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X。(如已知)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恢复对(XXXX)X法执字第XXX号案件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李四履行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1. 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元整);
2. 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具体利率标准,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 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等,具体金额待计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李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李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XXXX)X法执字第XXX号。
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当时未能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贵院执行法官亦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甚至一度下落不明,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鉴于上述情况,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或其他适用条款,如:第二百五十九条),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法执恢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法律文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现申请人通过自行调查(或经他人提供线索),于近期发现被申请人李四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具体如下:
1. 据可靠消息,被申请人李四目前就职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XX有限公司,担任XX职位,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约人民币XXXX元。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债务。
2.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李四近期购入一辆XX品牌XX型号的小汽车,车牌号为“XX·XXXXX”,该车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或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有证据证明实际为被申请人所有和使用)。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并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
3. 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李四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近期有资金往来,可能存在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对该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拨。
4. (如有其他财产线索,请逐一列明,如房产、股权、到期债权等,并尽可能提供详细信息,如地址、公司名称、债务人信息等。)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李四目前已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出现了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的法定条件。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迅速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将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提供所掌握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详见附件)。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张三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 (XXXX)X法执字第XXX号案件原执行申请书复印件(如有);
4. (XXXX)X法执恢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复印件;
5. 证明被申请人新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知情人证言线索、公司信息查询记录等)。
继续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A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科技园X栋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YYYYYYYYY。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ZZZZZZZZZ,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X层。
被申请人:B制造厂,住所地:XX省XX市XX工业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YYYYYYYYYYYYYYYYY。
法定代表人:钱七,职务:厂长,联系电话:18BBBBBBBBB。(如已知)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恢复对(XXXX)Y执字第XXX号案件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B制造厂履行XX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X)X仲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1. 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X元整);
2. 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
3. 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XX元;
4. 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A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制造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仲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B制造厂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XXX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XX元。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生效仲裁裁决,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立案执行,案号为(XXXX)Y执字第XXX号。
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B制造厂的银行账户、厂房、设备等进行了查控。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被申请人表示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承诺分期履行。双方在贵院主持下于XXXX年XX月XX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B制造厂自XXXX年XX月起,每月XX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XX万元,直至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包括本金、违约金及部分执行费)。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履行期间暂缓对其主要生产设备的处分。
然而,被申请人B制造厂仅履行了X期(支付了人民币XX万元)后,自XXXX年XX月起便无故停止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计算明细:本金XX万元 + 违约金XX万元 + 仲裁费XX元 – 已支付XX万元 = XX万元)。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现被申请人B制造厂明确拒绝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违约行为导致原生效仲裁裁决未能得到完全履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恢复对原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立即对被申请人B制造厂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 查询、冻结并划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2. 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库存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3. 查询并冻结、提取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或应收账款;
4. 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
5. 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承诺,将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所需材料,并承担因申请恢复执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恳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尽快恢复执行,以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完全履行。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王五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 (XXXX)X仲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4. 申请强制执行立案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5. (XXXX)Y执字第XXX号案件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
6. 被申请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催告函及送达证明等)。
继续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XXXXXXXXX。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现下落不明,原联系电话:18YYYYYYYYY),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恢复对(XXXX)X法执(暂停)字第XX号案件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周某某履行XX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义务,即:
1. 立即支付拖欠的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的子女(姓名:周小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抚养费共计人民币XX元(按每月XXXX元标准计算);
2. 继续按月支付子女周小某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3. 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经贵院判决离婚,案号为(XXXX)X民初字第XXX号。该判决书同时判令婚生子周小某由申请人抚养,被申请人周某某自XXXX年XX月起每月XX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直至周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周某某仅支付了X个月的抚养费,自XXXX年XX月起便不再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周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周某某不仅不履行判决义务,反而隐匿行踪,长期外出务工且不与家人联系,导致贵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且经查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客观上无法继续进行。贵院遂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法执(暂停)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或“暂停”)对(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书中明确,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在执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近期,申请人经多方打听,终于获悉了被申请人周某某的下落及工作情况。现查明:
1. 被申请人周某某目前在XX省XX市XX区XX建筑工地务工(具体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汇处XX项目工地),担任钢筋工(或其他工种),有较为稳定的收入。申请人已获取其工友提供的联系方式(新手机号:19ZZZZZZZZZ)及大致工作地点信息。
2. 据了解,被申请人在该工地工作已有一段时间,其工资通常通过XX银行卡(可能卡号后四位为XXXX)发放。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查找被申请人周某某本人,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其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拖欠及未来的抚养费。
3. (如有其他线索,如被申请人可能藏匿的财产,或其可能返回原籍的时间等,一并提供。)
被申请人周某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依法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其长期逃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周小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给申请人的家庭经济造成了巨大压力。现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经消失,且被申请人具备履行能力,完全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
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希望贵院能尽快采取行动,查找被申请人周某某,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其立即付清拖欠的抚养费,并确保其今后按时足额支付,直至子女成年。申请人将全力配合法院的查找和执行工作。
此致
XX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孙某某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子女周小某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复印件;
3. (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4. (XXXX)X法执(暂停)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5. 证明被申请人现下落及工作情况的线索材料(如证人联系方式、工地信息描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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