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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统一与民族复兴1000字左右论文1
【摘要】当下中国的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主要是建立在民族主义之上,然而随着1990年代以后冷战的结束和世界范围内公民更加普遍自由地流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并不必然联系,因此,如果仅仅诉诸于民族主义,并不足以实现公民对国家的普遍认同,进而无法有效维护国家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在一个后民族国家时代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价值观就成为各国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借助于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或许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即在依托和整合民族、文化、语言、历史传统等价值的基础之上,将公民对于一国宪法的认同作为国家认同的主要价值来源和支点,进而以此为基础维护国家的统一。
【关键词】国家认同;民族主义;宪法爱国主义;国家统一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刚刚过去不久的20世纪,民族主义,这一18世纪诞生,19世纪才得以成型的学说已经成为“当代最具爆炸性的政治哲学”。与此同时,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也成为了贯穿20世纪最为重要且最强劲有力的时代特征之一。不过,无论是在中东、俄罗斯,还是在中国,或者是在世界的其他国家,民族主义无疑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处理不好其与国家认同关系的话,那么,在未来的世界竞争格局中,无论是哪一个国家都将难以立足于世界强国之列。
1990年代冷战结束以后,长期被苏联政府压制的民族主义被组成苏联的各个加盟国家的政治精英唤醒,这个超级帝国迅速解体,而俄罗斯、白俄罗斯等15个以民族为基础的加盟共和国则宣布独立。这一事件对世界的影响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其一方面导致了世界范围内民族国家的“增生”,欧洲乃至世界的政治版图随之发生重大变动;另一方面,民族主义中最危险部分——民族分离主义到处蔓延,并已经成为向现存民族国家的疆界发起挑战的经常性力量之一。[1]
二、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
在谈到民族主义的时候,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何为“民族主义”,诚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Hobsbawm)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不对这个词有所了解的话,那么简直无法理解人类近两个世纪的历史。不幸的是,霍布斯鲍姆实在是为自己及后来的研究者提出一道难题,因为即便是到了晚近几十年,人们对民族主义的解释不知凡几,却没有一个定义能为人们普遍接受,也没有一种解释能够全面且准确地把握民族主义的所有特征和内容。
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是因为民族主义与语言、文化、传统、移民乃至战争等众多社会现象密切相关,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具有的形式总是色彩斑斓:宗教性的、保守性的、自由主义的、共产主义性的、文化性的、法西斯性等等诸多面向都与民族主义存在耦合的可能和例证。
当然,学理上的纷争和混乱并不意味着民族主义完全不可捉摸,因为其并非是依赖于一套理论说辞才能成立的——在当代所有意识形态中,其可以轻易唤起人们热情、忠诚甚至狂热却完全不依赖于体系化的繁琐论证。1789年后的二百年间,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运动,还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既改变着人类对于“自我—他者”的认识,也越来越成为最为恒常的政治力量,尽管时隐时现,但其所释放出来的能量总是强大无比,撼天动地,以至于在现代社会,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民族主义已经深入到现代人的骨髓和血液之中。诚如ErnestGellner(1983:8)所说,“身属一个民族,不是人性固有的特点,不过现在似乎已经显然成为人性固有的特点了。”
反之,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族,那其简直就像夏米索(Chamisso)在《失去影子的人》一书中所叙述的“一个人失去他的影子进而迷失了自己”的故事那样,没有了归属感,亦没有了稳定感。
(一)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
一个国家如果希望得到团结稳定,仅仅依靠武力的征服肯定不能长久,这一点已经被历史无数次地证明。对于现代国家而言,除了武力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得到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进而由这种认同产生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不过,如果仔细审视当今世界各国,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以及忠诚与热爱,如果追根溯源地话,多是建立在民族主义基础之上。
当然,这里所谓的“国”首先是需要进行清晰界定的,其是指经由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而成为世界潮流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s)。[3]因此民族国家既非亘古就有,亦不是无须条件即可成立的,至少在18世纪末之前,它并不为人所熟知,[4]而且直到二战以后,这一学说才开始发挥世界性的影响。
最初的民族主义很明显是建构起来的,印刷术的产生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诚如哈贝马斯(2002a:131)评论的那样,“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主要是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安德森)。而这种‘想象共同体’成为新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5]
而且在18世纪以后的历史中,其逐步与政治合法性关联在一起,并通常扮演一个“建国”和“护国”的角色,因为人们开始认为“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是民族自治政府”(埃里·凯杜里,2002:1),甚至一心向往“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德意志民族主义的精神领袖赫尔德甚至认为“最自然的国家,莫过于具有一种民族特点的一个民族……把一百个民族硬捏到一起并由一百五十个省份组成的帝国,决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怪物。”[6]
到1980年代,斯特·格尔纳(ErnestGellner)已经可以毫不费力地将将民族主义定义为,“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它要求民族(nationality)的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尤其是在一个国度里,民族的疆界不得将掌权者与其他人分割开。”(ErnestGellner,1983:1)
如果说韦伯所谓的“法理型统治”奠定了一个政权的政治合法性,那么这时的民族主义就奠定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然而,凡事皆有两端,在民族主义的话语系统中,人们往往过于理想甚至偏颇地认为一个民族就应当组成一个国家。现实却永远不会像理想或者理论那般完美,近代以来所建立的各个民族国家中,绝少是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即便是最先成立的英国、法国以及西班牙等现代民族国家也并非如同世人想象的那么“纯洁”,在英法国内仍然存在着不同的民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民族矛盾。[7]
面对这样的现实,人们的选择似乎只有两种:其一,如同一些国家曾经做的那样(比如二战中的德国),试图通过种族灭绝来实现种族纯化以期真正建立一个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其二,则是利用民族主义的内核——这也是现代民族国家得以立足的正当性基础——民族自决原则进行国家分裂,南斯拉夫分裂,捷克斯洛伐克离婚,厄立特里亚独立,卢旺达种族屠杀、车臣战争都是注脚。第一种选择所带来的恶果和暴虐人们已经见识过,除了极端分子以外,或许没有人希望悲剧再次重演;而第二种选择的历史经验表明,民族主义以及其内核民族自决原则极易被非主体民族所利用,进而变成肢解民族国家的利器和杀手锏。[8]
(二)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及爱国主义的内在紧张
所谓国家认同是指一国公民对于自己所属国家的认同,是一种将国家视为“己者”而非“他者”的感受,而“爱国主义”则往往是指一个公民对于其所认同的自己的国家的热爱和忠诚,在某种意义上,爱国往往是国家认同的升华,而国家认同则是爱国的前提。
关于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我们首先所应当注意的是,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为这两者不仅在此词源上有所不同,而且在学术理念和现实政治中也大相异趣:前者显示的是对祖国的热爱(Loveofcountry),后者却意味着对民族的忠诚(Loyaltyofthenation)(MautizioViroli,1997.)。在并非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里,通常主体民族容易产生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合二为一”的感情,其他非主体民族则不愿或者很难产生由民族主义升华为爱国主义的情感。特别是当非主体民族感觉到自己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和地位时(这在很多时候取决于非主体民族的主观评价),“他者”的感觉就可能四处丛生,非主体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程度就越来越低。
