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范本一)
自诉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或: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乡XX村,现下落不明),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暂无)。
(如被告人为单位:)
被告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大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
2. 责令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立即履行(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3. 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张三与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因XXXX纠纷一案,经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判令(或裁定、确认):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自诉人张三支付欠款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或其他义务,如交付房屋、赔礼道歉等,需详细写明)。该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于XXXX年X月X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自诉人遂于XXXX年X月X日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XXXX)XX执字第XX号。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然而,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对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置若罔闻,采取多种手段抗拒、规避执行,具体表现如下: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经执行法院查明及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四名下拥有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号的房产一套(价值约XX万元),且其银行账户(开户行: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在判决生效后仍有大额资金流水记录,近期月均收入不低于XX元。/ 被告人XX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其对公账户(开户行: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仍有业务往来资金,且拥有XX设备(价值约XX万元)等固定资产。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具备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然而,面对法院的执行,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明确表示无钱履行/拒绝配合法院处置其名下财产/声称公司亏损无力支付,但其(或法定代表人)仍存在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头等舱/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需提供初步证据线索)。
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在执行立案后(或在诉讼期间已有迹象),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例如:被告人李四将其名下唯一的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其近亲属赵六(关系:XX),转让时间为XXXX年X月X日,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后、强制执行之前,意图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被告人XX有限公司将其主要生产设备以虚假交易的方式转移至关联公司名下,并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转移至法定代表人王五及其亲属的个人账户。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隐匿财产。
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李四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报告。/ 被告人XX有限公司虽提交了财产报告,但故意隐瞒了其拥有的XX项财产(如:对外债权、知识产权、车辆等),经法院调查核实其报告内容严重不实。
其他抗拒执行的行为: (根据实际情况列举)例如:被告人李四接到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在法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时,被告人李四(或其指使他人)进行阻挠、谩骂甚至威胁执行人员;被告人XX有限公司更换经营地址且不告知法院,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被告人李四长期躲避,与法院和自诉人玩“躲猫猫”,拒接电话,拒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而言,其行为已构成:(选择符合的情形列举,如:)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适用于协助执行义务人);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标的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致使人民法院无法了解其财产状况,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并结合具体行为阐述其严重性,如给自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自诉人生产生活、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经法院多次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等。)
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沦为“法律白条”,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自诉人已掌握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特依法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审理,追究被告人李四(或XX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自诉人张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2. 被告人李四身份信息(或XX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及生效证明;
4. 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件;
5. XX区人民法院出具的(XXXX)XX执字第XX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复印件;
6. 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
a. 执行法院关于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材料(如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可申请法院调取或提供线索);
b. 自诉人收集的被告人财产线索证据(如被告人经营场所照片、收入证明、高消费行为证据等);
c. XX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适用于被告人为单位);
7. 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证据材料:
a. 被告人拒收法律文书、拒不配合执行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
b. 被告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如财产转让合同、银行流水、关联交易证明等);
c. 被告人虚假报告财产的证据(如法院调查发现的未申报财产信息);
d. 执行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复印件(如有);
8. 证明被告人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材料:
a. 因被告人拒不执行给自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证明(如经营困难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
b. 被告人抗拒执行行为的证据(如阻碍执行现场照片、视频、执行人员证言等);
c. 其他证明情节严重的材料。
9. 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如有)。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捺印)
张三
XXXX年X月X日
刑事自诉状 (范本二:侧重隐匿、转移财产)
自诉人:王甲,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赵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院X号楼X门X层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被告人赵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被告人赵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 责令被告人赵乙立即履行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自诉人赔偿款人民币XX万元的义务;
3. 责令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王甲与被告人赵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赵乙赔偿自诉人王甲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该判决已于XXXX年X月X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乙未按期履行。自诉人于XXXX年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XXXX)X执字第XXXX号。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赵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然而,被告人赵乙不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而且采取了极其恶劣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以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具体事实如下:
一、 被告人具备履行能力。
经查,被告人赵乙系个体工商户,在XX市XX区经营一家名为“XX商店”的店铺,经营状况良好,每月有稳定收入。同时,其名下曾登记有一辆XX品牌轿车(车牌号:京XXXXXX)。在判决作出前,其银行账户(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亦有正常资金往来。这些情况表明,被告人赵乙具备履行判决所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能力。
二、 被告人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1. 转移车辆: 在知晓可能败诉后、判决生效前夕(或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被告人赵乙于XXXX年X月X日将其名下XX品牌轿车(车牌号:京XXXXXX)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例如:市场价15万元,以5万元转让)的价格过户至其妻弟李丙名下。该转让行为时间点可疑,价格显失公平,系典型的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恶意转移。
