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4030119800510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YY区YY路YY号,身份证号码:44010219750815YYYY。联系电话:139YYYYYYYY。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XX区XX路XX小区X栋X单元X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23年X月X日作出(2023)粤03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被申请人李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XX区XX路XX小区X栋X单元XXX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该案现正在贵院审理过程中。
申请人认为,贵院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虽然有其法律依据,但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困难,且申请人现已具备提供充分有效反担保的条件,继续维持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已无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
为尽快解决纠纷,减少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生活和信用的不利影响,申请人现已筹措到足额的资金,并愿意以该资金向贵院提供反担保,以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申请人拟以如下方式提供反担保:
1. 现金担保:申请人愿意将相当于被申请人诉讼请求金额(人民币XXX万元)的现金【或:申请人拟提供银行保函,由XX银行XX分行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担保期限至本案终审判决生效或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之日】存入贵院指定账户【或:提交银行保函正本至贵院】,作为本案的反担保。该担保金额足以覆盖被申请人李四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及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能够充分保障其将来可能实现的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的上述反担保形式合法、金额足额、切实可行,符合法律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提供反担保后,即使申请人将来在本案中败诉,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通过该反担保得到充分保障,继续查封涉案房产已无实际意义。
二、 继续查封涉案房产对申请人造成严重困难,解除查封具有现实紧迫性。
1.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涉案房产系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或者:涉案房产虽非唯一住房,但系申请人及家人目前实际居住的主要场所】,房产被查封的状态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活不便。同时,房产被查封影响了申请人的个人征信记录,导致申请人在办理其他金融业务(如贷款、信用卡申请等)时受阻,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经济活动。
2. 影响资产的合理利用:申请人近期有合理的资金需求【例如:用于本人/家人治病、子女教育、偿还其他到期债务、扩大经营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描述】,原计划通过抵押涉案房产获取贷款【或者:出售涉案房产筹集资金】。然而,由于房产被查封,导致上述计划无法实施,错失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或者:使申请人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有助于申请人盘活资产,缓解当前的经济压力,也有利于申请人积极筹措资金以履行将来可能生效的判决。
3. 不利于矛盾化解:长期查封状态容易激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矛盾。若能通过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解除查封,可以向被申请人展示申请人解决问题的诚意和能力,为双方后续通过调解等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创造更为有利的氛围。
三、 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特定物解除保全的,须提供与争议标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以及第二十二条:“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申请人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后,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的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完全符合“充分有效”的标准,且本案争议标的为金钱债务,并非涉案房产本身,因此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有效反担保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李四的诉讼请求已能得到充分保障,继续对申请人的涉案房产实施查封已无必要,反而给申请人的生活和资产运用带来极大困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申请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也有利于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XX区XX路XX小区X栋X单元X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的查封措施。申请人承诺将按照贵院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附: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如提供银行保函)XX银行XX分行出具的担保意向书/保函草稿;3. (如涉及)证明涉案房产对申请人重要性的相关材料,如户口本、居住证明等;4. (如涉及)证明因查封导致困难的初步证据,如贷款申请被拒通知、医疗费用单据等。)
申请人:A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幢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21-XXXXXXXX。
被申请人: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YY路YY号Y座Y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六,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10-YYYYYYYY。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XX支行账户(账号:622202XXXXXXXXXXXXXX)内资金人民币XXX万元的冻结措施,或者准许申请人以其他等值财产(例如: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号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沪房地权XX字(2015)第XXXXX号,评估价值约人民币YYY万元)置换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了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23年Y月Y日作出(2023)沪01XX民初YYYYY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XX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622202XXXXXXXXXXXXXX)内的人民币XXX万元(冻结金额以被申请人诉讼请求金额为限)。
申请人对贵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表示理解,但该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已远超合理限度,且申请人有其他财产足以担保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故特申请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或进行财产置换。具体理由如下:
一、 被冻结账户系申请人基本存款账户,冻结措施已严重危及公司生存。
