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一:基于已履行全部义务的解除失信申请
解除失信信息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名称:[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
性别:[如为个人填写]
出生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您的出生日期或公司代码]
民族:[如为个人填写]
住址/注册地址:[您的详细住址或公司注册地址]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您的身份证号码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您的有效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您的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执行法院):
名称:[作出失信决定的法院全称]
地址:[该法院的地址]
联系电话:[该法院的立案庭或执行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对申请人的失信惩戒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之间的[案由,例如: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一案,贵院作出了([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执行案号]号执行裁定书/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基于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负有向[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请具体说明)。
后因[简述未能按时履行的原因,例如:经济暂时困难、与对方沟通不畅、对履行方式存在争议等,注意措辞诚恳,避免对抗性语言],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贵院于[失信决定作出的日期,例如:YYYY年MM月DD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公告。
申请人深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对个人声誉/企业信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经营活动(如融资、信贷、高消费、出行等)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对此,申请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积极寻求解决途径。
在知悉被纳入失信名单后,申请人[详细描述为履行义务所做的努力,例如:积极筹措资金、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变卖资产等]。最终,申请人已于[履行完毕的日期,例如:YYYY年MM月DD日],通过[履行方式,例如:银行转账、现金交付、法院代管款账户缴纳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或通过贵院执行款账户)全额履行了案号为([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执行案号]号执行案件项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具体金额]元、利息[具体金额]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元以及执行费用[具体金额]元等,共计[总金额]元。
[如果可以,进一步说明: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已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并出具了收款证明/结案证明/双方已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已向贵院确认债务履行完毕,相关证据见附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鉴于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执行案号]号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法定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为了恢复申请人的正常信用状态,减少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使申请人能够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特依据上述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核实,及时将申请人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对申请人采取的各项失信惩戒措施。
申请人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执行案号]号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复印件;
3. 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公告截图(如有);
4. 证明已履行全部义务的证据:
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回单复印件(注明案号及款项性质);
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贵院出具的执行款收款凭证/结案通知书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据,请列明]。
5. [如有]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失信信息的书面意见/证明。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审查批准。
此致
[作出失信决定的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您的签名或公司公章]
[如为公司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范本二:基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部分履行的解除失信申请
解除失信信息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名称:[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您的公司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为公司填写,姓名及职务]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您的住址或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您的电话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有):[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执行法院):
名称:[作出失信决定的法院全称]
地址:[该法院的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或删除,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之间的[具体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依据([年份])[法院简称][案号类型]字第[案号]号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执行案号]号。由于[简要说明未能按期履行的原因,如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出现暂时性危机等,态度应诚恳],申请人未能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全部义务,贵院遂于[纳入失信名单的日期]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纳入失信名单后,申请人深刻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不仅给自身(或企业)的声誉、经营、融资、以及个人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和限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为此,申请人一直积极主动寻求解决之道,并与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进行了多次友好协商。
经过不懈努力和真诚沟通,本着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原则,申请人已与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日期,例如:YYYY年MM月DD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详见附件《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就本案债务的履行方式、期限、金额(可能涉及减免部分利息、违约金等)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
[选择以下一种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删除另一种]
[情况一: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根据该和解协议的约定,申请人应于[约定的履行期限]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和解款项共计人民币[和解金额]元。申请人已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于[实际履行完毕日期]通过[支付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并[提供了收款确认书/或双方共同向贵院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双方基于([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执行案号]号执行案件的债权债务关系已通过和解方式彻底解决。
[情况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或已履行部分,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该和解协议的约定,申请人需分期支付和解款项,或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履行相应义务。目前,申请人已按照协议约定,于[已履行部分的截止日期]前,支付了[已支付金额]元 / 完成了[已履行的非金钱义务描述]。对于剩余部分,申请人正积极准备,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重要的是,基于申请人积极履行的诚意和双方达成的和解,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已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反对]贵院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屏蔽,并已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详见附件)。申请执行人理解,解除失信状态有助于申请人恢复正常经营/生活,从而更有能力保障后续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以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对其有关信息进行屏蔽:(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如果适用第二款,措辞改为请求“屏蔽”或基于申请执行人同意请求“删除”]