2. 隐匿经营收入: 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赵乙声称其经营的“XX商店”亏损,无力支付赔偿款。但据自诉人观察及其他证据线索(如:附近商户证言、其近期仍大量进货等),该商店仍在正常经营且生意尚可。被告人极有可能通过使用现金交易、利用他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了真实的经营收入,拒不将其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3. 虚假报告财产: 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赵乙仅申报少量现金,对其经营收入及车辆转移情况均未如实报告,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行为。
三、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
被告人赵乙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规定情形。其恶意转移主要财产(车辆)、隐匿经营收入、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目的在于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完全漠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使自诉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生活陷入困境(例如: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等),其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恶劣手段规避、抗拒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自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恳请依法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自诉人王甲身份证明;
2. 被告人赵乙身份信息;
3. (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4. 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5. 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记录;
6. 被告人赵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场所照片;
7. 证明被告人收入状况的证据线索(如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查询申请等);
8. 被告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及过户记录(可申请法院调取);
9. 证明车辆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证据(如二手车市场评估价证明);
10. 被告人提交的财产报告复印件(如有,并指出其虚假之处);
11. 证明因被告人拒不执行导致自诉人生活困难的材料(如医疗费单据、困难证明等);
12. 其他相关证据。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捺印)
王甲
XXXX年X月X日
刑事自诉状 (范本三:强调单位犯罪及情节严重)
自诉人:XX建材供应站(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XX省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甲,男,汉族,住址:同上,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大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钱乙,男,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可同时列明:)
被告人:钱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花园X号别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案由:被告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钱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被告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判处罚金;
2. 依法追究被告人钱乙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3. 责令被告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自诉人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X万元的义务;
4. 判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XX建材供应站与被告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纠纷,经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XXXX)X民初字第XXX号)及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XXXX)X民终字第XXX号),最终于XXXX年X月X日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XX房产公司向自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XX万元及违约金XX万元,合计XXX万元。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XX房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自诉人于XXXX年X月X日向负有执行管辖权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XXXX)X执恢字第XX号(此前可能已有执行案号,后因故终本,现恢复执行)。
在长期、反复的执行过程中,XX房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钱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且采取多种手段妨害、抗拒执行,情节极其严重:
被告单位具备履行能力: 经执行法院调查及自诉人了解,XX房产公司仍在持续开发位于XX市XX区的“XX名苑”楼盘项目,该项目销售情况良好,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XX商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有持续的售房款入账记录。此外,该公司名下尚有未出售的商品房XX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证据显示被告单位完全具备履行判决的能力。
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执行,手段恶劣:
a. 隐匿、转移售房款: 为逃避执行,XX房产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钱乙的指示下,故意将大部分售房款不进入公司对公账户,而是通过收取现金或转入钱乙个人及其亲属、公司高管等私人账户的方式予以隐匿、转移,导致法院无法有效冻结、划拨。
b. 设置障碍阻挠资产处置: 当执行法院拟对其名下未售商品房进行查封拍卖时,XX房产公司在钱乙的授意下,故意制造虚假租赁合同、设置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关联公司或个人)等,增加财产处置难度,阻碍执行程序。
c. 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和传唤: 法定代表人钱乙多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法院要求提供公司完整财务账册,对法院关于公司财产状况的询问推诿、搪塞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经法院多次传唤,钱乙亦经常借故缺席或拖延。
d. 违反限制消费令: 尽管法院已对XX房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乙发出限制消费令,但钱乙仍有乘坐飞机商务舱、入住五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有相关证据线索),公然藐视法院命令。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被告单位XX房产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乙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多种“情节严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
被告方的行为不仅使自诉人这家小微企业(合伙企业)的巨额债权长期无法实现,导致自诉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拖欠工人工资,严重影响了自诉人及其员工的生计;而且,被告方作为当地知名房地产企业,其公然抗拒执行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被告单位多次因拒不履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仍无视法律,抗拒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钱乙作为XX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起到了决策、指挥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为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自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钱乙的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自诉人XX建材供应站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
2. 被告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3. 被告人钱乙身份信息;
4. (XXXX)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5. 强制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及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6. 证明被告单位有履行能力的证据:
a. “XX名苑”项目相关信息(如预售许可证、销售广告、网签备案查询线索);
b. 被告单位银行账户流水线索(可申请法院调取);
c. 被告单位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可申请法院调取或提供);
7. 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证据:
a. 售房款转入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线索;
b. 虚假租赁合同、抵押登记材料线索;
c. 法院传唤记录、谈话笔录(反映其拒不配合、虚假陈述);
d. 钱乙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证据(如机票、酒店消费记录线索);
e. 执行法院出具的关于被告单位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情况的说明或相关执行裁定(如罚款、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的决定等);
8. 证明情节严重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a. 自诉人经营困难、拖欠工资等证明材料;
b. 相关媒体报道或社会评论(反映其恶劣影响);
c. 多次执行未果的相关记录。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自诉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盖章)
孙甲 (代表XX建材供应站)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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