被贵院冻结的账号为622202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系申请人A贸易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是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收付、工资发放、税费缴纳、社保扣缴等的唯一【或:主要】账户。自该账户被冻结以来,申请人面临以下严重困难:
1. 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目前公司有在职员工XX名,每月工资及社保、公积金总额约为人民币YY万元。账户冻结导致公司无法按时足额发放X月份【及后续】工资,亦无法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已引发员工队伍不稳定,并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和员工的集体诉讼,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 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及运营费用:申请人与多家上游供应商签有长期供货合同,每月需支付货款约人民币ZZ万元。账户冻结导致公司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供应商已暂停供货【或威胁停止供货】,导致公司原材料短缺,生产经营已基本停滞。同时,公司的水电、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运营费用亦无法支付,经营场所面临被断水断电甚至被清退的风险。
3. 无法收取客户回款及履行合同:由于基本账户被冻结,部分客户的回款无法正常进入该账户【或:担心资金被冻结而延迟付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现金流。同时,因资金链断裂,公司无法采购必要物资履行与下游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面临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风险,公司声誉和市场份额受到严重损害。
4. 无法缴纳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公司需定期通过基本账户申报并缴纳各项税费。账户冻结使得公司无法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和滞纳金,并对公司的税务信用等级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应当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的财产。”第十六条规定:“对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或者冻结范围,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银行账户中超出冻结数额或者范围的部分,被保全人有权自行支配。” 然而,本案中冻结申请人的基本存款账户,虽然形式上可能只冻结了XXX万元,但实际上导致整个账户无法正常用于收支结算,使得企业运营陷入瘫痪,显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最大而非最小的影响,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
二、 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等值财产进行置换,足以保障被申请人权益。
为在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申请人愿意提供以下财产之一作为置换担保,请求贵院解除对上述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的冻结:
1. 不动产抵押:申请人名下拥有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号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不动产权证号:沪房地权XX字(2015)第XXXXX号)。根据XX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2X]第XXX号),该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YYY万元。该价值远超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金额XXX万元,足以覆盖其全部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申请人愿意配合办理该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将其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
2. 【若有其他可选方案,如: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他非经营必需的银行账户内存款、机器设备等进行质押或冻结作为置换】
申请人提供的置换财产价值明确、权属清晰、易于变现【根据所提供财产的性质说明】,完全可以替代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作为充分有效的担保。以此置换被冻结的基本账户资金,既能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利益,又能使申请人摆脱经营困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 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或进行财产置换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当前国家大力倡导优化营商环境,司法机关在执行和保全工作中也强调善意文明理念,要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冻结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往往会使企业陷入绝境,不利于矛盾的根本解决,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最终损害包括债权人(被申请人)在内的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允许申请人以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其他财产置换被冻结的基本账户资金,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被贵院冻结的银行账户系申请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对维持公司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继续冻结该账户已给申请人带来灾难性后果,严重影响了员工生计和社会稳定。申请人现愿意提供价值远超诉讼标的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置换担保,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恳请贵院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员工生计、优化营商环境及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快审查并批准申请人的请求,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XX支行账户(账号:622202XXXXXXXXXXXXXX)内资金人民币XXX万元的冻结措施,或准许以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等值财产进行置换。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五(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 证明被冻结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相关证明;3. 证明因账户冻结导致经营困难的材料,如员工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供应商催款函、停产通知、客户合同、银行流水(显示无法收支)、纳税申报记录等;4. (如申请置换)用于置换的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等。)
申请人: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大道XX号X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钱七,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23-ZZZZZZZZ。
被申请人:D物资供应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YY街YY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XXXXXXXXXXXX。
经营者:孙八,男,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YY街YY号,身份证号码:510107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7ZZZZZZZZ。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因(2023)渝01XX民初ZZZZZ号案对申请人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XX分行账户(账号:5000XXXXXXXXXXXXXX)内资金人民币CCC万元的冻结;
