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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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9篇)

判后答疑申请书1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__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__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__)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两审庭审中,单位均辩称,单位是在20__年7月15日以公司内部文件形式对申请人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提供了单位20__年7月15日发“市家具人字(20__)第009号”内部文件对单位的主张予以了印证。先暂且不论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有效,单就20__年7月15日之前,单位还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作为当事人的单位一方都认可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20__年7月15日,申请人想问,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20__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在双方都没有做出合同到期不在续约的意思表示下,法院是否可以代替单位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出具的“市家具人字(20__)第009号”证据恰恰表示双方合同到期后事实劳动关系还一直持续下去,法院对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不予认可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__年1月至20__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缴纳社保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既然法院判决中已否定了申请人20__年1月至20__年7月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判决中却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该阶段社保。申请人想问:法院如此判决的本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单位为一个没有劳动关系的人补缴社保?还是法院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考虑某些因素而做出的折中判决?这样的判决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__)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贵院认可了一审“解除劳动关系文书未送达到申请人”的事实认定,却否定了一审劳动关系续存至今的法律认定。申请人想问,贵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规章制度也未向劳动者公示过,单位仅仅经过内部开会决议,出个文件,便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决议即未当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公告或邮递送达申请人,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是否就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是,那么这样解除劳动关系即为合法、即为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判决书中,贵院既然认定单位20__年7月5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为什么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20__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对一个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出开出决定有什么意义?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申请人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20__年11月到20__年10月的社保;20__年1月至20__年10月下岗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想说,即便退一万步讲,单位认可20__年7月15日之前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这能不能作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事实依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吗?如果可以,不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根据“劳动部20__年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发放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采纳这份保护下岗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与理由是什么?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在两审中,单位提供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虽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但该文件明确说明其形成日期为20__年7月15日,并且依据单位庭辩记载,也反映做出该文件的日期为20__年7月15日,但贵院判决书却做出20__年7月5日除名决定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依据是从哪里来?是根据双方提供的哪份证据,双方所述的那句话得出的结论?本案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何时解除,是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本案最关键部分,贵院做出如此的时间认定,是一时笔误,还是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认定的?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

年月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2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20__)白水民初字第005666号民事判决书。

二、由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退还非法占用的2.8亩土地并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问题。这是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农村家庭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又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也就是,俗称的分田到户,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在此制度性,作为家庭成员之集合的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单个家庭成员不能单独享有此项权利,故该诉讼争权土地属共有关系,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所有成员自愿的基础上。本案中,申请人以个人甚或者以主户的名义私自对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事实上,其他家庭成员根本就不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然是无效的。

(二)由于法庭对家庭和农户认识错误,认为在家庭承包关系上,家庭和农户同一主体,将户主的行为视为家庭成员共同意思的表示,对双方达成转让协议侧重于程序方面的考量(是否经发包方同意)忽视了实体方面即土地到底的使用权人都是谁、谁有权处分,这些人与土地的关系等等。

(三)法庭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地199条、第205条规定,恳请贵院领导能主持公道,作出停止侵权,退还土地、赔偿损失,早日解决为盼。

申请人:

20__年3月9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3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__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__)榆中法民二终字第___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20__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省_________村民,现住______________区。

被申请人:______

地址:______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__县人民法院(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5

申请人:___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____等人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初字第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______镇___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贵院受理的____等人诉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____镇市___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____等人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包含几个独立的诉讼,本案不应合并审理。____等六人分别于不同时期出借款项,借款合同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分别为独立的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申请人不同意将本案合并审理,故贵院将几个独立的诉讼作为一案立案受理,显然存在不当之处。

其次,被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属_____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且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原告住所地也并非______县,本案不应由贵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四位原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贵院辖区范围内。被告_____、________的住所地为___市___区,被告___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______镇市___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___县辖区范围内,且合同履行地、四原告住所地均未在___县境内。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住所地为______镇市___区,属于______镇市辖区,本案应由______镇市___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及上述事实,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______镇市___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___市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6

申请人:杨宏伟(20XX)沪高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20XX)沪高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的疑点进行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的(20XX)沪高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诸多问题存有疑问。为了解贵院判决所建立的事实与法律的基础,达到服判息讼之目的,特向贵院申请判后答疑。

