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本一:针对土地征收补偿决定的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X日
民族:汉族
职业:农民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复查单位:
名称: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四(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XXX-XXXXXXX
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
不服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项目建设征收XX镇XX村部分土地的补偿决定》(文号:X自然资规征补字[202X]第XX号),请求依法复查并予以撤销或变更。
复查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X自然资规征补字[202X]第XX号《关于XX项目建设征收XX镇XX村部分土地的补偿决定》;
2. 请求责令被申请复查单位依据国家及XX省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重新作出公正合理的补偿决定;
3. 请求在复查期间,暂停原补偿决定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村民,在XX村XX组拥有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X.X亩(其中水田X.X亩,旱地X.X亩,承包合同编号:XXXXXXX),并在该土地上建有用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例如:简易灌溉水渠XX米,水泥晒场XX平方米,种植经济林木XX棵等)。
202X年X月,因XX重点项目(例如:XX高速公路XX段)建设需要,XX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申请人上述承包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地过程中,被申请复查单位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具体实施部门,与申请人就补偿标准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202X年X月X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复查单位作出的X自然资规征补字[202X]第XX号《关于XX项目建设征收XX镇XX村部分土地的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XX万元,安置补助费XX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XX万元。
申请人认为,该《补偿决定》存在以下问题,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复查:
土地补偿标准认定错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和市场价值。
《补偿决定》依据的补偿标准(例如:按照XX省XX文件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XX元/亩)未能充分体现被征收土地的实际区位、地类、产值及市场价值。申请人所在XX村地处城乡结合部,交通便利,近年来周边土地市场价值显著提升。且申请人的水田为高产稳产田,旱地亦常年种植高价值经济作物,实际年产值远高于补偿标准所依据的平均产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被申请复查单位适用的区片综合地价可能存在未及时更新调整,或未充分考虑本地块特殊因素的问题,导致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未能保障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申请人认为,合理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应不低于XX元/亩。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严重遗漏和低估。
《补偿决定》中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仅为XX万元,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其一,评估清点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被申请复查单位委托的评估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现场清点时,未能全面、准确地登记申请人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例如:遗漏了长度约XX米的自建灌溉水渠、面积约XX平方米的水泥晒场、以及部分价值较高的成年果树(如XX树XX棵)。申请人在清点时已当场指出,但未获采纳,也未在清点确认单中完全体现。
其二,补偿单价过低。对于已登记的部分附着物(如XX等)和青苗(如当时种植的XX作物),《补偿决定》适用的补偿单价远低于当地市场重建成本或实际价值。例如,对于XX规格的树木,市场移植或购买价格约为XX元/棵,但补偿仅按XX元/棵计算。对于即将收获的XX作物,补偿仅按XX标准计算,未考虑其预期收益。
其三,缺乏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支持。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正式的、具有法定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详细评估报告,无法了解各项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评估依据和计算过程,程序上存在瑕疵。
安置方式及社保安置落实不到位,未充分保障申请人长远生计。
《补偿决定》中关于安置方式的表述(例如:仅提及货币安置,或提出的留地安置方案不具体、不具备可行性),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人作为失地农民的实际困难和长远生计需求。同时,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问题,《补偿决定》中未明确具体的缴费主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和完成时限,仅仅原则性提及按政策办理,无法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得到落实。
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存在不当之处。
在《补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复查单位虽与申请人进行了协商,但在申请人明确提出异议且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未能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核实,也未就核心争议点(如补偿标准、附着物清点等)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便单方面作出决定,剥夺了申请人进一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符合听证条件)。这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复查单位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X自然资规征补字[202X]第XX号《补偿决定》,在补偿标准、附着物认定与补偿、安置方式及社保落实、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和不当之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生存发展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恳请贵机关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本案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查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权复查机关,例如: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复查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捺印)
张三
年 月 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3. 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自然资规征补字[202X]第XX号《补偿决定》复印件;
4. 能够证明地上附着物价值或遗漏情况的证据材料(如照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线索等);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样本二:针对劳动争议处理意见的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XX年X月X日
民族:汉族
原工作单位:XX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18XXXXXXXXX
被申请复查单位:
名称: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五(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XXX-XXXXXXX
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
不服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李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号:X人社信处字[202X]第XX号),认为该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复查并予以纠正。
复查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X人社信处字[202X]第XX号《关于李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 请求重新调查核实事实,认定XX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3. 请求责令被申请复查单位依法作出新的处理意见,支持申请人关于要求XX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或明确告知申请人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入职XX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XX职位,双方签订了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到期日为202X年X月X日。在职期间,申请人一贯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勤勉工作。
202X年X月X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突然口头通知申请人,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取消”为由,要求申请人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并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申请人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申请人在职期间,公司长期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照实际工资基数足额支付加班费。申请人经常性加班(有打卡记录、工作邮件、微信工作群记录等证据),但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或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远低于法定标准。
(2)未依法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人在202X年度依法应享有X天带薪年休假,但公司未予安排,也未在离职时折算工资支付。
(3)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长期以低于申请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导致申请人社保权益受损。
因上述争议,申请人于202X年X月X日向被申请复查单位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书面信访材料,请求协调处理。
202X年X月X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复查单位作出的X人社信处字[202X]第XX号《关于李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简述原处理意见的核心内容,例如:经调查,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调整方案及岗位取消情况属实,解除合同符合协商一致原则/符合法定情形;关于加班费问题,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加班时长及公司审批手续;关于年休假问题,公司主张已通过调休方式安排;关于社保问题,公司承诺按规定处理,建议双方协商或通过仲裁解决。)
申请人认为,该《处理意见书》存在以下严重问题,未能公正、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查: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
