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申请书(范本一)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如申请人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住所地:[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执业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地址]。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如被申请人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住所地:[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因[案由,例如: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一案,业经贵院作出([年份])[法院代码简称] [类型,如:民初、商初等] [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确认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履行如下义务:
1. 支付[款项性质,如:借款本金、货款、违约金等]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支付利息/违约金(自[起算日期]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标准]计算);
3. 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保全费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4. [其他判决确定的义务]。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并未按照判决/调解内容主动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于[申请执行日期]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立案执行日期]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年份])[法院代码简称]执[案号]号。
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然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以下严重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详细描述,至少选择一项或多项,务必具体化)
1. 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
贵院于[发出报告财产令日期]向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相关文书编号]),明确要求其在[报告期限]前如实报告其名下的[具体财产范围,如: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债权等]情况。但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选择:①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财产报告;②提交了财产报告,但经查证存在严重虚假或隐瞒情形]。具体表现为:[详细描述虚假申报或隐瞒的情况,例如:经查询银行流水发现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仍有大额资金往来未申报;经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发现其名下拥有位于[地址]的房产未申报;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其持有[公司名称]的股权未申报;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其名下其他财产未申报等]。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或第(四)项规定的“隐藏、转移、毁损或者转让其他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或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行为。
2.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或在诉讼期间,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恶意[选择: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名下财产。具体事实如下:[详细描述,例如:①将其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金额]元于[日期]恶意转移至案外人[姓名/名称]账户[账号];②将其名下位于[地址]的房产(产权证号:[证号])于[日期]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系,如:亲属、关联公司] [姓名/名称];③将其名下登记的[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车牌号])于[日期]过户至他人名下或下落不明;④故意毁损其名下价值[金额]元的[财产名称],使其失去价值;⑤将其持有的[公司名称]股权[比例]%于[日期]无偿或低价转让等]。上述行为有[证据类型,如: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房产交易合同、车辆过户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证据详见附件)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等规定,属于典型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
3. 违反限制消费令:
贵院已于[发出限制消费令日期]依法向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发出了([年份])[法院代码简称]执[案号]号限制消费令,明确禁止其实施[列举被禁止的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购买不动产、租赁高档写字楼、旅游度假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然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禁令,在限制消费期间,仍实施了以下被禁止的行为:[详细描述,例如:①于[日期]乘坐[航班号/车次号]从[出发地]前往[目的地];②于[日期]在[酒店名称]进行高额消费;③于[日期]购买了[非必需品名称,如:奢侈品、高档汽车等];④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名称]]。上述行为有[证据类型,如:机票/车票信息、酒店消费记录、购买凭证、学校收费证明、相关人员证言、网络平台信息截图等](证据详见附件)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4. 规避、抗拒执行: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抗拒执行。具体表现为:[详细描述,例如: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意更换联系方式,使法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②接到法院传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③在执行人员依法进行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时,[选择:辱骂、威胁、围攻执行人员;煽动他人阻碍执行;拒绝配合或强行阻挠];④故意利用他人账户(如其配偶、子女、父母、员工等[姓名]的账户[账号])进行日常收支和大额交易,以逃避法院对其名下账户的冻结和划拨;⑤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不配合法院对单位财产的调查和执行]。上述行为有[证据类型,如:执行笔录、执行现场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分析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详见附件)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等规定的妨害执行行为。