此时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就不是那么协调一致了,甚至会出现内在的紧张和冲突。因为,如果这时非主体民族不负责任地,甚至吹毛求疵地质疑整个国家及其政权的合法性,那么民族主义就往往会转化为非主体民族寻求成为主体民族或者通过各种现行法律之外的途径来实现本民族的独立和单一民族国家建立的意识形态。其所带来的结果并不难预料——不是造成整个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崩溃乃至最终分裂,就是会导致绵延不断地国内民族间斗争,而如果又有宗教狂热等极端思想“添油加醋”的话,恐怖主义大概也难以避免。
尽管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由于工业化、信息化带来了经济自由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民族已经被打碎成为“碎片化”的族群(ethnicgroup/ethnos)——即民族主义会因为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沟通渠道的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的包容性而逐渐趋向弱化,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存环境恶化以及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和满足的情况下,极端民族分离主义仍由可能被激活。[9]而对于中国和俄罗斯这样正在向“现代社会”迈进却仍然没有到达“目的地”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此一问题可能更为严重。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主体民族的民族认同和爱国主义能够得到这个国家所有民族的认同和支持。
三、宪法爱国主义的解决路径
所以,我们最亟需做的就是,重新寻找一种新的理论模式,这种理论模式不但要能够解决公民乃至民族对于国家认同的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公民由国家认同所激发出来的爱国主义情感,从而最终形成国家和社会的有机团结和统一。宪法爱国主义正是呼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并针对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提出了新的解决路径和方案。
(一)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提起宪法爱国主义,人们最容易想起的就是尤根·哈贝马斯(JuergenHabermas)。然而,实际上,这一理论并非他首创——德国的斯滕贝格尔(DolfSternberger)才是第一个使用“宪法爱国主义”的学者,也并非他“别无分店”地持有该种理论,扬-维尔纳·米勒(Jan-WernerMüller)等人就试图区别于哈贝马斯以建立拥有更为系统和全面的宪法爱国主义学说。
早在1959年,斯滕贝格尔就已经在思考一种“宪法国家的爱国情愫”,之后,其又提出了对国家的友善(Staatsfreundschaft)这个观念,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诞辰三十周年时,斯氏开始明确使用“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不过,在斯滕贝格尔的宪法爱国主义版本中,对国家的理解较少依据成文宪法,而更多地被理解为黑格尔式的公共伦理生活规范,其生命和精神是孟德斯鸠式的“法的精神”而非任何实际制度。为此,施氏一直追溯到了亚里斯多德那里,希望从古典共和所要求的“城邦的善”中找到宪法爱国主义的起源和历史合法性。斯氏后来认定,最迟到18世纪末,所有的爱国主义都是“宪法爱国主义”,其意义是对法律和共同自由的热爱。所以斯氏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实际上是“对联邦共和国的民主制度的一种效忠,一种为西德政治体的权利与自由成就而骄傲的共和意识。”10
尤尔根·哈贝马斯,这位战后德国最杰出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参加了西德1960年以来的每一次主要学术论战,特别是那些触及联邦共和国自我政治理解的争议。也正是在这些论战中,哈贝马斯借鉴了施特恩贝格尔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最终成为该理论“最突出的鼓吹者”并使其在德国内外受到了广泛的讨论与赞誉。不过哈贝马斯“一方面把它通俗化了,同时也改变了它的含义。”在哈贝马斯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中,尽管其依然坚持施氏对“宪法爱国主义是对政治原则的一种有意识的肯定”,但其更要求公民藉由批判性的反思而发展出“后传统认同”(post-conventionalidentities),这种认同应当聚焦于更具普世主义的“权利和民主程序”,而非特定的传统、历史、社群、语言。关于哈贝马斯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我们将在下文着重讨论,这里不再赘言,需要强调的是,哈贝马斯之所以能够在战后德国的多数论战中胜出,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他对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维护与发展。
不过,这种诞生于战后分裂的德国的理论,依然经常被看作是对于“正常”民族认同勉强的替代品——一旦实现了国家统一,该替代品似乎就变得多余。到了1990年代,其命运出现了转机,当德国内外的观察者们开始把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在日益多元文化的社会中实现公民认同的具有规范性和吸引力的形式时,这一理论实现了其自身的复兴:一些学者试图将作为一种“公民身份”概念化的宪法爱国主义提升到超国家层面,进而开始明确呼吁“欧洲宪法爱国主义”;另外有些政治家认为,宪法爱国主义能为战后存在严重分歧的社会提供归属和统合(belonging)的形式,比如,波斯尼亚穆斯林的首领就明确地呼吁一种泛波斯尼亚的宪法爱国主义。(Jan-WernerMuller,2007)
不过,作为一种理论,哈贝马斯所持有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并不完善,扬-维尔纳·米勒就曾指责说,“在先前的讨论中,即便是像何为宪法爱国主义这样最为基本的问题,答案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承载了多少规范性的内容,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关于宪法爱国主义应该服务于何种总体目的常常也是不清楚的。”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依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对宪法爱国主义有效性的哲学解释。”(Jan-WernerMuller,2008b)
他认为,尽管英语世界通过对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作的翻译,已经广泛接受了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但其拥护者通常是通过详细解说哈贝马斯的著作而不是提供一个独立的理论来为宪法爱国主义进行辩护。
对于这种现状,扬-维尔纳·米勒显然不满。为此,米勒试图阐明和提供这样一个独立于哈贝马斯关于现代化和理性化社会理论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或者至少提供该独立理论的基本要素以及其规范性的建构基础(normativebuildingblocks)。其所主张的宪法爱国主义版本尽管相当温和,但是其中包含了一种与众不同的道德诉求。在米勒的版本中,宪法爱国主义“既不是公民民族主义(civicnationalism)的一个简单的变体,亦不仅仅是自由民族主义(liberalnationalism)的一个子范畴,更不是某种激发大范围平等主义进而形成社会团结的社会经济政策的来源。……“宪法爱国主义的目的是确保(enable)和坚持法治的自由民主形式,同时使平等的公民之间可以相互证明(justify)。介于普遍与个殊之间的具体的宪法文化(constitutionalculture)应当成为爱国主义所依凭的对象。”(Jan-WernerMuller,2008b)
由此观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宪法爱国主义已经不再专属于某一个人,而具有了自我发展的能力。当然,由于当下德文世界、英文世界以及中文世界对于宪法爱国主义的讨论主要还是基于哈贝马斯的理论进行的,所以本文也遵循这样的路径。不过,其他学者对于该理论的贡献我们也将予以重视。
(二)政治文化与宪法爱国主义
在哈贝马斯看来,“近代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Legitimationsmodus)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sozialeIntrgration)。”(哈贝马斯,2002a:131)然而,民族国家所存在的问题在于,人们惯常所感知和理解的民族却仅仅是“一些血缘共同体,它从地域上通过栖居和相邻而居而整合,在文化上通过语言、习俗传统的共同性而整合,但没有在政治上通过一种国家形式而整合。”(哈贝马斯,2003:657)
这种基于前政治的“出身共同体”(AbstammungsgemEinschaft)而聚合在一起的民族,由于缺乏政治整合因此没有能形成良好的政治文化,实际上是不足以维系一个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哈贝马斯曾经追问,对于一个已经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而言,“既然这些因素(语言、习俗、传统——笔者加)从一开始就没有能防止国家的分裂,那么它们又为什么一定是国家统一的条件?没有共同政治文化的统一是脆弱的。这样的统一也许有经济或其它理由,但难免因经不起考验而再次分裂。”(哈贝马斯,1992)
所以,对那些由于民族主义等原因面临分裂危险的国家或者已经分裂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最亟需的就是寻找一条能够重构民众对国家认同的新的理论学说,民族主义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担此重任了。
学者们对于“民族主义替代方案”的建构是多种多样的。以赛亚·柏林(IsaiahBerlin)试图将自由主义引进民族主义,进而以自由民族主义来中和或淡化民族主义本身所具有的暴虐倾向;[11]泰勒(CharlesTaylor)强调了一个特定文化共同体的爱国主义对于民主的价值,而在罗尔斯(JohnRawls)看来,宪法及其基本原则可以构成拥有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公民的“重叠共识”,公民依凭此共识即可以形成公民认同。哈贝马斯在批判和继承三位大师的基础之上,试图从“政治文化”概念入手,经由“宪法爱国主义”取代现有的民族国家认同模式,从而解决此一难题。