《处理意见书》采信了公司单方面提供的“组织架构调整方案”,但未对该方案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是否确实导致申请人岗位消失进行实质性审查。事实上,与申请人岗位职责类似的职位仍在招聘或由他人承担。公司从未就解除合同事宜与申请人进行过平等协商,更未达成“协商一致”。被申请复查单位未能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证据(如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证人线索等),仅凭公司一面之词即认定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关于加班费问题,对申请人举证责任要求不当,未尽调查职责。
《处理意见书》以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否定了加班事实的存在。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已提供了部分打卡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初步证据,并明确指出公司掌握完整的考勤系统数据和审批流程记录。被申请复查单位在调查中,并未依法责令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反而将全部举证责任推给处于弱势地位的申请人,显失公平,也未尽到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责任。申请人要求支付自20XX年X月至202X年X月的加班费共计约XX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问题,认定草率。
《处理意见书》简单采信公司“已通过调休安排”的主张,但未要求公司提供具体的调休记录或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证明。申请人明确表示从未进行过等同于年休假的调休。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被申请复查单位未对此进行深入调查,认定草率。申请人要求支付202X年度未休年休假X天的工资报酬。
关于社会保险费问题,处理意见含糊,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处理意见书》对于申请人反映的社保缴费基数不足额问题,仅以“公司承诺按规定处理,建议双方协商或通过仲裁解决”了事。被申请复查单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违法行为,负有查处和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其处理意见未能明确指出公司行为的违法性,也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纠正措施,属于履职不到位。
综上所述,被申请复查单位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X人社信处字[202X]第XX号《处理意见书》,未能查清关键事实,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程序上存在偏颇,未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复查,恳请贵机关依法撤销原处理意见,责令重新调查处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其他有权复查机关)
申请人:(签名/捺印)
李四
年 月 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劳动合同复印件;
3. 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人社信处字[202X]第XX号《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4. 证明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如部分打卡记录截图、工作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5. 工资条复印件(如有,可证明工资构成及社保扣缴基数);
6.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有)或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样本三:针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王五(个体工商户字号:XX便利店)
经营者:王五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X日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5XXXXXXXXX
被申请复查单位:
名称: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XX省XX市XX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六(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XXX-XXXXXXX
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
不服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X年X月X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X市监(X)处字[202X]第XX号),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复查并予以撤销。
复查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X市监(X)处字[202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请求确认申请人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的违法行为;
3. 请求返还已缴纳的罚款人民币XX元(如已缴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在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合法经营“XX便利店”的个体工商户,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X年X月X日,被申请复查单位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便利店进行检查。检查后,于202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称申请人销售的某品牌“XX饼干”(生产日期:202X年X月X日,保质期:12个月)经抽检,发现XX指标(例如: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XXXXX-XXXX《XX(食品类别)》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X)项的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XX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当即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进货凭证和供应商资质证明。
202X年X月X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复查单位作出的X市监(X)处字[202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维持了原处罚意见,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XX元。
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存在以下问题,系错误处罚,特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申请复查:
认定申请人违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主要依据是所谓的“抽检报告”。然而,申请人对该抽检过程和结果存在严重质疑:
其一,抽样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在抽样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未让申请人当场确认样品状态、未完整封存样品、未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或告知不清、不及时)。申请人当时对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在抽样或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存有疑虑。
其二,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存疑。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正式检验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仅凭《处罚决定书》中的引述,无法核实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方法的准确性以及检验结果的真实性。
其三,申请人已尽到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在购进该批次“XX饼干”时,已严格查验了供应商(XX食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附后),并索取了购货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其四,未能排除其他环节导致问题的可能性。即使该样品确实存在问题,也不能当然推定是申请人在销售环节的过错导致。问题可能源于生产环节、运输环节或储存环节(供应商仓库)。被申请复查单位并未对整个链条进行充分调查,便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处于末端销售环节的申请人,事实认定过于草率。
适用法律不当,未考虑申请人的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供应商信息及票据),且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合格证明文件支持)。被申请复查单位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完全忽视了该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瑕疵。
其一,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申请人虽提出了口头异议并提交了部分书面材料,但被申请复查单位并未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详细陈述和申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核心疑点(如抽检程序、检验报告、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和反馈,便直接作出了处罚决定。
其二,(如果符合条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在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未依法组织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罚款数额XX元,可能已达到XX省/市规定的应当告知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被申请复查单位在此环节可能存在程序遗漏或不当。
处罚幅度不当(作为次要理由或备选理由)。
即使假设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复查单位在确定罚款数额时,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首次被查处(如果是)、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例如,仅为菌落总数轻微超标,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后果)、已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直接处以XX元罚款,可能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处罚畸重。
综上所述,被申请复查单位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X市监(X)处字[202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存在瑕疵,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营秩序,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有权复查机关,例如: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注意区分复议与信访复查路径,此处按信访复查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经营者签名/捺印并盖章)
王五(XX便利店)
年 月 日
附:
1. 经营者王五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市监(X)处字[202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 证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据(如供应商资质证明复印件、涉案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等);
6. (如有)证明抽样或检验程序存在问题的证据线索;
7. (如已缴纳)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8.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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