贵院对于该案争议焦点的归纳:“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主要解决涉诉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而不是解决《萌芽》杂志社承担的公开义务问题。”

但是贵院的判决理由并未对以上争议焦点作出具备法律依据的说明:

一、贵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一:“《萌芽》杂志社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该组织制作获取的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以及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海市作家协会以及其属下的《萌芽》杂志社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全额财政拨付的事业单位,贵院是如何认定《萌芽》杂志社的组织机构性质的?以及如何理解引用上述二条法规中“适用本条例”的法律含义的?

二、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二:“有关高校对该大赛获奖者的认可并不改变该大赛的目的和属性,该大赛获奖者的身份资料和获奖评审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上诉人在原审以及二审中均举证说明了“认可新概念大赛获奖者”的有关高校均为新概念大赛组委会成员,同时也都是大赛的主办单位、组织者。同时也是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获取单位。

因此,上诉人不能理解贵院的该条判决理由是如何界定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被大赛主办单位提前录取、高考加分、特招录取权利的法律性质的?七所高校作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主办单位之一,通过新概念作文大赛自主选拔、评审并给予获奖者高考加分、提前录取、特招入学是如何获得相应的行政授权的?

三、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三:“本院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具体的信息公开职能不能混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并非等同于直接承担其他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且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并无证据证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萌芽》杂志社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职责。”

而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诉人无法理解“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这样的判决理由,更无法理解在法律法规明确的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以什么法定理由免除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的?

上诉人对以上判决理由的疑问,申请贵法院以及原审合议庭给予答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2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7

申请人:___(陕AT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1、申请人在原审时诉请为“物权确认和经营权为申请人所有和享有”,依照《物权法》法院应当对本案的案由如何定性?

2、二审法院属上级纠错职能的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出资、证据、证言、证词、要求调取的相关手续资料…不足以对抗特定行政机关核发的…证书…”不予审查,以商事条例搪塞。申请人继受取得涉案出租车的财产所有权,为车辆的当然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时效力”。既然申请人确认的是物权归属为何法院依据合同审判?

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3、申请人出资数万元购车款。被被申请人以“空手套白狼”的违法方式,利诱、逼迫签下制式条款。以挂靠经营的模式将车辆登记在___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公交管〖2000〗98号文件中公安部向最高法所做复函中内容“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于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依据《法物权》所有权如何判定归属?

4、申请人在合同中的签字是对出租车商事经营模式的认可,能否因签字而丧失对物权的请求权,申请人对经营模式的认可及对名义权利人的认可是否从而完全丧失对自己物权的主张?

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

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

7、既然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交管发【xx】8号)文件已经作出“企业应充分考虑‘承包人’在过去的承包经营中一次性承担车辆及附属设施购置费等成本的实际”的认定,对该文件的性质出租车公司亦不持异议,那么承担了车辆更新费用的人是否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对其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如何认定?为何法院未依法认定车辆归申请人所有?

8、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拥有承包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营承包车辆从而收取承包收益,那么申请人作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能否因合同关系取得对自己物权的承包权?

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

10、原车主作为实际权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若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转包的标的是什么?标的物是什么?

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11、针对本案申请人提起的“依法确认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申请人所有和享有”的诉请,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2、《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适用,能否否定《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规定,能否与民法相悖,与行政许可法相悖?

13、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承包期限内更新车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得再同承包人收取费用”,若是出租车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车辆的更新费用?

1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车辆权属的依据?

15、既然“谁出资,谁所有”是我国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归属的原则之一。原审法院是否规避性司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贵院予以答复。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8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商洛市中级法院(20xx)商中民一终字第00…号民事判决,申请判后答疑。申请判后答疑事项:

一、申请人对法院对明显存在鉴定瑕疵的鉴定,不做分析,违反证据认定的原则,断然采信,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身体遭受侵害,伤害程度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程度。申请人一审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经商洛市中级法院委托,由各方确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按照鉴定规则,活体检查等鉴定过程得出合理公正鉴定结论—8级伤残。结论得出后,被申请人洛南寺坡中学为逃避责任对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按照证据规则和民诉法被告对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应在确定时间