具体说来,哈贝马斯所谓的政治文化(politicalculture)既是“政治性的”,藉此它可以成为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政治认同基础,又是一种“文化性的”,藉此它又可以连接公民的动机和态度,能够培育一种“以公共的善为取向的公民的不可用法律来强制的动机和意图的和谐背景的支持”。在哈贝马斯看来,作为获得性的政治认同与作为授予性的文化认同固然并不相同,但并不能排除这两种认同在历史上或者在现实中发生重叠的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合适的“媒介”或“桥梁”来实现两者的沟通和联结。为此哈贝马斯强调,宪法爱国主义视角下的政治“文化”,一方面应当同主流文化传统相分离,从而对尽可能多的亚文化传统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又应当具有足够的整合力,把一个拥有多元但并不相同的文化的政治共同体凝聚在一起。这种政治文化是一种“以政治方式形成的文化”,不仅区别于“非政治的文化”,也区别于“前政治的文化”。简言之,它是一种作为公民对政治活动之参与的结果而形成起来的文化。
在这种政治文化之下,一个人在宪法之下所获得的民主共和国公民身份与他作为民族共同体的一员并不决然对立,因为对于公民来说,最为重要的不是具有相同的民族背景,而是具有民主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不是去寻根问祖,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查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即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哈贝马斯,2002a:137)[12]
由于包涵了可以整合政治共同体进而达致政治认同的政治文化,法,特别是宪法使社会主体在崭新的意义上获得一种关于“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团结”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认知,并担当了这种政治文化的载体——用最精炼的语言表述即是“有效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结晶”,(哈贝马斯,2002a:138)哈贝玛斯称之为“宪法爱国主义”。毫无疑问,这种意识和认识是包括民族在内的任何传统体制和意识形态都无法给予的。[13]
(三)宪法爱国主义之下的视角切换
在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框架下,一切似乎都变得异常新鲜,因而需要人们富有想象力才可以完全理解:
首先,宪法爱国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于宪法的传统认识。长久以来,宪法仅仅被认为是一个预先确立的、抽象的原则性社会契约,该契约被认为是国家统治合法性的来源,并为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供合法性的根基。然而,在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中,除了这些功能和定位以外,宪法还被理解为社会价值秩序的载体,即宪法不但是一个国家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与基础,而且是国民所遵循的“共同价值”的表达和依据,是其他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诚如苏永钦教授(2002:155)所评论的那样,“宪法是国家这个政治秩序对于其组成的自我规范,……宪法规定国家的主要意义,毋宁在于“我们”的自我确认,包括属人的主权范围和属地的主权范围。”
德国1954年“路特案”(又称“联合抵制电影案”)中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objectiveorderofvalues)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路特案””中,德国宪法法院宣称,《基本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建立了一个“客观价值秩序”,且“这种价值体系的中心,在于社团中自由发展的人类个性之尊严,且必须被视为影响所有公法或私法领域的基本宪法决定。……”[14]
哈贝马斯认为,此一宪法观念的转变意味着,“公民们愿意用这样一些原则来指导他们的共同生活,这些原则,因为它们符合每个人的平等利益,可以获得所有人的经过论证的同意。这样的一种联合体是由相互承认的关系所构成的。在这种关系之下,每个人都可以期望被所有人作为自由的和平等的人而受到尊重。每个人无例外地都可以受到三重承认:每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人,作为一个族裔或文化群体的成员、作为公民(即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都应当得到对其完整人格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尊重。”(哈贝马斯,2003:660)
其次则是对“民族”概念的重新认识。在该理论下,民族更应当被理解为公民组成的民族,而不再仅仅是血缘共同体。正如哈贝马斯所评论的那样,“公民民族的认同并不在于种族—文化的共同性,而在于公民积极地运用其民主的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的实践。这里,公民身份的共和主义成分,与一个前政治性的通过血缘、共同传统和共同语言而整合的共同体的归属性,完全分开了”。(哈贝马斯,2003:658)
他以瑞士和美国这样的多元文化社会为例证明,生根于宪法原则之上的政治文化亦可以培养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二战后,生活在联邦德国的德国公民对德国的认同以及由这种认同而生发出来的爱国主义,同样是以对《基本法》所确立的规范价值的认同为基础的。在其看来“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所培育的只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的公分母,它使人们对一个多文化社会的各部相同但彼此共存的生活形式的多样性和整体性这两方面的敏感性都得到加强”,因此“民主的公民身份不需要根植于一个民族(Volk)的民族认同(nationalIdentit?t)之中:自由——民主国家的社会联合应当是法律的、道德和政治的,而不是历史的、文化和地域的。”(哈贝马斯,2003:664)
再次,集体(国家)认同与社会团结的根基的重构。传统上的集体(国家)认同所赖以立足的基础通常在于语言、文化、宗教信仰以及糅合这一切因素而形成的民族主义。然而诚如上文指出的那样,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多是基于出生和血缘关系而自然而然形成的前政治性的共同体,构成该共同体的成员身分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成员。这种集体认同尽管成功塑造了民族国家,然而却不足以应付其内在的“暴虐”,因而亟需在“后民族时代”需找“替代品”。宪法爱国主义所塑造的现代集体认同则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它所力图实现的,就是通过以保障人权、维护多元为核心的政治文化来统合一国范围内不同族群之间的差异性。当然,这种政治文化不可能自然而然形成,而是需要有意识的培养和建构。这一点并不应当引起人们的惊奇,因为几乎所有的集体认同都是人为培养和建构起来的,民族主义也并不例外。(哈贝马斯,2002b:22)[15]
最后,社会团结和公民的爱国主义亦将得到重构,而且更加理性却不失激情。在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下,社会成员经由宪法所认同的民主政治文化而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公民摆脱了托克维尔(1988:268)所批判的那种“不做任何推理,只凭信仰和感情行事”的“本能爱国心”,[16]转而把爱国主义建立在对于一国民主政治文化的认同的基础之上。
当然,宪法爱国主义并非获得了人们的一致赞同,事实上,对宪法爱国主义的质疑、异议甚至诋毁自其诞生起就一直不绝于耳:有人认为认为它实际仍是“极权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变体或传统民族主义学说的倒转,并仍将重复民族主义所挥之不去的惯常问题;有人却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学院派”的宪法爱国主义有一种民族上的和情感上的“禁欲”,会把民族问题留给更加阴险的政治势力;还有人认为宪法爱国主义并不必然成为各种民族主义中的一种,但它是一种无论在规范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比民族主义更坏的“公民宗教”,其最终会导向一种个体的非自由;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轻蔑地认为,宪法爱国主义不过是一种社会哲学家的空想,“给教授们准备的爱国主义”,是一种“用来遮盖分裂鸿沟的聊以自慰的绣花毯”,甚至是一个“政治手淫的时髦观念”。(Jan-WernerMuller,2007,2008(a):125—126,139)
这些批评尽管并非全无道理,宪法爱国主义能否找到一个更加坚实的基础,并在普适性与特殊性之间找到理想的“黄金分割点”依然需要后人不断努力。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宪法爱国主义并不像有些批评者所想象的那样,将抛开各国人民现有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进而凭空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或者任意创建一个新的国家。[17]因为宪法爱国主义力图在尊重多元主义的基础之上,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和人权和确保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和法治的施行为己任,进而形成结合了民族性和普适性双重价值的政治文化,并且这种政治文化将得到国家宪法的最终确认。如果该理论得以实现的话,不但可以消除民族主义内含的狂热和偏狭,而且成为最为理性和宽容的爱国主义。其就如同托克维尔所说的理智的爱国主义一般,虽然“可能不够豪爽和热情,但非常坚定和非常持久。它来自真正的理解,并在法律的帮助下成长。”(托克维尔,1988:269)
四、宪法爱国主义与中国的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
上述的讨论已经表明,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必须完成的根本任务,首先在于实现公民在归属感上从对民族忠诚向对国家忠诚的转换,因为这是一个人“成为现代公民的先决条件,也是所有民族国家政治体制得以生存的前提。”(A·D·史密斯,1992:490)而如果以此为标准的话,当下中国的国家统一以及公民的国家认同与爱国主义同样存在着很多问题。因为就当下中国的爱国主义而言,实际上依然是建立在民族主义基础之上。
