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本一:基于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民族],出生于[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手机号码],住址:[详细住址]。
申请人系贵院([年份])[法院简称]执[字号]号执行案件(以下简称“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贵院于[限制高消费令发出日期,例如:YYYY年MM月DD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发出了([年份])[法院简称]执[字号]号限制消费令(以下简称“限高令”),对申请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人收到限高令后,深刻认识到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性,并积极筹措资金以履行判决义务。根据[作出判决/裁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作出的([年份])[法院简称或其他机构简称][案号类型,如:民初/商初/仲裁]字第[案号]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名称](以下简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支付[款项性质,如: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款等]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金额]元、执行费[金额]元等相关费用。
现申请人郑重声明,截至[具体履行完毕日期,例如:YYYY年MM月DD日],申请人已通过[具体履行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交付、法院代管款账户缴纳等]方式,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金额]元、利息[金额]元(计算至[利息截止日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元(如有)、案件受理费[金额]元以及贵院核算的本案执行费[金额]元,合计人民币[总金额]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现向贵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 [付款凭证类型,如:银行转账回单/交易流水记录](编号:[凭证编号],显示付款方为申请人,收款方为[申请执行人或法院指定账户],金额为[相应金额],日期为[付款日期]);
2. [如通过法院账户支付,可提及:贵院出具的收款凭证/执行款分配方案确认书等](如有);
3. [如有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收款确认书或结清证明,请列明](文件名称及日期);
4. [其他可以证明债务已全部履行的证据材料]。
《限高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鉴于申请人已经全面、彻底地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符合《限高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目前,限高令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工作、商务出行及日常生活,例如[具体说明影响,如:无法乘坐飞机高铁进行必要的商务差旅、影响合同洽谈、无法办理部分金融业务、给家庭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等],给申请人造成了持续性的困扰和不必要的障碍。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限高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核实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的事实,并依据《限高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时解除对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相关平台(如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撤销相关信息。申请人承诺将继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签字/捺印)
[申请日期:YYYY年MM月DD日]
样本二:基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履行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职业:[职业],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经常居住地:[详细地址]。
申请人系贵院正在执行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号]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源于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之间的[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贵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编号及名称]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因申请人暂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院于[限制高消费令发出日期]对申请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限高令编号:[如有,请填写])。
申请人深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应尽的法律义务。限高令发出后,给申请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与困难,例如[简述具体影响,如:无法按时参加外地重要会议导致业务受损、无法陪伴家人进行必要的长途旅行、个人信誉受到影响等]。同时,申请人也认识到,逃避并非解决之道,唯有积极面对,寻求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谅解,才是化解矛盾、履行义务的正确途径。
为此,在贵院的主持协调下(或:申请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协商),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进行了友好、坦诚的沟通。考虑到申请人目前的实际经济状况[可简述原因,如: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困难、家庭突发变故等],以及申请人积极履行的意愿,双方于[达成和解协议日期,例如:YYYY年MM月DD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
根据该和解协议(详见附件一),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 双方确认,截至和解协议签订之日,申请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总额为人民币[和解确认的总金额]元(此金额可能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按协议约定表述)。
2. 申请人承诺按以下方式分期履行上述款项:
第一期:于[YYYY年MM月DD日]前支付人民币[第一期金额]元;
第二期:于[YYYY年MM月DD日]前支付人民币[第二期金额]元;
(根据实际分期情况列明所有期数、截止日期和金额)
最后一期:于[YYYY年MM月DD日]前支付人民币[最后一期金额]元,至此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3. 申请执行人同意,在申请人签署本协议并按时支付第一期款项后,即向贵院申请(或:同意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暂时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便于申请人开展正常工作和经营活动,筹措后续款项。若申请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恢复对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4. [和解协议中其他相关重要条款,如关于担保、违约责任等]。
现申请人已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于[第一期付款日期,例如:YYYY年MM月DD日]向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账号:[收款账号])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第一期金额]元(付款凭证见附件二)。申请人有决心、有信心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还款义务。