2.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XX号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渝(2019)XX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的查封;
3.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登记的XX品牌挖掘机(型号:XXX,车架号:XXXXXXXXXXXX)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D物资供应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材料采购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应被申请人的申请,于2023年Z月Z日作出(2023)渝01XX民初ZZZZZ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上述银行账户资金、不动产及动产实施了保全(查封、冻结)。现因出现以下法定或约定情形,该财产保全措施已失去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申请人特依法请求贵院予以解除。
一、 导致财产保全的基础法律关系已不存在/发生重大变化。
【选择以下最符合实际情况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详细阐述】
情形1: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 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D物资供应站已于2024年A月A日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见附件X)。根据协议约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DDD万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B月B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申请人指定账户(见附件Y,银行转账凭证)。被申请人已确认收到该款项,并同意【或:协议约定】在收到款项后X日内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现约定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已实质性解决,支撑本案财产保全所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既然基础债权已不存在,保全措施自然应当解除。虽然被申请人负有申请解封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或者:为提高效率】,申请人特直接向贵院提出申请。
情形2:被申请人已撤回起诉 / 本案已被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D物资供应站已于2024年C月C日向贵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或者:贵院已于2024年D月D日作出(2024)渝01XX民初ZZZZZ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见附件Z,撤诉申请书副本/驳回起诉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申请人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的,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据此,在本案已被撤诉或驳回起诉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已无法律依据,贵院应依职权或依申请裁定解除。
情形3:保全裁定本身存在错误或保全申请存在恶意
【如果适用此情形,需详细论证】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被申请人当初申请财产保全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其申请行为具有恶意,意图通过保全施压,干扰申请人正常经营。例如:【具体陈述证据或理由,如被申请人明知其主张的债权数额远低于实际情况、提供的合同系伪造等】。此外,贵院作出的(2023)渝01XX民初ZZZZZ号保全裁定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或:认定事实错误,如保全范围明显超出诉讼请求金额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虽然损失赔偿需另案主张,但错误的保全本身应予以纠正,即解除保全措施。
情形4: 保全期限届满
贵院对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其他期限,根据裁定书确定】,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和两年【或其他期限,根据裁定书确定】。根据贵院(2023)渝01XX民初ZZZZZ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记载,对银行账户的冻结起始日为2023年Z月Z+1日,至2024年Z月Z日已届满【或即将届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起始日为…,至…已届满【或即将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据申请人向相关机构查询了解【或:至今未收到任何续封通知】,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届满前申请续行保全,或贵院未依法办理续保手续。因此,原保全措施已因期限届满而自动失效【或:即将失效】,应予正式解除。
二、 继续维持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且损害巨大。
无论基于上述何种情形,继续维持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均已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这些保全措施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已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市场信誉、融资能力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1. 资金流动性受阻: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金,影响了公司整体资金调度和使用效率。
2. 资产价值受损:不动产被查封,无法进行抵押融资或处置变现,限制了资产的有效利用;工程机械被查封,无法投入新的项目使用,造成闲置和折旧损失。
3. 企业信誉受损:财产被保全的信息可能被公示,影响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合作伙伴的信心,对公司承接新项目、参与招投标等活动造成障碍。
鉴于导致保全的基础纠纷已经解决【或撤诉/驳回起诉/保全错误/期限届满】,继续维持这些保全措施不仅对申请人持续造成损害,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如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协助执行机构的资源)。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财产保全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消灭【或发生重大变化,或保全本身存在问题,或已届满法定/裁定期间】,继续维持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已无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其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恳请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立即全面审查本案情况,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不动产及动产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钱七(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 (根据所选情形提供)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及履行凭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撤诉申请书副本或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书复印件;证明保全错误的证据材料;原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查询确认未续保的相关证明(如有);3. 被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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