缴纳重新鉴定申请,并支付重新鉴定的费用。可洛南县法院不顾诉讼规则还让受害人—申请人重复支付鉴定费用,重新进行鉴定。二次鉴定机构—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明显违背鉴定规章制度,自认为鉴定鉴材不全还作出鉴定结论,将8级伤残变为9级伤残。申请人要问,二次鉴定是对方不服引起为什么费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就是承认一次鉴定结论,可法院让受害人在此承担费用明显偏袒对方,决定做法和诉讼法公平原则相违背。二审法院明知二次鉴定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什么不传讯鉴定人员当庭询问,可见认定二次鉴定存在违反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认定的法律规定,请给予解释和释明。

二、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案件,造成侵权的直接当事人已经确定,直接因果关系清晰。按照侵犯人身权案件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主观认定侵权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请问为什么不是混合过错。既然认定原告有过错,作为侵权直接人难道无过错。显然法院认定有违基本事实,请给答复。

三、一二审都认定原告—受害人有主要过错,被申请人学校为次要过错,违背客观事实事实,并且没有真正证据支持。侵权发生地点特定,时间地点特定,学校作为造成原告受伤的.事件—–体育课组织实施者,对发生学生伤害可能预见不够,没有起码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尽到起码的组织者责任,对即将发生事故听之任之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学校对原告伤害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过错。一二审主观让学校承担次要过错,有违客观事实,并且缺乏必要证据。申请人不服,请给答复。

四、对于认定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标准以及剔除受害人损失数目没有依据,原告直接花费都被剔除让人不服,请答复。

五、申请人在学校办理团体学生平安险,学校隐瞒保险公司承保必须赔偿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申请赔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申请人应该得到赔偿无法实现。一二审明知存在此事实却不做处理,还让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让人不服。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健康权一案的认定和判决有违事实和法律,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判后答疑。望中级法院能给申请人一个合乎事实、情理和法律的答复。

此致

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判后答疑申请书9

x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周、周金xx、周金xx诉刘、陈、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诉讼时效应自人身损害发生之日即20xx年5月19日开始计算,期间并没有时效中断情况发生。本案起诉之日已过诉讼时效,申请人已书面递交关于时效的抗辩说明,法院为何对此抗辩不做回应,不做出任何审查认定?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时效方面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贵院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中认定,20xx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法院作此事实认定依据的是什么?从原告提供的哪份证据中得到此认定?

第二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周于20xx年5月19日受伤,早在20xx年8月1日即好转出院,时隔8个月病情不见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损害所致,还是另有原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原因,就此认定死亡是由于之前损害导致,是否过于牵强?原告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在庭审中为什么不查明周某虎死因?法院最终认定周某虎的死亡与之前的损害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三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张运过发包给刘,刘将砌墙工程分包给申请人陈,房屋上楼板时,申请人在人市介绍民工给刘。法院依据陈砌墙分包事实和人市上介绍民工的行为,就认为申请人是周雇主。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身份的要件是什么?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雇员报酬发放人呢?还是谁介绍的劳务谁就是雇主?本案认定申请人为雇主满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只分包了砌墙工程就推出楼板工程也是申请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承包上楼板工程就推出申请人承包了上楼板工程,如此的推断是否符合法律证据规则?把申请人是否为雇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是否符合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有,法院在判决书之前已经查明申请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后又得出转包者身份结论,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如此事实认定不清如何作为判决依据?

最后,农村建房一般分为打地基、建房、砌墙、上楼板、装修等阶段,申请人只负责砌了个墙,并且也是长期做砌墙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楼板也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依据是什么,仅仅是上楼板的工人是申请人介绍的吗?既然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为什么当时是刘在现场,而申请人却在几里外另一个村干活?

第四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竞合,原告选择了雇佣关系诉讼,而不追加吊车车主作为诉讼当事人。但追加吊车不仅仅是法律关系问题,而是对事实查明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楼板的过程是由工人与吊车配合完成,吊车的雇主依常理也应是工人的雇主,这对真正雇主的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什么法院不追加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在能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实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在现场指挥管理,刘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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