5.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经调查(或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查证),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具体事实如下:[详细描述,例如:①其名下银行账户近期仍有大额资金流入流出,表明其具有持续的经济活动和收入来源;②其仍在正常经营[公司名称/店铺名称],且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收入;③其个人或家庭生活奢华,[描述具体情况,如:居住高档小区、驾驶豪车、佩戴名贵饰品等],与其声称的无履行能力明显不符;④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在[日期]收到[款项性质,如:工程款、赔偿款、分红等]共计人民币[金额]元,但未用于履行本案债务]。上述情况有[证据类型,如:银行流水、工商信息、经营场所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相关合同/收款凭证等](证据详见附件)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在贵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以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无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采取[总结上述具体行为,如:拒不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抗拒执行等]方式,恶意逃避、抗拒执行,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沦为“法律白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符合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条件。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迫使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此致
[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并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4. 支持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共[ ]页)。
司法拘留申请书(范本二:侧重于隐匿、转移财产)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基本信息同范本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同范本一,若有]。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基本信息同范本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限为十五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因[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于[判决/调解日期]作出的([年份])[法院代码简称][类型][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生效。该文书确定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及利息等,具体列明]共计人民币[总金额,若有利息需说明计算方式]。
判决/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申请人遂于[申请执行日期]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年份])[法院代码简称]执[案号]号。贵院已依法向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为逃避本案债务的履行,在诉讼期间及判决生效后,实施了一系列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 判决前夕/后恶意转移大额资金:
(1)经查询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名称][支行名称]的银行账户(账号:[账号]),发现在贵院判决作出前夕的[日期]至[日期]期间(或判决生效后的[日期]),该账户发生多笔大额资金转出记录,合计金额高达人民币[金额]元。资金主要流向其近亲属[姓名](关系:[如:配偶、子女])的账户([银行名称],账号:[账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公司名称]账户([银行名称],账号:[账号])。上述转账行为时间点敏感(临近判决或判决后),金额巨大,且流向关系密切的个人或关联公司,并非正常的经营或生活支出,具有明显的转移资金、逃避执行的意图。
(证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据编号],转账凭证[证据编号])。
2. 低价或无偿转让名下重要资产:
(1)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原持有[公司名称] [比例]%的股权。在[日期](诉讼期间/判决后),其将该部分股权以人民币[象征性价格或远低于评估/注册资本的价格]的价格转让给了其[关系,如:朋友、远亲] [姓名],或者甚至无偿转让。根据[公司名称]的经营状况及资产评估(如有),该股权的实际价值远超转让价格。此行为旨在将其有价值的股权资产剥离,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证据:工商变更登记资料[证据编号],股权转让协议[证据编号],公司财务报表/评估报告[证据编号,若有])。
(2)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原登记有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证号])。在[日期],其与[姓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以人民币[价格]元的价格出售。经了解,该区域同类房产市场价格约为人民币[市场价格]元,本次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比例]%。且购房人[姓名]系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关系,如:同学、前同事],有理由相信此次交易是双方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
(证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据编号],房屋买卖合同[证据编号],同区域房价信息[证据编号],证人[姓名]证言[证据编号,若有])。
3. 利用他人名义持有或控制财产:
(1)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虽声称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人调查发现,其日常驾驶的[车辆品牌型号]豪华轿车(车牌号:[车牌号])登记在[姓名](系其[关系,如:司机、亲戚])名下,但实际长期由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控制。车辆的购买资金来源于[说明资金来源,如:被申请人控制的公司账户],且相关保险、维修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其关联方支付。此系典型的借用他人名义持有财产,规避执行。
(证据:车辆登记信息[证据编号],停车场监控录像/照片[证据编号],保险单据/维修发票[证据编号],证人[姓名]证言[证据编号])。
(2)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并经营的[店铺/企业名称],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并非其本人,而是[姓名](系其[关系,如:员工、挂名者])。但该店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均由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一手操控,产生的利润也由其支配。其利用这种方式隐匿了其真实的经营收入和资产。
(证据: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证据编号,显示实际承租人或付款人可能为被申请人],员工证言[证据编号],银行流水分析[证据编号,显示资金流向被申请人控制账户],现场调查笔录/照片[证据编号])。
4. 虚假申报或拒不申报上述隐匿、转移的财产:
在贵院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提交的财产报告中,对于上述已转移的资金、已转让的股权/房产、以及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车辆/经营实体等情况,均未如实申报,甚至明确表示名下无相关财产。其行为构成虚假申报或拒不申报财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在明知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非但没有积极履行,反而通过转移资金、低价/无偿转让资产、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财产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地隐匿、转移其财产,主观恶意明显,情节十分严重。其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第(四)项“隐藏、转移、毁损或者转让其他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以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之规定,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
