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羁押措施申请书 (样本一)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整身份证号码],住[填写详细住址]。系犯罪嫌疑人李四之辩护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被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李四,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整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填写户籍地址],现住[填写实际居住地址]。因涉嫌[填写涉嫌罪名,例如:合同诈骗]罪,于[填写被刑事拘留日期,例如:2023年10月20日]被[填写办案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填写被批准逮捕日期,例如:2023年11月25日]经[填写批准逮捕机关名称,例如: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填写羁押场所名称,例如:XX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贵局/贵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四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四近亲属的委托并经李四本人同意,担任其涉嫌[填写涉嫌罪名]一案在审查起诉(或侦查、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李四、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及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如适用),申请人认为对李四继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已无必要,且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 李四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已显著降低或消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同时,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其核心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反之,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已经降低至可以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的程度,则不应继续羁押。
具体到本案:
关于“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风险:
本案自[填写立案日期]立案侦查至今已历时[计算时间长度,例如:数月],侦查机关已对主要证据进行了收集和固定,包括[列举已收集证据类型,例如:书证、物证、关键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主要涉案人员均已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客观证据基本调取完毕。李四本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配合调查,未有任何抗拒、阻碍侦查的行为。在此阶段,案件主要证据已经相对固定,李四即使被变更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约束下(例如需遵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等规定),其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可能性极低。辩护人认为,侦查工作(或审查起诉、审判准备工作)的深入,使得这种风险已大大降低。
关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风险:
李四此次涉嫌的[填写涉嫌罪名]罪,系[简述犯罪性质,例如:经济类犯罪、偶发性犯罪],并非暴力性犯罪或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犯罪。李四此前[根据实际情况说明,例如: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有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所涉嫌的行为是基于特定的商业背景或纠纷,不具有在社会上继续实施同类或其他犯罪的现实可能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明确相应的义务,足以有效约束其行为,防止新的犯罪发生。
关于“可能逃跑”的风险:
李四具有明确、固定的住所地([再次强调其住址]),且其家庭成员,包括[列举主要家庭成员,例如:年迈的父母、配偶、未成年的子女]均在本地生活,社会关系网络稳定。其在本市拥有[如有,可提及:稳定的工作、产业或社会联系],并非流动人口。李四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归属感,逃跑对其而言意味着巨大的生活、情感和法律成本,其没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动机和现实条件。此外,李四明确表示愿意积极面对司法程序,配合案件处理。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愿意依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确保李四随传随到,遵守相关规定。
二、 李四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其他适用条件。
从案件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
本案涉及的[填写涉嫌罪名]罪,虽然法定刑可能包含有期徒刑,但考虑到[结合案情分析从轻、减轻情节,例如:李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如系从犯)、涉案金额相对不大、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赔偿意愿、系初犯偶犯、被害人谅解(如适用)等具体情节],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李四最终被判处较轻刑罚(甚至可能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对其长期进行审前羁押,可能与未来实际判处的刑罚不相适应,有违刑罚比例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李四的个人情况来看: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例如:李四身体状况欠佳,患有XX疾病,虽未达到“严重疾病”标准,但看守所环境不利于其康复;或者,李四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唯一经济来源,其被羁押已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例如年幼子女无人照料、年迈父母赡养困难等,具有人道主义考量的因素]。虽然这些情况本身不直接构成法定变更条件,但体现了继续羁押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的不利影响,在评估羁押必要性时应予以考虑。
从保障诉讼权利和司法效率来看:
对李四变更强制措施,有助于其更好地行使辩护权,与辩护人进行更充分、便捷的沟通,查找、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同时,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减少审前羁押,亦符合国际通行的人权保障标准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三、 申请人或李四的近亲属愿意依法提供担保。
为保证李四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能够遵守法律规定,随传随到,不干扰诉讼活动,申请人已与李四的近亲属沟通,其近亲属[填写保证人姓名、关系、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或说明愿意缴纳保证金],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条件(或有能力缴纳保证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缴纳足额保证金)。
