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样本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人: 张三,男,[出生年月日],汉族,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一): 李四,男,[出生年月日],汉族,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 王五(车辆所有人,如与驾驶员不同),男/女,[出生年月日],汉族,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申请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住所地:[保险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 [保险公司全称] 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诉被申请人李四、王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年份)X法X民初X号]),贵院已依法受理。
[事故发生时间],在[事故发生地点],被申请人李四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五名下的[车辆品牌型号]牌照机动车(车牌号:[车牌号码])行驶过程中,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类型/或描述行人/非机动车情况]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车辆/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全称]认定(事故认定书编号:[编号]),认定被申请人李四承担事故的[全部/主要/同等]责任,申请人承担[无/次要/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因伤产生医疗费[具体金额]元、误工费[具体金额]元、护理费[具体金额]元、交通费[具体金额]元、营养费[具体金额]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金额]元,[如有其他损失,如车辆维修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逐一列明并说明金额]。以上损失合计[总金额]元。
申请人了解到,肇事车辆(车牌号:[车牌号码])在申请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 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号为:[交强险保单号],保险期间为[保险起期]至[保险止期]。同时,该车辆还在上述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具体保额,如100万元],保单号为:[商业三者险保单号],保险期间为[保险起期]至[保险止期],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李四的驾驶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已在申请追加的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申请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 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申请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 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将被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 列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赔付标准等关键信息,能够确保申请人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得到优先、直接的赔付,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可以避免申请人在获得对侵权人民事判决后,还需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从而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此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等相关规定精神,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综上所述,申请追加 [保险公司全称] 为本案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且对于本案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至关重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人:张三 (签名/捺印)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样本二:产品责任纠纷)
申请人: 赵六,女,[出生年月日],汉族,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生产商/销售商公司全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公司联系电话]。
申请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住所地:[保险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 [保险公司全称] 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赵六诉被申请人 [生产商/销售商公司全称]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案号:[(年份)X法X民初X号]),贵院已依法受理。
[购买/使用产品时间],申请人在[购买地点/渠道]购买了由被申请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型号],生产批号/序列号:[批号/序列号,若有])。[使用产品时间],申请人在[使用地点/场景]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该产品时,因该产品存在[具体缺陷描述,例如: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等,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如电器漏电、食品含有异物、器械断裂等],导致申请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具体情况,如受伤部位、程度;或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如其他物品损坏、价值等]。
事故/损害发生后,申请人因此产生医疗费[具体金额]元、误工费[具体金额]元、护理费[具体金额]元、交通费[具体金额]元、[其他相关费用,如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修复/重置费用等]元,合计损失[总金额]元。经[鉴定机构名称]鉴定(鉴定意见书编号:[编号],若有),证明该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名称]缺陷,且该缺陷与申请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 [生产商/销售商公司全称] 作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对因产品缺陷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经调查了解(或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初步信息),被申请人 [生产商/销售商公司全称] 为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在申请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 处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该保险旨在承保因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据信,该保险合同(可能保单号为:[尝试提供或说明正在核实])的保险期间覆盖了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间以及事故发生时间,且申请人所主张的损害属于该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即本案原审被告)给第三者(即本案申请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其产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避免在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的执行困难,以及减少后续可能因被保险人怠于索赔而引发的代位求偿诉讼程序,将承保产品责任保险的 [保险公司全称] 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最为直接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追加 [保险公司全称] 为共同被告,不仅关系到申请人赔偿请求权的最终实现,也与本案争议的全面解决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参与诉讼,有助于法庭查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免责事由、赔偿限额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实,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以及便利当事人诉讼、彻底解决纠纷的立法宗旨。保险公司作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参加诉讼是必要且合理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 [生产商/销售商公司全称] 投保产品责任险,申请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 对申请人因涉案产品缺陷所致损害可能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追加 [保险公司全称] 为本案共同被告,合并审理。
此致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人:赵六 (签名/捺印)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样本三:承揽合同/雇主责任/公众责任纠纷)
申请人: 钱七,男,[出生年月日],汉族,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注:申请人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因事故承担了先行赔付责任的单位)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承包商/雇主/活动主办方公司全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公司联系电话]。
申请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住所地:[保险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 [保险公司全称] 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钱七诉被申请人 [承包商/雇主/活动主办方公司全称] [选择合适的纠纷类型,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案号:[(年份)X法X民初X号]),贵院已依法受理。
基本事实如下:[简述案情,例如:]
(雇主责任场景)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 [雇主公司全称] 的员工/雇员,于[日期]在[工作地点]从事[工作内容]过程中,因[事故原因,如设备故障、安全措施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指示等],不幸发生[事故类型,如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等],导致[受伤情况描述]。
(承揽/公众责任场景) [日期],在[地点],被申请人 [承包商/活动主办方公司全称] 正在进行[工程名称/活动名称]的[施工/活动]作业。申请人作为[身份,如路人、参观者、邻近物业权利人等],因被申请人[具体过错行为,如未设置安全警示、施工物料坠落、现场管理混乱、安保措施不足等],导致申请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具体情况]。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因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损失,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总金额]元。经相关部门认定或鉴定(如有,请说明),被申请人 [承包商/雇主/活动主办方公司全称] 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程度,如主要、全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申请人在诉讼准备及进行过程中获悉,被申请人 [承包商/雇主/活动主办方公司全称] 为其[选择相应的保险类型:雇主责任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 公众责任险 / 承运人责任险等]在申请追加的被告 [保险公司全称] 处进行了投保。该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风险。据了解,相关保险合同(保单号可能为:[提供或说明待核实])的保险期间涵盖了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且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害类型和原因,属于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因被申请人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的[雇员/第三者],有权在被申请人赔偿责任确定的基础上,直接向承保相关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申请追加 [保险公司全称] 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首先,保险公司是承担最终赔付义务的主体之一,其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直接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次,将保险公司纳入诉讼程序,有助于法庭全面查明保险合同细节(如保险限额、免赔额/率、特别约定、除外责任等),准确界定保险责任,避免因保险信息不透明导致判决结果难以执行或引发新的诉讼。再次,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可以实现侵权责任主体与保险赔付主体在同一程序中确定责任、一并处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纠纷的实质性、终局性解决。最后,这也有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其是在被申请人偿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参与更显重要。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各方责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赔偿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特向贵院申请追加 [保险公司全称] 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全称]
申请人:钱七 (签名/捺印)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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