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样本一:针对诈骗案不予立案)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男/女]
民族:[民族]
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住址:[申请人详细住址]
与案件关系:被害人
被申请人:
名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具体到派出所或支队]
地址:[该公安机关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日期,例如: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例如:X公(X)不立字[XXXX]第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特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控告的[被控告人姓名]涉嫌诈骗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一、 案件基本事实概述
申请人于[首次报案日期,例如:XX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报案,控告[被控告人姓名](身份证号:[被控告人身份证号,若有],联系方式:[被控告人联系方式,若有],住址:[被控告人住址,若有])涉嫌诈骗。
具体事实如下:
(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应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重点突出被控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申请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过程以及造成的损失。例如:)
[被控告人姓名]自[开始接触时间,例如:XXXX年XX月]起,通过[接触方式,例如:朋友介绍/网络平台]与申请人认识。在交往过程中,[被控告人姓名]向申请人虚构了[具体的虚构事实,例如:其拥有某项高回报投资项目/其家人突发重病急需用钱/其能帮助申请人办理某项事务但需要打点关系/其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但承诺高息回报等]。为了使申请人相信其所述,[被控告人姓名]还向申请人出示了[伪造的证据或进行的表演,例如:伪造的公司文件/虚假的病历/与其他“成功”投资者的聊天记录/带申请人参观虚假办公场所等]。
基于对[被控告人姓名]所述事实的信任,申请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申请人当时的错误想法,例如:该投资项目真实且回报丰厚/其家人确实病重/其确有能力办理所述事务/其公司确有偿还能力并会支付高息]。在此错误认识支配下,申请人于[具体转账/交付财物的时间、方式、金额,应分多次详细列出,例如:XXXX年XX月XX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控告人指定账户(账号:XXXX)转账人民币XX万元;XXXX年XX月XX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控告人人民币XX万元……]。申请人共计向[被控告人姓名]交付财物价值人民币[总金额]元。
[被控告人姓名]收到款项后,初期可能以[少量返利/拖延借口]等方式继续欺骗申请人,但随后便[后续行为,例如: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承诺/失去联系/将其联系方式拉黑/提供的项目或事务根本不存在]。申请人经多方核实,发现[被控告人姓名]所述的[对应的虚构事实]完全是子虚乌有,其提供的[对应的伪造证据]也是虚假的。例如:[具体核实过程和发现的事实,如联系相关公司、查询公开信息、询问其他相关人员等]。至此,申请人方知被骗。
[被控告人姓名]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共计人民币[总金额]元的经济损失,且[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例如: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等]。
二、 被申请人处理经过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
申请人于[首次报案日期]向被申请人报案后,[简述与办案民警沟通情况,例如:办案民警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被控告人提供的虚假文件照片等]。
[等待时间,例如:经过XX天的等待],申请人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日期]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通常会写‘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属于经济纠纷’等,应准确引用通知书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错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控告人姓名]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立案侦查。具体理由如下:
(一) [被控告人姓名]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如前所述,[被控告人姓名]向申请人所陈述的[再次强调其虚构的核心事实,例如:高回报投资项目、家人重病、特殊办事能力、公司经营状况等]均非事实。其通过[再次强调其欺骗手段,例如:伪造文件、虚假承诺、刻意表演等]方式,制造了其具有[对应的虚假身份或能力]的假象,掩盖了其真实目的。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其存在明显的欺骗行为。
2. 非法占有目的: [被控告人姓名]在取得申请人财物后的行为,如[再次强调其收到钱后的行为,例如:挥霍款项、拒不沟通、彻底失联、将申请人拉黑、账户资金异常转移等],结合其前期虚构事实的行为,充分证明其在取得财物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真实的民事行为意图(如真实的借贷、投资、委托等)。其并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承诺,而是从一开始就计划骗取申请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违约,而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 申请人因[被控告人姓名]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申请人正是在相信了[被控告人姓名]编造的[对应的虚构事实]后,才产生了[对应的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了向其交付[总金额]元人民币的决定。如果申请人知晓事实真相,绝不会处分自己的财产。申请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与[被控告人姓名]的欺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名称,例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清晰地记录了[被控告人姓名]的诱导和承诺,以及申请人表示相信并同意付款的过程。
(三) [被控告人姓名]的行为已造成申请人巨大财产损失,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申请人所在省份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例如: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确定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XX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申请人被骗取的财物总额高达人民币[总金额]元,远超[当地立案标准金额]元的“数额较大”标准(甚至可能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完全达到了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四) 被申请人将本案定性为“经济纠纷”或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系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可能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性质的经济纠纷,但申请人认为,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
1. 主观目的不同: 正常的经济往来,双方意图通过履行合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即使发生违约,通常是因客观原因或履行能力问题导致,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本案中,[被控告人姓名]从一开始就编造虚假理由,其目的并非进行真实的[所谓的投资/借贷/委托等],而是直接骗取申请人的钱款。其后续的失联、拉黑等行为更是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