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四目前已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其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或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李四的合法权益,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案件顺利进行,恳请贵院/贵局/贵检察院在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批准对李四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此致
[填写收文机关全称,例如:XX市中级人民法院 / XX市公安局 /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辩护律师):张三 (签名/盖章)
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 (盖章)
[填写申请日期,例如:2024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地址:[填写律师事务所地址]
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变更羁押措施申请书 (样本二)
申请人:王五,女,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整身份证号码],住[填写详细住址]。系犯罪嫌疑人赵六之妻。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被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赵六,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整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填写户籍地址],现住[填写实际居住地址]。因涉嫌[填写涉嫌罪名,例如:过失致人重伤]罪,于[填写被刑事拘留日期]被[填写办案机关名称,例如: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填写羁押场所名称,例如:XX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贵检察院/贵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六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我的丈夫赵六因涉嫌[填写涉嫌罪名]一案,目前已被羁押。作为他的妻子和最亲近的人,我深知他的为人,并结合我了解到的案情,认为对他继续采取羁押措施已非必要,且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特向贵机关申请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 赵六所涉嫌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
案件性质: 赵六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这表明其行为在主观上并非出于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了损害后果。这与故意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我了解的情况,[简述案件发生的背景和赵六的过失行为,强调其非主观故意,例如:是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导致工友受伤,或是在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等]。
悔罪态度与赔偿情况: 事件发生后,赵六[描述其悔罪表现,例如:第一时间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等]。我们全家对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或称谓]的遭遇深感痛心和愧疚。我们一直在积极努力地与受害方沟通,并已[说明赔偿情况,例如:支付了全部/部分医疗费用共计XX元,并就后续赔偿事宜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正在积极协商中,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赵六本人也多次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应负的责任,希望能获得受害方的谅解。这种积极悔罪和弥补损失的行为,进一步降低了他的社会危险性。
一贯表现: 赵六平日里[描述其良好品行,例如:遵纪守法,邻里关系和睦,工作勤恳,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他是一个有责任心、顾家的人,这次事件纯属意外,对他个人和我们家庭都是沉重的打击。他绝非社会上的危险分子,更不可能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去实施新的犯罪。
二、 赵六不存在逃跑、干扰诉讼或串供的风险,继续羁押缺乏现实必要。
无逃跑可能: 赵六是我们家庭的顶梁柱,上有[说明需要赡养的老人情况],下有[说明需要抚养的子女情况,例如:两个年幼的孩子尚在上学]。他的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得知他被羁押后日夜忧心,健康状况急剧下降。我是[说明申请人自身情况,例如:家庭主妇/收入微薄],难以独自支撑家庭重担和应对后续的赔偿事宜。赵六深知自己对家庭的责任,他不可能抛下我们不管不顾选择逃跑。我们在[填写居住地址]有固定的合法房产,这是我们唯一的家。他所有的社会关系、生活重心都在本地,逃跑对他来说百害而无一利。
无干扰诉讼风险: 本案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等)相信办案机关已经掌握。赵六涉嫌的是过失犯罪,通常不涉及复杂的串供或伪造证据问题。他已经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没有隐瞒。取保候审期间,他保证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绝不接触本案相关证人,不进行任何可能干扰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三、 赵六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看守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满足其治疗需求,继续羁押可能导致病情恶化。
赵六患有[具体说明疾病名称和严重程度,例如:严重的糖尿病,需要每日定时注射特定剂量的胰岛素并严格控制饮食;或者,高血压病Ⅲ期,伴有心功能不全,需要长期服用多种药物并定期监测]。在被羁押前,他一直在[医院名称]接受正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据律师会见反馈及我之前的了解,看守所内的医疗条件和生活环境,难以完全满足他特殊的治疗和护理需求。长时间的羁押,加上心理压力,极有可能导致其病情反复甚至急剧恶化,产生不可挽回的健康损害。这不仅不人道,也增加了国家的医疗负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精神,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可以考虑取保的。虽然他的疾病可能尚未被严格界定为“生活不能自理”,但其严重性及在押治疗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恳请贵机关予以人道主义关怀和考量。
四、 我愿意作为保证人,并可提供保证金,确保赵六遵纪守法。
我,王五,作为赵六的合法妻子,深知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义务。我愿意以我的名义为赵六提供保证,监督他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保证随传随到,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报告。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贵机关认为需要,我们也可以根据要求努力筹措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赵六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无逃跑、干扰诉讼之虞,且身患需要特殊治疗的疾病,继续对其羁押已无绝对必要,反而可能导致其病情恶化并给我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其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为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人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维护家庭稳定,恳请贵检察院/贵公安机关领导体察实情,依法作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不胜感激!