如果回顾1990年以后的现代中国史,我们对此会有更为直观的认识。从1993年引起轰动的电视连续剧《北京人在纽约》,到1996年由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可以说不》一书畅销,到1999年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所引发的游行和抗议,再到最近的《中国不高兴》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18]民族主义已不仅仅是民间的呐喊,而且多数时候获得了政府的支持。
当然,人们惯常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并非是汉族的民族主义,而是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不过这仅仅是产生于近代的一种理论和主流的意识形态而已,而且直到当下,也没有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第一句话就谈到了民族问题,但是其所使用的表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而且在宪法文本中始终使用的是“中国各族人民”这个词汇,尽管其不断与“中国人民”这个词语交替使用。“中华民族”这一词汇并没有出现在宪法文本中,甚至共和国立国之正当性基础的表述中,也没有例外:
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在过去的60年间,力图化解国内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矛盾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费孝通,2003)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当一个民族处在恢复自信和重建辉煌阶段的时候,是需要一种民族精神来支撑的,当社会内部的分化导致不同阶层、地域出现巨大落差甚至裂痕时,民族主义也可以使人们更多关注他们的共同利益。然而,诚如上文所论证的那样,民族主义是把双刃剑,而且在一个愈加重视人民民主和政治合法性的时代,除了武力、文化、传统以及血缘联系之外,一个真正稳定和团结的国家应当建立在公民对于其政治文化乃至宪政文化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只有浓缩一国的政治文化的宪法才能完成此一重任。藉由宪法这一表达人民共识的媒介来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也应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当然,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宪法爱国主义是否只是一个“西方的故事”而不适用于中国国情呢?这一质疑应当说是相当有力的,因此应当认真对待。
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看看西藏问题在2008年的发展,我们就会增加很多信心。胡锦涛同志(2008)谈到西藏问题的时候表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所以西藏的自治根本就不是问题。”
而_(2008)接受新加坡《星岛日报》专访时,称他的目标是“中国宪法内‘真正的自治’,而不是独立;他不赞成‘藏青会’使用暴力谋求独立。”
我们暂且不论两位领导人(如果我们把__也算作领导人的话)提到宪法的目的,一个前提性的共识是,他们都诉诸了宪法来作为立论的根据和自身论证正当化的来源。
所以,在文章的最后,重申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或许并非不必要,即建立于民族主义基础之上的爱国主义并非自古就有,也并非天经地义,更不是毋庸置疑的“大写”的真理。对于“如何实现社会的有机团结”这一问题来说,民族主义是也仅仅是一种可能的答案。尽管这种答案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两百年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与生俱来的“天性”已经使得其不再可能独自担当完成社会整合这一重任,诉诸宪法爱国主义固然并不是惟一的选择项,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因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团结还依赖于其他重要的条件,比如内部经济和社会文化联系的不断密切以及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为此,我们所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理性对待民族主义,更需要进一步厉行法治、保护人权,推动现行宪法向“规范宪法”发展,并最终在此基础之上重构自身的政治文化。
【注释】
[1]对于东欧巨变和苏联解体所带来的后果,凯杜里的评论或许值得人们注意,他在1992年预言到“社会主义在苏维埃帝国及其卫星国的崩溃和失败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形式的政治的消失—远远不是。正像我们所能看到的那样,它已经以一种对社会主义的逆反方式,复活了民族主义……”(凯杜里,2002:9)
[2]甚至在台湾,“台湾民族主义”也成为某些“台独分子”鼓噪的核心。1990年代以后,伴随着民进党的上台和台湾岛内一些右翼知识分子的鼓噪,台湾人对于中华民族和“中国”的认同一步步被消弱,为了能够实现梦寐以求的独立,他们试图拟制一个历史上并不存在的“台湾民族主义”,并刻意煽动岛内族群之间、外省人和本省人之间的矛盾,从而试图为台湾的独立找到学理上的根据。(朱双一,2007;江宜桦,1998:137-188)
[3]有学者认为,民族国家的建立甚至可以追溯到16和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当然,这取决于人们如果来定义何为民族国家。
[4]伯林在《民族主义:往昔的被忽视与今日的威力》一文中谈到民族主义的观念史时曾说,我们自己的文化中一些人们最熟悉的价值,其出现的时间要比人们最初认为的时间晚得多,民族主义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因为,即便是18、19世纪那些坚信人类的发展有规律可循的预言家和历史哲学家,从圣西门到黑格尔、孔德,再到马克思,要么是根本没有预见到民族主义在以后的世界所爆发出来的威力,要么是认为它不太确定,以致于不值得考虑。(伯林,2002,397-423)
[5]戴维·赫尔德在他那本对民主问题的研究影响巨大的书中也曾提到“民族(国家)认同的形成,通常即是人们为在一个新的政治共同体内获得成员地位而进行的斗争的结果;同时也是政治精英和政府为创造新的认同感而进行的斗争的结果,这种认同感能够使现代国家自身合法化。”(戴维·赫尔德,2003:128)
[6]需要说明的是,赫尔德主要是德国浪漫主义时期文化民族主义的倡导者,而且其主要是基于对启蒙运动的“抵抗”而提出这一理论的。在他看来,“不同的文化,就像人类大花园里众多和睦相处的鲜花,能够也应当共存共荣”,所以其反对“当时在巴黎走红的绝对进步的标准”,认为“任何文化都不仅仅是走向另一种文化的工具;每一项人类成就,每一个人类社会,只能根据它自己的内在标准加以判断。”为此,对空洞的世界主义和普遍主义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当然,不能否认,这种文化民族主义走到极端就会演变成一种政治民族主义,因为赫尔德后来越来越认为“德国人只有在德国人中间,犹太人只有回归他们古老的巴勒斯坦土地,才真正具有创造性。”诚如伯林所评价的那样,尽管赫尔德并非民族主义者,然而其却“最终成了奥地利、德国和其他各地的直接的政治民族主义的伟大倡导者。”对德国浪漫主义和赫尔德思想的评论可以参见伯林(2002:12-15)
[7]根据史密斯教授1990年代的统计,在当时的190多个国家中,仅仅只有10%左右的属于单一民族国家。(A·D·史密斯,1992:490)
[8]在这里我们借用了民族学中的“主体民族”和“非主体民族”的概念分类。主体民族,通常是指人数占该国人口绝对多数(超过50%)的民族,一般来说,由于天然的人口和文化优势,主体民族往往在国家内拥有天然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优势,所以通常被视做国家的主体或代表,而非主体民族则是主体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
[9]戴维·赫尔德在谈到世界治理可能性的时候,曾重点强调由电视、光缆、卫星技术和喷气式飞机等所组成的现代新型通讯系统,或者还可以成为“瞬间世界电子网”,在全球范围的扩展和延伸对于传统政治和文化认同提出的挑战:其一方面创造了超越于民族国家的全球意识,但另一方面也引起来了人们对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多样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尽管可能会增进彼此的理解与认同,但也可能导致人们对什么是差异津津乐道,从而导致文化生活的进一步分崩离析,甚至使某些已经消失的差异性死灰复燃,或者使并不明显的差异被不断放大和强化,而这一切都影响着各个层次的政治认同。(戴维·赫尔德,2003,127-134)
[10]现代共和主义的复兴同样带给施特恩贝格尔很多启发,至少他从汉娜·阿伦特那里借用了”公民性”这一引人注目的关键词。
[11]“自由民族主义”这一概念是泰米尔(YaelTamir)在其博士论文《自由民族主义》一文中首先提出并进行了较为系统地论述的。不过其导师是伯林,并且该博士论文发表之后受到了伯林的盛赞,因此后来许多自由民族主义者都将伯林视为重要的思想资源。DavidMiller,“CrookedTimberorBentTwing?IsaiahBerlin’sNationalism”,PoliticalStudies53,pp100-123.不过,伯林对待民族主义的态度是相当复杂甚至是含混暧昧的,他曾说“我不想褒扬或攻击民族主义,民族主义造成了辉煌成就,也犯下了骇人罪行。”(伯林,2004:291):后来的学者就“强调普适性价值的自由主义能否与强调特殊性的民族主义能否真正融合”也多有争论,相关文献可以参见秦晖(1999),刘擎(2006)。
[12]需要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同时强调“共同的政治文化的层次必须同亚文化及其前政治地铸成的认同分离开来。而且,要求平等共存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即受到保护的信仰和实践不能与(不同政治文化所理解的)有效的宪法原则产生冲突”。
[13]不过,由于“政治文化”为何物哈贝马斯并未进行界定,因此受到颇多指责。为了弥补这一漏洞,扬-维尔纳·米勒在2007年以后更多的使用了“宪政文化”一词来代替“政治文化”,并使得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在普世主义与特殊主义的角力中向特殊主义又退让了一步。(Jan-WernerMüller,2008(b)).