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已出具书面《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书》(或《情况说明》,见附件三),明确表示同意在申请人已支付首期款项的前提下,请求(或同意)贵院暂时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本案中,申请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且申请人已按约开始履行,并已征得申请执行人的明确书面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不仅是对申请人积极履行态度的肯定,更是为申请人后续能够通过正常工作、经营活动创造收入、最终彻底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创造必要条件,符合执行和解制度设立的初衷,有利于案件的实质性化解。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约履行了首期付款义务,同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对解除限高措施的书面同意,完全符合《限高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和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剩余款项。
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签字/捺印)
[申请日期:YYYY年MM月DD日]
附件:
1. 《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
2. 第一期付款凭证复印件
3. 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书》(或《情况说明》)原件
样本三:基于提供充分有效担保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住址:[详细住址]。系贵院([年份])[法院简称]执[字号]号执行案件(下称“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贵院于[限制高消费令发出日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决定(限制消费令文号:[如有,请填写]),限制了申请人的相关消费行为。
申请人知悉并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及执行决定。限高令的实施,对申请人的[具体说明影响,如:企业经营管理、对外商务合作、个人及家庭正常生活等方面]产生了显著的制约和困难。例如,因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铁,申请人近期多次错失重要的异地商业谈判机会,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收入来源,进而影响了债务的清偿能力;同时,[再举一例具体生活不便之处,如:无法为子女办理必要的境外教育手续、无法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周转支付等]。
申请人目前确实面临暂时的经济困难[可简要说明原因,如:应收账款回笼延迟、投资项目短期无法变现、主要资产处于冻结状态等],导致未能一次性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案涉债务本息及执行费用等合计约为人民币[总金额估算]元)。然而,申请人并非意图逃避债务,始终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并愿意以负责任的态度面对和处理本案债务。
为表达积极履行的诚意,并争取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以便能更有效地筹措资金、最终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的规定,申请人现自愿提供如下充分、有效的担保:
担保方案一:提供财产担保(选择一种或多种陈述)
- 不动产抵押: 申请人愿以本人名下位于[不动产详细地址]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证号],建筑面积:[面积]平方米,初步评估价值约人民币[评估价值]元,目前无抵押或仅有[少量/可协商解除的]抵押)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房产价值足以覆盖本案未履行债务总额。申请人承诺积极配合贵院办理相关的查封、抵押登记手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及初步价值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 动产质押/留置: 申请人愿以本人名下拥有的[动产描述,如:品牌型号车辆,车牌号:[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VIN码],购买日期:[日期],评估价值约[价值]元,目前无抵押贷款](或:[其他有价值动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等,请详细描述并提供价值证明])为本案债务提供质押(或同意由法院进行扣押/留置)。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 银行存款冻结: 申请人同意将其在中国[银行名称][支行名称]开设的账户(账号:[账号])中现有的人民币[金额]元存款,由贵院依法冻结,作为履行本案债务的担保资金。相关账户信息证明见附件三。
担保方案二: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 (如适用此方案)
申请人已联系到[保证人名称/姓名]([保证人基本信息,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其具备充分的代偿能力(可附带提供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如: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证明等)。[保证人名称/姓名]已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函》(见附件四),自愿为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全部未履行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向申请执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一般保证担保,根据担保函内容说明),保证期间自解除限高令之日起至本案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申请人认为,上述提供的担保[选择方案描述,如:不动产价值明确且远超债务总额/保证人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确实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完全能够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最终实现。提供此担保后,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继续存在已无现实必要,反而会阻碍申请人通过正常途径创造财富以履行债务。
[如已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获得其对担保方案的初步认可,可在此处说明:申请人已就上述担保方案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原则上认可该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并同意在此基础上解除对申请人的限高措施(如有书面同意函,请一并作为附件提交)]。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足以覆盖本案债务的确实、有效的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基本权利,使其能够正常进行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从而更有能力履行债务,特依据《限高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贵院在核实担保有效性的基础上,依法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承诺将继续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续还款事宜,或配合法院对担保财产的处置程序。
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批准!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签字/捺印)
[申请日期:YYYY年MM月DD日]
附件:(根据实际提供的担保方案选择)
1. 不动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材料复印件
2. 动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材料复印件
3. 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4. [保证人名称/姓名]出具的《保证担保函》原件及保证人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如有]申请执行人对担保方案的书面认可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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