续维持保全不仅不必要,反而会对申请人造成持续损害。
(三) 保全范围明显超出被申请人请求的标的额或争议财产的价值:
根据被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所主张的权利金额(或争议标的物的价值)约为人民币 [被申请人主张的金额] 元。然而,贵院实际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人名下财产包括:[详细列出被保全的各项财产及其估算价值,例如:银行存款XX元,房产价值约XX元,车辆价值约XX元,股权价值约XX元等],总价值估算高达人民币 [所有被保全财产的总估算价值] 元。
该保全的总价值 [计算超额比例,如:是被申请人主张金额的X倍] ,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可能胜诉并得以执行的债权数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保全应当与申请人的请求数额或者争议标的价值相当的原则(比例原则)。超标的保全不仅不必要地扩大了对申请人财产权的限制,也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 [具体说明影响,如:其他债务的履行、正常的资金调度、商业信誉等]。
因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对保全范围进行调整,将保全财产的价值限定在 [合理的金额,例如被申请人主张的金额或略高] 元以内,并解除对超出部分的财产 [具体指明哪些财产] 的保全措施。
(四) 被保全的财产系申请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流动资金或设备 / 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或生活费用:
[如适用,详细说明] 贵院保全的财产中,[具体指明财产,如:XX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系申请人用于 [支付员工工资、采购原材料、维持日常运营等] 的关键流动资金,其冻结已导致申请人 [具体说明经营困境];或者,被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唯一赖以居住的场所;或者,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申请人领取退休金/低保金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唯一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性账户或基本生活保障相关的财产,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审慎,并可考虑在不影响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或生活费用。现保全措施已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存权/经营权,恳请贵院予以解除或变更保全对象。申请人愿意配合提供其他可供保全的非必需财产信息。
综上所述,鉴于 [总结选择的理由:原保全存在错误 /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保全范围明显超额 / 涉及生产经营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继续维持现有诉前保全措施已不合法、不合理或不必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证据清单:
1. 贵院作出的([年份])[法院代码] [民初/或其他] [案号] 号民事裁定书(或案号为 [诉前保全案号] 的保全裁定)复印件;
2. 支持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据:
[针对保全错误:如付款凭证、合同、协议、判决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线索等]
[针对情况变化:如和解协议、履行凭证、新的担保文件、证明风险消失或财务状况改善的材料等]
[针对范围过大:被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或价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原申请书中主张金额的证据等]
[针对必需财产:证明财产用途的文件,如工资发放记录、采购合同、房产唯一性证明、低保证明、银行流水等]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 (可选)证明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进一步证据。
此致
[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为个人:手写签名]
[申请人为单位: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5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