[14]在1954年的“路特案”中,德国宪法法院主要解决的是“言论自由在遭到来自私人的侵犯时是否能够得到宪法的保护问题”。宪法法院认为宪法权利条款可以对民法发生“辐射作用”的方式来发挥间接效力,其在判决中提出了“客观价值秩序”这个后来成为德国宪法核心原则的概念。在此之后,当法院指出基本权利确定了一个客观价值秩序时,就意味着承认这些价值由于极端重要因而必须脱离具体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关于该案以及德国“第三人效力”的介绍和评析参见PeteE.Quint(2003)。
[15]比如,直到1890年,乌克兰人的民族意识依然不是十分强烈。如果你去问当时的一个乌克兰农民他属于哪一民族,他会说他是东正教徒;如果再追问他属于俄罗斯人、波兰人还是乌克兰人,他会说他是一个农夫;如果问他讲的是哪一民族的语言,他会说他讲的是“当地的腔调”(thelocaltongue);而如果想知道他希望属于哪个国家——是俄罗斯还是分离的乌克兰——他会说最好的选择是“基督世界的农民”(Christianpeasant-folk)。(RonaldGrigorSuny,1993:50-51)
[16]在托克维尔看来,这种爱国心“虽能暂时地激起强大的干劲,但不能使干劲持久。它把国家从危机中拯救出来以后,往往便任其于安宁中衰亡。”。
[17]哈贝马斯在《后民族结构》一书中对于朱利亚·弗勒贝尔(JuliusFroebel)关于“共同的语言与文学、共同的艺术和道德构成社会团结的资源”的远见卓识大加赞赏,其同意朱利亚·弗勒贝尔所说的,“一种共同的文化的生活方式的前政治的或者想象的共性对于共和国的存在会有多么重要”的评论。(哈贝马斯,2002b:21)而且事实上民族、传统、文化确实是无法完全剔除于爱国情感之中的。比如,一直到1989年之前,整个西德都看不到一丁点追求统一的热情,但几乎是一夕间,当电视上出现东德成千上万民众聚集街头,高喊“我们是一个民族”(WirsindEinVolk.)的局面时,西德已经被统一浪潮吞噬。(苏永钦,2002:163)
[18]学术界和思想界同样对民族主义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其中的很多观点对后来中国的政治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1992年在香港召开“民族主义与中国现代化”研讨会,1995年“世纪之交的民族主义”研讨会在深圳召开。1999年,李世涛先生主编的《知识分子立场:民族主义与转型期中国的命运》一书出版,该书几乎囊括了中国思想界对于民族主义的全部声音,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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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D.史密斯(1992):《民族国家》,载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朱双一(2007):《30年来台湾文坛“统独之争”述评》,载《台湾研究》,2007年12月(第6期)。
6江宜桦(1998):《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湾: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7苏永钦(2002):《走向新世纪的宪政主义》,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8哈贝马斯(1992):”CitizenshipandNationalIdentity:SomeReflectionsoftheFutureofEurope,”Praxisinternational:Praxis,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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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2b):《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1——(2003):《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
12戴维·赫尔德(2003):《民主与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胡伟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3秦晖(1999):《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契合点在哪里?》,载《知识分子立场:民族主义与转型期中国的命运》,吉林:时代文艺出版社。
14费孝通(2003):《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5刘擎(2006):《悬而未决的时刻:现代性论域中的西方思想》,北京:新星出版社。
16PeteE.Quint(2003):《宪法在私法自治领域的适用——德美两国比较》,余履雪译,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17胡锦涛(2008):《中国中央政府对__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
18__(2008):《__喇嘛对四川地震遇难者表示哀悼支持奥运》
19托克维尔(1988):《论美国的民主》(下册),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Jan-WernerMüller,(2007)“ThreeObjectionstoConstitutionalPatriotism”,in:Constellations:AnInternationalJournalofCriticalandDemocraticTheory,Vol.14;
21——(2008a),“Ageneraltheoryofconstitutionalpatriotism”,InternationalJournalofConstitutionalLaw,January;
22——(2008b)《另一个国度:德国知识分子、两德统一及民族认同》,马俊、谢青译,北京:新星出版社。
23MautizioViroli(1997).ForLoveofCoutry:AnEssayonPatriotism,Oxford:OxfordPress.
24ErnestGellner,(1983).NationsandNationalism,BasilBlackwell,Oxfordpress.
25RonaldGrigorSuny(1993).TheRevengeofthePast:Nationalism,Revolution,andtheCollapseoftheSovietUnion,StanfordUniversityPress.
祖国统一与民族复兴1000字左右论文2
【摘要】20世纪80-90年代,“历史本真表演“运动在西方进入一个高度发展阶段。有关“本真性(“authenticity”)的论题备受各方学者热议,表演家、理论学者纷纷参与其中,形成了理论、批评与表演彼此交融互动的局面。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激烈辩论中,美国学富五车的音乐大学者保罗亨利朗也发表了自己的洞见,鉴于朗在西方音乐学界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本文试图对其中所涉及的重要观点予以解读,并结合自身演奏实践,提供一些拙见。
【关键词】西方音乐史;古乐复兴;本真性;保罗·亨利·朗;本真主义
【中图分类号】J6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67X(2020)07-0241-02
【本文著录格式】王贤斌.略论古乐复兴下音乐中的本真性[J].北方音乐,2020,04(07):241-242.
一、缘起
“本真演奏”这一思潮可分为起始期与在争议中不断发展的三阶段。发端在1829年门德尔松复兴巴赫的《马太受难曲》之后便起起落落,争议不断。而几组牵涉本真演奏思潮的“名人”间的矛盾,让人格外印象深刻。多尔梅奇说“我们再也不允许任何人站在我们和作曲家之间”,关键人物兰多夫斯卡则说:“现代人怎么能自以为是地相信,我们感觉并奏出的,正好和巴赫、库普兰及他们的前辈一样?”;阿多诺将古乐复兴运动贬低为“虚弱无力的乡愁”,而美国作曲家欣德米特则保留了相对宽厚的态度,虽然他同样不赞同百分百重建历史,“象征与它的原型不可能完全吻合地制作”,可是他依旧指挥着古乐团并从事古乐教育;霍格伍德(ChristopherHogwood)的旗帜恐怕就更鲜明一些,他在1984年的采访里说:“我对文艺复兴音乐的兴趣已经耗尽,因为我们必须用很多“感觉”,而非足够确实的基础去做它们”,哈农库特(NikolausHarnoncourt)在九十年代也议论过“原真性”理念——“那只是一种有着欺骗性的概念”。朗作为西方音乐学界百科全书型人物,在《音乐学与音乐表演》一书中认为本真性这一概念存在模糊性,一味的追求本真性,无疑是“自掘坟墓”,不仅不利于古乐的复兴,反而会使音乐艺术抽象化。为此他从音乐本体,音乐受众等多维度力证了他的观点,认为本真主义者完全追求本真性具有很大的误导性,他建议尽量避免使用这个概念不清的词藻。至于古乐复兴到底是该偏向历史的复制,还是应该走向审美,朗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二、音乐作品的“本真性”
大名鼎鼎的本真主义指挥家哈农库特曾明确表示,要竭尽所能地回到历史中去,符合作品产生的时代背景。所以他指挥的作品在选择上只相信历史文本,原始手稿,不接受任何现当代的评注版本。但获取“原汁原味”的历史版本可能只是“乌托邦”式的美好愿景。莫扎特曾把亨德尔的作品重新编排,再往后门德尔松曾润色巴赫的作品;柏辽兹曾删改格鲁克的歌剧;马勒曾重新谱写韦伯的作品;无数伟大的音乐大师都有篡改历史的嫌疑。在巴洛克歌剧中,这个问题就变得更加明显。在那个时代,从作曲到作品的首演间隔常常只有几个星期,重复使用令人欢迎的咏叹调选段就成为作曲家的看家法宝。如果有新的歌手想要参加表演,作曲家就必须要尽快做各种改动,调换,甚至重写。所以这些改写数量特别大。评注性的文本有助于我们分清出主次,更贴近符合作曲家的目标唱段,而不是历史文本的“毫无保留“。那恐怕会造成无组织的混乱。
朗也认为这一追求所谓音乐作品“本真性’的最好武器便是人们的审美,而不是死扣历史文本。用演奏者自身的审美去理解作曲家,用时代审美倾向去捕捉作曲家的艺术构想,而不是纸葫芦画瓢的机械形而上学的“恋古癖”。打着“本真性“这一令人澎湃的战斗号角,可能只是纸上谈兵。我们仍可能处在篡改历史的危险之中,即便是有手稿,资料和结论,作品的还原关系也比想象复杂的多,有些手稿已经消失,更何况大多数音乐演奏家并不是专门研究古谱的专业研究人员。所以我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判断力去追求“本真性”。如果一味提倡诠释古乐的过程中绝对服从“本真性“,并依赖档案的准确性,就很有可能违背作曲家在艺术上的意图。
每一部音乐作品牵扯并存在着独一无二的历史语境,“女性不入唱诗班”这一过去时代的产物早已被废除,由于时代的进步,我们再无可能违背人的主观意志让阉人歌手重现往日雄风。过去器乐,声乐的表演不应该呈现与当代实践和当代价值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而是需要一些灵活的变通和弹性。朗认为本真主义表演者不顾审美体验,沿袭这些不自然的做法,是“食古不化”的行为,更是时代的一种倒退。伟大的作曲家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们具有超越这个时代的艺术雄心和眼光,应该把历史的文本作为一个参照物,来揣摩作曲家的真正艺术向往。而不是用历史文本来局限框定作曲家。朗认为古乐表演不同于为动物标本塞满填充物(taxidermy),但是如今大多数本真主义者所做的“本真性装饰“像玻璃眼珠和塑料舌头那样假。
从受众的角度看,过去的听众与现在的听众都不同,现在的人们无法与其它时代人共处一个社会语境,因为音乐的技术,聆听习惯,以及乐器的音色,音高的观念都发生了变化,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听众都是过去“塔梅拉塔“会社的知识分子,也不能要求聆听音乐会的听众同属社会的某个阶层,作曲家、表演者、观众三者间是相互作用的。朗又稱“历史就在我们身上,我们既是旁观者也是参与者。过去不在我们身后,我们的生命力取决于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并乐意认识过去,着重过去且植根于我们所想要捕捉的过去。”笔者认为朗这一言论充分体现了他对审美价值导向以及“时代关怀“的着重,视其为一个过滤杂质的”过滤网“,即这个过滤网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朗的观点很明显,一方面要合理卷入当代人的,经过历时性建构而形成的审美风尚,一方面要用自身的审美来果断去除有悖于感性体验的杂质,这样古乐复兴才真正有意义。三、器乐演奏的“本真性”