为有效制裁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迫使其正视法律责任,尽快履行债务,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特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此致
[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并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若有);
3.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4. 证明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等事实的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共[ ]页)。
司法拘留申请书(范本三:侧重于拒不履行、违反限消令及抗拒执行)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基本信息同范本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同范本一,若有]。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基本信息同范本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反限制消费令并抗拒执行的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限十五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之间的[案由]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并作出([年份])[法院代码简称][类型][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于[生效日期]发生法律效力,判令/确认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款项性质]人民币[金额]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因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分文未付(或仅支付极少部分,说明已支付金额及未付金额),申请人于[申请执行日期]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年份])[法院代码简称]执[案号]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然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不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存在以下一系列藐视法庭、抗拒执行的行为:
1. 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或消极对抗:
自执行程序启动以来,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在与执行法官(或申请人)的沟通中,多次明确表示“没钱”、“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言论,或者以各种借口(如声称经济困难但无法提供证据、认为判决不公等已被驳回的理由)拖延、拒绝履行。其主观上完全没有履行的意愿,态度极其恶劣。
(证据:执行谈话笔录[证据编号],与申请人沟通的录音/短信记录[证据编号],相关证人证言[证据编号])。
2. 严重违反限制消费令:
贵院于[发出限制消费令日期]向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发出([年份])[法院代码简称]执[案号]号限制消费令后,其置若罔闻,继续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活动:
(1)于[日期]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航班号]航班从[出发地]飞往[目的地]进行商务活动/旅游。
(2.)于[日期]至[日期]期间,在[五星级酒店名称]入住[天数]晚,消费金额[金额]元。
(3)于[日期]为其子女[姓名]支付了[高收费私立学校名称]本学期学费人民币[金额]元。
(4)被发现在[日期]于[高档娱乐场所名称]进行消费。
(5)于[日期]购买了[奢侈品牌名称]的[商品名称],价值约人民币[金额]元。
上述行为有[证据类型,如: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限制消费名单截图、航空公司/铁路公司提供的出行记录、酒店/学校/商家提供的消费凭证、相关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详见附件)证实,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3. 规避、抗拒法院执行措施:
(1)拒不配合财产调查: 贵院要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提供其近期银行流水、财务账簿等材料以供审查,其以[借口,如:涉及商业秘密、资料遗失等]为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完整的、虚假的材料,妨碍法院对其真实财产状况的了解。
(证据:法院要求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据编号],被申请人回复函/谈话笔录[证据编号])。
(2)躲避法院传唤与执行: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在得知法院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后,故意变更住所地且不告知法院,更换手机号码,长期不接听法院电话,多次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其可能出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找到其本人,存在明显的躲避、规避执行行为。
(证据:法院传唤证/送达回证[证据编号],执行人员外出查找笔录[证据编号],通话记录[证据编号])。
(3)妨碍执行现场工作: 在[日期],贵院执行人员依法前往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进行搜查/查封时,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其指使的家人/员工]采取了[具体行为,如:锁门不开、言语威胁、推搡执行人员、抢夺法律文书、藏匿/转移拟查封物品等]方式,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证据:执行现场笔录[证据编号],执行现场录音录像[证据编号],执行人员工作报告[证据编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此部分可结合范本一中的第5点进行描述,强调其并非无能力履行,而是主观拒不履行。例如:其经营的[公司名称]仍在正常运营并有盈利;其银行账户虽被冻结部分,但仍有其他隐蔽账户有资金活动;其生活水准远超普通人等。)
(证据:同范本一第5点,需具体化)。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的行为,已经从单纯的消极不履行,升级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公然藐视和对国家司法强制力的积极对抗。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严重违反限制消费令、并采取多种手段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这不仅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伪造、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第(五)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其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适用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抗拒执行,且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完全符合适用司法拘留的条件。
为严肃法纪,惩戒失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司法执行的强制性和有效性,申请人强烈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以儆效尤。
此致
[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并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若有);
3.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4. 证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违反限消令、抗拒执行等事实的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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