此致
[填写收文机关全称,例如:XX县人民检察院 /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赵六之妻):王五 (签名/按指印)
[填写申请日期,例如:2024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地址:[填写申请人详细住址]
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附:[如有,可列出:关系证明复印件、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赔偿凭证复印件等]
变更羁押措施申请书 (样本三)
申请人:孙七,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整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填写详细住址]。因涉嫌[填写涉嫌罪名,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填写被刑事拘留日期]被[填写办案机关名称,例如:XX市税务局稽查局]移送公安机关,后被[填写办案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刑事拘留,[填写被批准逮捕日期]经[填写批准逮捕机关名称]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填写羁押场所名称]。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孙七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孙七,因涉嫌[填写涉嫌罪名]一案,目前处于羁押状态,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本人经过深刻反思,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认为对本人继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已经减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特此,本人亲自向贵院(或贵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一、 本人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必须予以逮捕的情形,继续羁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条件,特别是需要评估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即“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就本人情况而言:
关于证据固定与干扰诉讼风险:
本案涉及的[简述案件核心内容,例如:票据往来、资金流水、合同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和电子数据。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已经对[公司名称]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场所、财务账册、电脑服务器等进行了全面的搜查和证据调取、固定工作。主要涉案人员(包括本人在内)均已接受了多次讯问,陈述相对稳定。案件进入审判(或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主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结束。本人即使被变更强制措施,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客观上难以也绝无主观意愿去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其他诉讼参与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的一切规定,绝不从事任何妨碍诉讼的行为。
关于实施新犯罪或危害社会的风险:
本人此次涉嫌的[填写涉嫌罪名]罪,属于经济领域的犯罪,并非暴力性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人在此之前,一直专注于[公司名称]的合法经营活动,[可简述公司规模、经营状况、纳税贡献、员工数量等],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从未有过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贯奉公守法。此次涉案,[可简要解释原因,例如:系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清、管理不善或受他人误导等],并非蓄意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本人深刻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绝无可能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再次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本人的社会关系清晰,多年来在商界积累的声誉和事业基础,决定了本人只会珍惜重获有限自由的机会,积极配合司法程序,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
关于逃跑风险:
本人是[公司名称]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生存发展与本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公司尚有[具体说明,例如:数百名员工依赖公司生存,大量未完成的合同需要履行,银行贷款及供应商款项需要偿还等]。本人若逃跑,不仅意味着彻底放弃多年的心血和事业,更将导致公司倒闭、员工失业、债务无法清偿等一系列严重的连锁反应,这是本人绝对不愿看到的。此外,本人的家庭,包括[列举核心家庭成员,说明其情况]均在[城市名称]定居生活,拥有固定资产(房产、车辆等),社会根基深厚。本人热爱家庭,责任感强,绝无可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抛弃家庭、背井离乡。本人愿意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足额缴纳保证金,以确保随传随到。
二、 本人具有诸多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继续羁押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符。
配合调查与认罪悔罪态度:
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本人始终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说明具体配合行为,例如:如实供述了自己知晓的案件事实,主动上缴了相关涉案资料,没有隐瞒、推诿行为]。本人对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深感懊悔,愿意[说明认罪认罚情况,例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适用),真诚认罪悔罪]。
挽回损失的努力与可能:
本人及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愿意[说明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退赃的意愿和行动,例如:已委托家人/律师与税务机关沟通补税事宜,已筹集XX万元用于后续处理]。如果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本人将能更有效地处理公司事务,调动资源,尽最大可能弥补因本人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争取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这比单纯羁押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公司经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作为[公司名称]的核心决策者和管理者,本人的持续缺位已经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具体描述影响,例如:重要项目停滞、客户流失、员工人心惶惶、融资困难等]。若公司因此陷入瘫痪甚至破产,不仅影响众多员工及其家庭的生计,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债务纠纷、失业问题等)。若能变更强制措施,本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导公司维持基本运营,稳定员工队伍,处理紧急事务,最大限度减少因本案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冲击。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员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的各项法定义务。
若贵院(或贵检察院)批准本人的申请,本人郑重承诺:
1. 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2. 保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 保证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6. 保证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如有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接受更为严厉的处罚。
综上所述, 本人认为,对本人继续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已无充分必要,且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或第七十五条(关于监视居住)规定的条件。恳请贵院(或贵检察院)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挽回损失的积极努力、对公司和社会稳定的特殊作用以及本人对遵守法律的郑重承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
此致
[填写收文机关全称,例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 /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孙七 (签名/按指印)
[填写申请日期,例如:2024年 月 日]
(注:此申请书可在律师协助下完成,或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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