历史本真主义者认为音乐表演实践的最基本原则是使用作品所处的时代乐器,不能使用现代制造的乐器,这一观念的始作俑者便是瑟斯顿·达特(ThurstonDart),达特认为:表演应该符合历史的“惯例”(乐器)以及“风尚”(stylish时代的趣味、潮流),即唯有在古乐演奏中使用古乐器并符合那个时代的演奏机制,才能企及原汁原味的古乐音响。哈农库特也是古乐运动的倡导者之一并支持达特的观点,撰写了大量文章来推动“古乐复兴”运动,认为巴洛克时期的音乐创作和演奏存在着一些难以捉摸的细节和特殊的演奏效果,这些要素是现代乐器不能诠释的,如果不能回顾历史,追随历史的脉搏,就根本无法表现出作曲家赋予音乐作品的内涵。最好的回顾历史的方法就是使用古乐器演奏,一定要用当时的演奏方式来演奏古乐器。朗则认为理性使用古乐器是较为稳妥的方法,即带有局限性来使用古乐器,而不是照单全收。历史本真主义者通过演奏当时的古乐器,或仿制的古乐器企图重现演奏之景、演奏之声。古乐器的仿制牵涉到极具复杂的工艺问题,而这些所谓的工艺并不只是跃然纸上,涉及到制作大师的“独具匠心”,而这更是如今车床流水线所不能取缔的。可以说现有的科技可以无限接近当时的古乐器,轻松的完成乐器所有外部外貌的仿制。但“细节”往往存在于“内部”,去肢解仅存的“斯特拉迪瓦里”也不能获得超越原始乐器的“斯塔拉底瓦里”加强版。笔者认为用仿古乐器去演奏古乐本身就带有迷惑性,所谓的贴近当时乐器音色很可能就是幻想出来的概念,所谓运用当时“先进”科技无非就是在外型上加以更精细化打磨,但这种所谓的仿制根本不治本。更严重的是,由于探究不清乐器史与乐器学,所仿制的对象存在高度模糊化,所花费的所有努力也就前功尽弃。
乐器制造者总能适应作曲家和表演者的要求,顺应时代的审美风尚,把乐器的性能和音色变得更为完善和丰满。那么历史本真主义者所谓的用古乐器(或者仿古乐器)演奏是否真的符合时代所谓的原汁原味呢?是否真的符合当时作曲家以及听众的审美风尚呢?
朗考察了古乐器在鼎盛时期所表现出的声音特点。著名的维奥尔琴大师卢梭在他写于1689年的一篇专论中写道管乐器的首要条件是“模仿美妙的人身所能发出的声音“匡茨(Quantz)在他发表于1752年的《长笛演奏法论稿》中提到”每一个声音都必须以它所能发出的最完美的形式呈现…….杰米尼亚尼(Geminani)在它发表于1751年的《小提琴演奏艺术》中也表示“所有音乐家都在追求响亮,和谐,调音更好的乐器。”这与本真主义者所提倡的完全使用古乐器演奏古乐是相互矛盾的,无共振,无颤音,不但不美,甚至刺耳。如果说使用古弦乐器勉强能在现代的舞台上继续发光发热,那么古管乐器就没那么幸运。在贝多芬的时代之前,管乐器没有精确的音准,他们的某些音区甚至比其他音区还要微弱,每件乐器的个体差异性极大,音孔不是按精确的音响要求而造的,更没有现在所谓的先进车床工艺,这就使得演奏音准变得极为糟糕。伯尼曾今在他的日记中对“曼海姆乐队“的表示赞赏,但他认为美中不足,乃至可惜的地方在于管乐器的音准。可想而知,在当时管乐器走音是自然现象,作曲家也对管乐器无可奈何,听众更不必多说。而且制约管乐器音准,音色的要素众多,我曾经学习过单簧管和萨克斯风。笛头和哨卡的装法,以及哨片的制作工艺、摆放位置,笛头在嘴部包含的多少,湿润程度都会影响音色与音准。当时这些变量是如何控制的,如何演奏诸如类似的相关文献是很难获得的。本真主义者提倡的严格使用古乐器而排斥现代乐器,往往只说利而不考虑弊。虽然古乐器有不同于现在惯用乐器独特的音色质感,能够清晰的从音乐中表达古代的遗风,但笔者认为一定要基于美的表达。如果使用古代乐器音准不可控制,或是难以控制出符合当时作曲家审美的音响,时常带有破音,这一定不是作曲家想要的,也一定不是符合当时听众审美的,必须用现代的乐器加以替代。
四、启示与反思
不难看出朗对于“本真性”这一态度的激烈,他认为“本真性“这一概念存在模糊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被过度放大,并呼吁在古乐复兴的表演中加入感性维度。朗犀利的文风和卓越的文采让人印象深刻,他列举病象探囊取物,引经据典如数家珍,回溯历史行云流水,点评利害则一针见血。笔者认为朗似乎过低评价了追求本真性所带来的进步成果。但朗或许是阿多诺,查尔斯罗森(charlesRosen),基维这类坚决反对效忠历史的同路人,但朗的观点又与基维的观点不同,他的观点带有浓厚的“时代关怀”,也没有将历史本真至上者信奉的单一风格或表演传统才能称之为“正宗”或“经典”的”单维本真性”拔高到相对温和宽容的”多样本真性“上,而是浅尝辄止。朗在论本真性的文末看似终结了这个话题,认为这一概念存在固有的模糊性,一方面是因为“authentic”一词在英语中的用法极为混乱。不仅特指某种表演方式(如historicallyauthenticperformance“历史本真表演”),还常用来表达对表演的高度赞赏(所谓的“权威”或“正宗”)。笔者更斗胆认为,朗似乎已经料到了“个人本真性”,“多样本真性”这一概念所带来的更多模糊界定问题,即在作品中可能带入过多的个人诠释从而胜过对历史文本的准确考量。但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概念存在模糊或者概念难以被证实就认为这种概念探求就是“自掘坟墓”。朗的观点很明确,一方面要钻研历史文献,努力把握古乐的历史情境,另一方面也要合理卷入当代人的,经过历史性建构而形成的审美风尚,果断去除那些有悖于感性体验的成分。朗看似偏右的想法,其实质是中性的。
在中国,如何诠释西方的古乐?如何实现古乐复兴?也成为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热议话题,笔者认为杨燕迪先生和孙红杰先生的概念非常符合时下中国的西方音乐表演实践,尤其是西方古乐的演奏,演奏古乐的同时需不断强化“文化之耳”聆听作品的“文化泛音”从而演奏接近于时代作曲家内心向往的最强“文化之音”“文化之耳”即每一位音乐聆听者的“耳朵”都具有特定的“文化属性”,其“听力”是在其所处的特定文化母体中“孕育”,并经由后天之文化氛围所“浸染”,文化体制的建构所慢慢形成的。这意味着聆听者总能听到与其自身文化修养有“感应”的东西。中国音乐表演培养模式不同于西方,中国人拥有和西方人不同的“文化之耳”这同样是优势也是劣势。就更需要演奏者全方位的了解西方作曲家的文化语境,人文内涵,把握历史脉搏,而不是单单割裂的看待几个局部的音乐作品。“文化泛音”与“文化之耳”存在互文关系,拥有好的“文化之耳“是聆听“文化泛音“的前提。我们在演奏古乐的同时需要感应音乐中“文化因子”的共振,而这种“文化因子“是所有伟大音乐作品都存在的成分,即”文化泛音“。当一个演奏者的“文化之耳”足够强大,他便可以捕捉“文化泛音”。当“文化泛音”积累到一定的量,便会形成质变。一条通向音乐家所处历史时代的桥梁,驶向作曲家内心愿景的必经之路就此形成。
朗最终点明了他对音乐表演的建议,即演奏者必须全力以赴地投入到音乐中,领悟到众多音符中的某种组合是属于作曲家的个人告白(文化泛音),强化符合作曲家愿景的“文化之耳”,这样他将企及表演者和作曲家精神相融合的难以言喻的境界,即演奏过去作曲家所向往的,并仍符合當代审美所接受的音乐,即“文化之音”。总之,朗在论本真性这一话题中发表了自己的独特洞见,不能被学者们所忽视。哪怕他的观点有所偏激,也值得细细聆听与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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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统一与民族复兴1000字左右论文3
[摘要]乡村振兴是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措施。然而,由于农村区域广阔,农村发展极不平衡,大部分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条件落后,农村经济发展动力严重不足,部分农村空心化现象突出,因此,乡村振兴面临新的课题。本文对乡村振兴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的治理措施,希望对于拓宽乡村振兴思路有所帮助。
[关键词]乡村振兴基础建设支柱产业
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志码:A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要走出现阶段乡村振兴面临的困境,必须加快乡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乡村实际做好发展统筹规划。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乡村经济实力不足,乡村基础条件较差,乡村公共服务水平不高,缺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硬件资源,乡村建设资金不足,乡村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乡村人员外流较多。部分乡村出现“空心户”“空心村”现象,因此,必须增强乡村吸引力,重视乡村人员外流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一、当前乡村振兴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一,乡村建设严重滞后,城乡差距愈加明显。现阶段,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城市扩张明显,一些大中型城市建设表现突出,与广大农村形成鲜明对比,建设资源和公共资源向城市聚集,乡村建设严重滞后,城乡差距愈加明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与城市相差明显。现阶段,虽然国家加大了对乡村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但由于乡村范围广阔、受众面广,能够改善的环境条件相对有限[1]。二是农村人居环境条件相对较差。农村与城市差异逐渐扩大,原因在于乡村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由于广大农村条件千差万别,大部分农村仍然依靠手工为主以户为单元的家庭劳作方式,使改善农村的生产条件存在较大难度。乡村人居环境因乡村规划滞后呈现无序状态,乡村环境状况堪忧。三是农村公共服务能力较差。由于公共资源向城市倾斜,农村公共服务能力较差,如小学、中学撤并使部分农村孩子就近上学难;乡村医院医疗条件较差、待遇差,难以留住医护人员,医疗资源向城市集中,农村居民就近就医难。
第二,乡村发展动力不足,大部分乡村经济缺少主体产业支撑。乡村经济是社会管理较为特殊的对象,它是以乡村管理为主体的治理单元,由此导致乡村经济发展受到很大障碍,特别是许多乡村没有发展规划,排除在统一的城镇建设规划之外,乡村建设处于自发状态。加上政策对于农村土地利用的限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性质,除了土地流转之外,不能进行其他开发活动,影响农村利用土地发展经济的步伐,导致大部分乡村以农业经济为主,缺少主体产业支撑,乡村发展缺少必须的资金来源,乡村发展后劲不足。以村为单元的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空心化。承包制和农村税费政策改革后,村集体缺少了以收取提留为主的收入来源,集体经济呈现空心化。大部分乡镇经济实力较差,投入建设改善基础设施的能力不足,难以吸引到优势项目和优势企业入驻,经济发展缺少动力[2]。
第三,乡村吸引力功能弱化,乡村人员外流现象严重。由于社会优势资源向城市集中,农村吸引力明显下降,乡村人员外流现象十分明显。部分家庭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乡村值守的人员只有老人和孩子,出现了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部分家庭举家外迁,只留下空房子,成了“空心户”,由此出现了部分“空心村”。在农村中从事农业劳动的青壮年劳动力缺乏,大部分乡村中老年人成为农业劳动的主体,从事简单的农事劳作,甚至部分出现了农田荒芜现象。
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家庭的田亩少,农业投入成本高,农业收益低,农村居民从事农业劳动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由此导致乡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二是新一代农村居民的乡村观念淡薄,缺少传统乡村文化价值观念吸引,在城市环境熏陶下对乡村依赖性减弱,选择离开乡村,而乡村吸引力差,没有可以补充的人力资源回流;三是现阶段城镇化与乡村建设脱节导致乡村人员外流增加,使乡村发展缺少劳动力,而且有加剧趋势。
二、乡村振兴路径选择
我国乡村范围广,地理形态差异较大,发展环境参差不齐,因此推行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结合各地发展实际,按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选择好乡村振兴路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大乡村基础建设投入,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现阶段,要消除城乡差别,必须增加对乡村的投入,在政策和资金上向农村倾斜,针对各个区域内乡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推进,有序进行乡村治理。一是做好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促进乡村建设有序开展。我国乡村范围广,地理形态差异较大,因为发展状况和区位差别形成的经济条件悬殊,因此,推行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有序开展。要充分重视大部分乡村发展缺少规划的问题,以县域为单位编制乡村发展规划,纳入全域發展范围,统筹运行;要将城镇化与乡村建设结合起来,促进乡村环境的整体改善。二是加大乡村农业水利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状况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三是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点进行乡村道路规划建设、乡村人居环境建设,通过城镇化改变乡村分散难管的状况,从而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四是做好乡村公共配套服务措施。在教育资源、医疗资源方面增加对乡村的投入,做好乡村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优化乡村资源条件,提升乡村宜居指数[3]。