2. 行为手段不同: 经济纠纷中的违约行为通常不涉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或者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也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欺骗”程度。而本案中,[被控告人姓名]所虚构的[核心虚假事实]是其获取申请人信任并骗取财物的关键手段,其欺骗行为的性质恶劣,手段明确。
3. 因果关系不同: 经济纠纷中,损失的发生往往与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因素有关。而本案中,申请人的损失完全是由[被控告人姓名]的蓄意欺骗行为直接造成的。
因此,本案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具有明显刑事犯罪特征的诈骗行为。被申请人以“经济纠纷”或“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五) 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可能未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可选,如果确实存在)。
[如果认为警方调查不充分,可以补充说明。例如:] 申请人在报案时已提供了[列举关键证据,如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被控告人提供的虚假文件等]。然而,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并未[指出警方未做的工作,例如:依法传唤被控告人进行讯问/对被控告人提供的虚假文件进行鉴定/调取被控告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以查明资金去向/查找并询问其他可能存在的受害人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可能存在调查核实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对事实认定不清。
四、 总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被控告人姓名]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或较大),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注:此处引用法条需根据是向公安机关复议还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来调整,本模板是向公安机关复议)。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申请人特依法向[复议机关名称,通常是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就是该公安机关自身,需根据当地规定确认]提出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全面审查本案事实与证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被控告人姓名]涉嫌诈骗一案立即立案侦查。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 / XX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申请人亲笔签名]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3. 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例如:银行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稿及录音光盘、被控告人提供的虚假文件复印件、相关证人证言、其他证明损失的材料等)
复议申请书(样本二:针对故意伤害案(轻伤)不予立案)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男/女]
民族:[民族]
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住址:[申请人详细住址]
与案件关系:被害人
被申请人:
名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具体到派出所或刑侦支队]
地址:[该公安机关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日期,例如: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例如:X公(X)不立字[XXXX]第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特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控告的[被控告人姓名]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一、 案件基本事实概述
申请人于[首次报案日期,例如:XX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报案,控告[被控告人姓名](身份证号:[被控告人身份证号,若有],联系方式:[被控告人联系方式,若有],住址:[被控告人住址,若有])涉嫌故意伤害。
具体事实如下:
(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应包含时间、地点、起因、经过、行为手段、伤害部位、后果等。例如:)
[XXXX年XX月XX日] [具体时间,例如:晚上X时许],在[案发具体地点,例如:XX市XX区XX路XX号XX餐厅门口],因[引发纠纷的原因,例如:琐事口角/交通剐蹭/债务问题等],申请人与[被控告人姓名]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控告人姓名]情绪激动,突然对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具体行为为:[详细描述被控告人的伤害行为,例如:用拳头猛击申请人面部数次/用脚踢踹申请人胸腹部/拿起旁边的啤酒瓶砸向申请人头部/使用随身携带的[具体工具,如木棍、刀具等]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砍刺]。
[被控告人姓名]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描述受伤部位和初步状况,例如:当场倒地,面部流血不止,左眼肿胀无法睁开,感觉胸部剧痛,呼吸困难/头部被砸伤流血,手臂被划伤等]。事发后,[简述事后情况,例如:现场群众报警/申请人朋友将申请人送往医院/被控告人逃离现场/被控告人被当场控制等]。
申请人随即被送往[就诊医院名称,例如:XX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申请人[初步诊断结果,例如:左眼眶骨折、鼻梁骨骨折、胸部X根肋骨骨折、头部外伤、手臂切割伤等]。[后续治疗情况,例如:申请人住院治疗XX天,至今仍在恢复中]。
为明确伤情程度,申请人于[申请伤情鉴定日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例如:XX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事件所致损伤进行法医学鉴定。该机构于[收到鉴定报告日期]出具了编号为[鉴定文书编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书明确鉴定意见为:“[准确引用鉴定结论,例如:被鉴定人[申请人姓名]左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胸部第X、X、X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创口累计长度X厘米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被鉴定人[申请人姓名]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 被申请人处理经过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
申请人于[首次报案日期]向被申请人报案后,[简述与办案民警沟通情况,例如:办案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对申请人及现场目击证人[证人姓名,若有]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如监控录像等证据],并依法对被控告人进行了传唤和讯问]。申请人亦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以及[鉴定文书编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等待时间,例如:经过XX天的调查],申请人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日期]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通常会写‘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被害人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标准’等,应准确引用通知书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错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控告人姓名]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立案侦查。具体理由如下:
(一) [被控告人姓名]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控告人姓名]在[案发时间、地点],因[纠纷起因],主动对申请人实施了[再次强调其具体暴力行为]。这一行为是直接针对申请人身体的攻击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现场目击证人[证人姓名,若有]的证言、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如有)、以及申请人自身的陈述均能相互印证,证实[被控告人姓名]实施了伤害行为。
(二) [被控告人姓名]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被控告人姓名]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具体暴力行为,例如:拳打脚踢、持械攻击]会造成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并非意外事件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从其使用的[手段,例如:力度、工具、攻击部位(如面部、头部等要害部位)]来看,其伤害意图明显。即使其辩称只想“教训”一下,根据刑法理论,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也属于间接故意,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三) [被控告人姓名]的伤害行为已造成申请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1. 伤情鉴定结论明确: 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出具的[鉴定文书编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是证明损害后果的法定证据形式。该鉴定书明确结论为申请人所受损伤已达到“轻伤二级”标准。
2.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3. 本案情况: 申请人的伤情经法定程序鉴定已达轻伤二级,[被控告人姓名]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四) 被申请人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或“损伤未达轻伤标准”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1. 关于伤情认定: 如果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以伤情未达轻伤为由,则该认定直接与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相悖,是错误的。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结论明确,被申请人若无相反的、效力更高的证据(如重新鉴定结论),则应采信该鉴定意见。被申请人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或简单询问就否定专业的鉴定结论。
2. 关于“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通常已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存在诸如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特殊减轻情节,但这些情节通常是在立案后,进入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才予以考量的因素,不能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尤其是在伤害后果客观存在且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本案中,[简要说明是否存在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特殊情况,大概率是没有,可以强调被控告人行为恶劣、未赔偿、未道歉等]。
(五) 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法定程序。
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除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轻伤自诉情形外,但通常公安机关介入的轻伤案件按公诉处理),公安机关负有侦查职责。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查明全部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刑事程序(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获得赔偿)。不予立案将导致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被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法定途径得到有效弥补,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四、 总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姓名]故意伤害申请人身体,造成申请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观故意明显,损害后果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引用不予立案理由]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系认定事实错误(特别是对伤情程度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申请人特依法向[复议机关名称]提出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被控告人姓名]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即立案侦查。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 / XX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申请人亲笔签名]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3. [鉴定文书编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
4. 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复印件
5. 相关证据清单及复印件(例如:目击证人[姓名]的联系方式及证言复印件、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或光盘、证明纠纷起因的材料等)
复议申请书(样本三:针对盗窃案(数额较大)不予立案,侧重指控调查不力)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男/女]
民族:[民族]
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住址:[申请人详细住址]
与案件关系:被害人
被申请人:
名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具体到派出所]
地址:[该公安机关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日期,例如: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例如:X公(X)不立字[XXXX]第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特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称的盗窃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一、 案件基本事实概述
申请人于[首次报案日期,例如:XX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报案,称[简述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物品及价值]。
具体事实如下:
(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应包含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的详细名称、品牌、型号、购买时间、购买价格或当前市场价值、物品特征、存放位置、门窗是否被破坏等现场情况。例如:)
[XXXX年XX月XX日] [具体时间段,例如:上午X时至下午X时之间],申请人位于[被盗地点,例如: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住宅(或公司/店铺/车辆内等)发生盗窃事件。申请人于[发现被盗的具体时间,例如:下午X时X分]回到[地点]时,发现[现场情况,例如:房门锁芯被破坏/窗户被撬开/车窗被砸碎/办公室抽屉被翻动等]。经清点,发现存放于[具体存放位置,例如:卧室衣柜内保险箱/客厅抽屉/办公桌内/车内后备箱等]的以下财物被盗:
1. [物品一名称、品牌、型号、特征],购买于[购买时间],购买价格为人民币[金额]元,(如有发票或购买凭证请注明),现估价值约人民币[金额]元。
2. [物品二名称、品牌、型号、特征],系[物品来源,如祖传/他人赠送],具有[特殊意义或价值],市场估价约人民币[金额]元。
3. 现金人民币[金额]元。
4. [其他被盗物品,逐一列出并说明价值]。
此次被盗财物总价值合计约人民币[总金额]元。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已提供的价值证明,例如:部分物品的购买发票复印件/相关物品的照片/专业机构的估价意向书等]。
二、 被申请人处理经过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
申请人于[首次报案日期] [具体时间]发现被盗后,立即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单位名称,例如:XX派出所]民警[警官姓名或警号,若记得]于[时间]到达现场。民警[简述民警现场工作,例如:对现场进行了简单查看/拍摄了照片/对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当场向民警指出了[关键线索或证据,例如:被破坏的门锁/窗户上的撬痕/现场可能遗留的痕迹物证/小区或周边可能拍到嫌疑人的监控摄像头位置/可能知情的邻居或保安等]。
[后续与警方沟通情况,例如:之后数日,申请人多次致电/前往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被告知正在调查中/线索不足等]。
[等待时间]后,申请人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日期]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通常会写‘没有犯罪事实’或‘报案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或‘损失价值无法核实/未达立案标准’或‘现有线索无法查证’等,应准确引用通知书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错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基于不充分的调查、对现有线索的忽视以及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而作出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 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发生,且损失数额已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
1. 犯罪事实客观存在: 申请人住所/场所的[被破坏情况,如门锁被撬、窗户破损]以及财物无故丢失的事实,清晰地表明发生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典型的盗窃犯罪特征。“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
2. 损失数额达到立案标准: 申请人被盗财物合计价值约人民币[总金额]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申请人所在省份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例如: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XX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被盗财物总价值已远超[当地立案标准金额]元的“数额较大”标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如以价值不清或未达标准为由不予立案,则其有责任在接报案后依法进行核实评估,而非简单否定。
(二) 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未依法全面履行初步调查职责,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这表明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前,负有进行必要审查和初步调查的职责。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工作存在以下明显不足:
1. 未充分开展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提取: 尽管民警到达现场,但[具体说明勘查不足之处,例如:未对被破坏的门锁/窗户进行详细的技术勘验以提取工具痕迹/未在可能遗留指纹、足迹的区域进行系统提取/未对现场进行全面的痕迹搜索等]。这些潜在的关键物证可能因未及时、专业地提取而灭失。
2. 未及时调取关键监控录像: 申请人已明确告知[具体监控位置,例如:小区门口/单元楼道内/案发地周边商铺]装有监控摄像头,这些监控可能记录下嫌疑人的影像或活动轨迹。然而,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指出警方不作为之处,例如:并未在第一时间(或根本没有)前往调取和查阅相关监控录像/调取后未认真分析比对]。监控录像具有时效性,拖延或不作为极可能导致重要证据丢失。
3. 未走访询问关键证人: 申请人曾提及[可能的证人,例如:案发时段在楼道活动的邻居/值班保安/清洁工等],他们可能目击到可疑人员或听到异常声响。被申请人[指出警方不作为之处,例如:未对这些潜在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4. 未对申请人提供的价值证明进行核实: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发票/照片/估价意向等],被申请人[指出警方不作为之处,例如:未联系商家核实价格/未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价值鉴定/简单以“无法核实”为由否定损失数额]。
被申请人在未充分履行上述基本的初步调查职责,未穷尽必要的侦查措施的情况下,即以“没有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或“线索不清”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草率和不负责任的,直接导致可能破案的线索中断,使犯罪嫌疑人得以逍遥法外。
(三) “现有线索无法查证”不能成为不予立案的合法理由,而恰恰是应当立案后进行侦查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盗窃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损失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已满足立案条件。至于破案线索是否明确、侦查难度大小,是立案之后需要通过侦查工作去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决定是否立案的前提。公安机关的职责恰恰在于通过立案后的系统侦查,去发现线索、固定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以“线索无法查证”为由不予立案,实际上是颠倒了因果关系,推卸了法定侦查职责。
四、 总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有明确的盗窃犯罪事实发生,被盗财物价值已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未尽到基本的初步调查职责、未能充分收集和核实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其理由(如“没有犯罪事实”、“价值未达标”、“线索不清”等)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不仅使申请人的巨大财产损失无法追回,也放纵了犯罪,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申请人特依法向[复议机关名称]提出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认真审查本案事实、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的履职情况,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立即对本案立案侦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侦破案件,追缴赃款赃物,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 / XX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申请人亲笔签名]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3. 被盗物品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发票、照片、评估报告等)
4. 现场照片(如有)
5. 能够证明公安机关调查不足的证据或线索说明(例如:监控位置图示、未被询问的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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