鉴于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 / 或: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且获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屏蔽的书面意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应当删除失信信息[或:可以暂不纳入或屏蔽失信信息]的情形。为修复信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审查,尽快将申请人[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或:屏蔽],解除对申请人的失信联合惩戒。
申请人保证将继续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剩余的]和解协议义务。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同范本一);
2. 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及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复印件(同范本一);
3. 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原件或经双方确认的复印件;
4. [如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证明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证据:
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申请执行人出具的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声明;
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的确认履行完毕的笔录或文件。
5. [如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屏蔽]
证明已履行部分和解协议义务的证据(支付凭证等);
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明确同意删除/屏蔽申请人失信信息的书面申请/意见书原件。
6. [其他支持申请的材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引用]。
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作出失信决定的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您的签名或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范本三:基于原判决/裁定错误或被依法撤销/变更的解除失信申请
解除失信信息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名称:[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注册地址:[您的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您的电话]
被申请人(执行法院):
名称:[作出失信决定的法院全称]
地址:[该法院的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将申请人[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错误决定,并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彻底删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曾因[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诉申请人[案由]一案,[原审法院名称]作出了([年份])[原审法院简称][案号类型]字第[原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下简称“原生效法律文书”)。在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申请人[当时认为判决不公/对事实认定有异议/确有客观困难等,简述未履行原因],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年份])[贵院简称]执字第[执行案号]号。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纳入失信名单日期]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申请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然而,申请人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并依法提起了[申诉/再审申请/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选择以下一种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删除其他]
[情况一:原判决/裁定已被再审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
经申请人依法申诉/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名称]已于[再审判决/裁定作出日期]作出了([年份])[再审法院简称][再审案号类型]字第[再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详见附件)。该再审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并明确[撤销了原([年份])[原审法院简称][案号类型]字第[原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 或:变更了原判决/裁定中的相关内容,明确申请人无需承担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义务 / 或: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承担较轻责任,且该责任已履行完毕或不构成拒不履行的情形]。因此,作为贵院执行及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已被依法撤销/变更,其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发生根本性变化。
[情况二:作为执行依据的非诉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贵院执行所依据的([年份])[仲裁机构名称]作出的[仲裁案号]号仲裁裁决 / 或 [公证机构名称]出具的([年份])[公证处简称]字第[公证书号]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被[作出撤销裁决的法院名称 或 贵院]于[裁定作出日期]作出的([年份])[法院简称][案号类型]字第[案号]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不予执行(详见附件)。据此,本案的执行依据已经丧失法律效力。
[情况三: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本身存在程序或实体错误,例如身份识别错误等]
贵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存在错误。实际情况是:[详细说明错误情况,例如:贵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并非本申请人,而是同名同姓/名称相似的其他人,附上能够证明身份区别的证据;或者,申请人在被纳入失信名单前,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了义务,但法院未予核实;或者,存在其他程序性错误导致纳入决定不当,如未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有充分证据证明(详见附件),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执行人/或申请人在被采取失信措施前已不具备被纳入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四)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失信信息内容不准确或者需要更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也强调了对错误纳入失信名单情况的纠正机制。
鉴于[根据上述所选情况进行总结,例如:原执行依据已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 / 或 贵院执行依据的非诉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 或 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本身存在明显错误],贵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或认定事实错误。继续维持对申请人的失信状态,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声誉、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持续的不当损害。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郑重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立即对本案情况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决定,撤销将申请人[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错误决定,并将申请人的全部失信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其他相关公示平台中彻底删除,恢复申请人的信用状态。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同范本一);
2. 原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公告截图(如有);
3. [情况一适用] 生效的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年份])[再审法院简称][再审案号类型]字第[再审案号]号)复印件;
4. [情况二适用] 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生效法院裁定书(([年份])[法院简称][案号类型]字第[案号]号)复印件;
5. [情况三适用] 证明身份错误的户籍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在纳入前已履行义务的凭证;证明程序错误的送达回证/邮件记录等相关证据。
6. [其他能够证明原纳入决定错误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执行监督、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相关精神。
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纠正错误,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
此致
[作出失信决定的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您的签名或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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