第二,加快培育乡村支柱经济,促进农村支柱产业发展。乡村经济增长缓慢、发展后劲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支柱经济,因此,要加快培育乡村支柱经济,改变乡村经济状况,促进乡村支柱产业发展。一是加快推进现代乡村农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各地要根据区位特点,寻找并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品,集中开发农户单个的土地,实行农业产业园管理,推广“一村一品”或“一乡一品”集中耕作模式,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壮大乡村经济实力,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二是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田园经济。要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必须考虑农业经济效益,对传统的种粮种菜模式进行改革。比如,针对城市居民对乡村旅游的向往需求,有条件的乡村可以从发展休闲农业入手,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在满足城市居民的旅游娱乐需求的同时,提升休闲农业的附加值。又比如,可以让部分少地居民体验田园生活,组织他们从事乡村田园管理,从而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三是发展乡村工商业。振兴乡村经济,必须加大乡村招商力度,做实乡村发展基础,壮大乡村经济实力,使乡村发展有资金保障。
第三,重视乡村人员外流现象,增强乡村吸引能力。人是发展的决定因素,乡村振兴必须依靠乡村人员发展,因此,乡村人员外流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现阶段,在城市化加速发展和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必须针对乡村实际,增强乡村吸引力,使乡村人员流动保持在合理范围,优化村级结构,进行乡村、村组间的合理布局,有效节约与利用农村土地资源,防止空心村的出现。一是要加强乡村人文建设,培育本土乡村文化,让乡土文化价值观能够吸引新一代的农村居民,使他们增加对乡村的留恋,从而愿意投身到乡村建设。二是加强乡村组织建设,发挥乡村各级组织的凝聚作用。要选用有号召力愿意投入乡村建设的人士充实到乡村各个岗位,发挥他们的影响作用,从而推动乡村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人回归乡村、热爱乡村,投入乡村发展。三是加强乡村社会管理,促进乡村和谐发展。要在乡村培育文明新风,改善乡村公共卫生环境脏乱差的现象,丰富乡村业余文化生活,提升乡村生活幸福指数。
三、结语
由于我国乡村范围广,发展条件千差万别,乡村振兴任重道远。要改变乡村落后面貌,防止人员外流,必须加快乡村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应加强乡村基本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做好乡村规划,培育乡村支柱产业,做好乡村社会治理,提升乡村幸福指数,从而吸引乡村人员回归,促进乡村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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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统一与民族复兴1000字左右论文4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乡村现代化和破解“三农”问题的重大政策导向,其基本目标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当前农村宅基地闲置和粗放利用,使得农村大量的土地资源被浪费,因此“盘活”这些潜在土地资源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主要抓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促使更多的社会资本流入乡村,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产业合理发展。因此,乡村振兴中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找到宅基地有序流转、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等方面的突破口,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乡村振兴;宅基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有偿退出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9)10-17-3
城乡二元化体制和城市优先发展战略,使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大量向城市流动,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和乡村的转型。现如今,乡村大部分年轻劳动力选择到大城市打拼,大量的农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加剧了农村社会的衰落。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乡村基础性制度之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需要和相关的福利,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极为重要的政治制度。然而,现行宅基地制度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也无法满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乡村振兴战略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之一,这使得农村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场所。新时代背景下,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真正需要指向的目标应是突破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构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振兴乡村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1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概述
1.1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村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产业兴旺的关键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由此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农业经营,拓展农业发展空间;生态宜居是指美化乡村环境,发展绿色产业链,使得乡村成为农民宜居、城市人向往的“宝地”;乡村文明是指要发扬优秀的乡村文化,并将传统的农业文明与现代的文明结合到一起,增强乡村的文化软实力;治理有效关键在于基层民主的建设和科学的决策机制的创新;生活富裕的关键是减少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促进农民增收。乡村振兴战略意在解决农村凋敝的问题,乡村振兴战略是全方位的振兴战略。
1.2我国宅基地制度发展历史与现状
1.2.1历史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变迁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56年,实现了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第二阶段是1957年至改革开放初期,宅基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并允许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限制宅基地入市流转等规定,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在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可以进行买卖的政策逐步形成。在这个阶段,“房地一体”政策变为“房地分离”。这实际上是一种政策上的悖论,一方面农民宅基地属于农民所有,农民有租赁和买卖宅基地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宅基地出租和买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经济是封闭式的自然经济,各类生产要素是在该集体组织内进行配置。改革开放以后,宅基地制度虽经多次调整和完善,总体上走过了一条不断强化的道路。
1.2.2发展现状。历史上宅基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家庭的财产状况主要体现为留存下来的“祖宅”[1]。宅基地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农村居民,为了他们生产和居住的需要,从集体经济组织里无偿取得,可用来建造农房以及晒坝、饲养厂等附属生产生活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宅基地由于其居住和风险保障功能及农民的“祖宅情结”,对于农民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3]。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居住保障性功能正在弱化,宅基地的财产性功能在不断增强[4]。发展农村金融的关键在于农村宅基地的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5]。在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逐步开放宅基地入市流转范围,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同时可以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共赢[6]。
宅基地流转可以看作是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宅基地流转的实践中,大多数学者认为主要问题在于农村宅基地产权权能受限。虽然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大部分农村集体的所有权被虚置,而只有小部分收益权和处分权。目前,宅基地流转遇到的现实问题包括宅基地退出和补偿问题。宅基地权能的不完整导致自愿有偿退出制度难以构建,使得大量的农村宅基地闲置[7]。在此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开始进入学者视野。
2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
2.1试点情况说明
2.1.1宅基地的功能扩展至经营性用途。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许多农户将其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出租给第三方经营客栈、餐饮等,如银桥镇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中,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统筹规划,缩小了征地范围,同时又为乡村振兴提供了用地支撑。将银桥村0.287hm2闲置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促进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和农村三产融合,进一步释放增加宅基地经营用途发展产业的改革红利[8]。试点的实践表明,将宅基地的居住保障性功能扩展到经营性用途可以为我国农村产业的发展提供用地保障[9]。
2.1.2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值得一些不发达地区借鉴的试点改革主要为江西省余江县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余江县建立村民事务理事会,给予村民事务理事会宅基地退出、收取有偿使用费等权利,真正有效地发挥了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参与宅基地改革的热情,也进一步增强了村内各主体之间的凝聚力[10]。余江县在农村村民自治方面的经验,对于探索我国乡村治理模式有借鉴意义。2.2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2.2.1宅基地退出的资金不足。目前,闲置宅基地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重庆市对退出的宅基地,各地区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之后,农民退出的宅基地由当地土地整理机构将其复垦为耕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后将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作地票,进入重庆市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交易[11]。
2.2.2宅基地流转活力不足。目前,宅基地流转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部分试点中,如浙江省义乌市主要通过租赁、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不仅期限、用途有严格的限定,目前流转主体也仅限于银行。
2.3试点中值得借鉴的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的市场化程度低,不能使资源有效流通起来,使得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减少。那么,如何有效流转农村的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打破城乡二元制度,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要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就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例如,对那些有旅游开发前景的闲置宅基地,可以发展乡村旅游,真正将闲置宅基地合理地利用起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实践支持。
3乡村振兴中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建议
3.1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
目前,宅基地改革的关键还在于还权赋能,应走出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进一步打破宅基地财产功能受限的局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核心就是在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通过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为社会资本流入乡村的大门提供了钥匙,如此一来,宅基地可以做到成片建设,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化生产,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引导资本留在农村,增加当地居民的就业率。
3.2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使得农村居住人口急剧减少,但是农村建设用地却仍处于高速增长的状态。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宅基地的分配和占用是无偿的。因此,需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是指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面积超标的,需要采用有偿使用的办法,加大农民多占宅基地的代价,才能有效地防止多占宅基地现象的继续发展。
3.3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所以我国应优化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让农民更加愿意退出其闲置的宅基地。这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推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12]。笔者认为首先应合理制定农户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其次考虑到宅基地对农户家庭仍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为了防止农民流离失所,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应对宅基地退出的主体加以限制;最后应探索宅基地退出的多元化补偿形式。
3.4建立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
实际上,一些拥有特殊的自然资源的宅基地沦为商人和企业的投资对象,改变了宅基地的用途。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强迫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换取城市户口,这可能会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防范这种风险的产生,需要建立宅基地流转、入市等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要严格限制宅基地流转的范围;二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禁止任何主体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三是要建立宅基地流转后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收益;四是要建立宅基地流转监管机制,禁止城市人购买宅基地用作投资等用途[13]。
4结语
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的体制机制问题,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进而实现乡村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市场配置资源要素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土地作为乡村的关键要素,由于其财产权益不明确、权属不清晰,难以进行市场化配置,也難以与其他要素进行资源重组,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当前我国农村“三块地”改革中,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能促进城乡要素之间的流动与重组,所以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从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有序流转以及有偿使用和退出等方面着手,以此作为乡村振兴的突破口,并且在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宅基地制度改革对于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驱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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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统一与民族复兴1000字左右论文5
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与发达地区差距还是有点大,国家发展民族地区的有关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国家在民族地区兴办的大型工程考虑民族地区利益不够,包括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民族权益没有得到完全保障,这些因素影响着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要消除民族地区不稳定因素,促进民族团结,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包括大力进行扶贫,发展民族地区经济;采取各种措施发展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
此外,要对全国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教育,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大民族立法的力度,保障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
祖国统一的意义
维护领土和主权完整、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要求,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祖国统一战略研究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现实问题。
祖国统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不是某些分裂祖国的极端分子可以阻止的。祖国统一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的潮流,它是由民族感情决定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这方面,我国历朝历代的领导人做得很好,如我国古代的辽国,当时的领导人~耶律阿保机。他首先实行了“一国两制”,很好解决了契丹人和汉人的关系,我国领导人当侵略者的铁碲践踏我们美丽山河的时候,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脸上流着泪,心中淌着血。为了心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祖国,他们在黑暗中摸索,在屈辱中抗争正是这千千万万的赤子,才撑起了我们民族的脊梁,祖国的希望;正是他们,在自己的“今天”,用满腔的热血,谱写了无愧于时代的《义勇军进行曲》,才使得我们今天的共和国国歌响彻神州,那么气势磅礴,那么雄壮嘹亮。再翻开五千年的历史,我发现祖国的生命精髓长城——那道伤痕,记载了多少沧桑,又表现得如此顽强,那是一种标识,更是一种力量,一种精神,一种向往!长江——那是祖国的脉搏吧!跳跃着永不枯竭的悸动,挥洒着无边无际的情伤。黄河——那是祖国的血液,沸腾着、沸腾着,奔涌着,奔涌着,无力不摧,昂着向前,何等的自信和骄傲啊!五岳——那是你的手掌,指着苍凉的天,戳着悲怆的地,怒斥着丑陋的奸佞……耻辱和不幸已经成为过去,中华民族迎来了新的辉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耕耘下,无论军事、科技、政治、体育,我们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刚刚结束的北京奥运会上,体育健儿凭借自己的“十年磨剑”,使中国再度跃身体育强国之列。五星红旗一次次高高飘扬在祖国的上空,雄浑激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让无数的华夏儿女心潮澎湃,热泪盈眶。“祖国在我心中”,简简单单的六个字,道尽了多少中华儿女的心声。正是因为有这样一颗中国心,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奥运健儿奋勇拼搏,屡创辉煌,而每一个炎黄子孙看到迎风飘扬的五星红旗都会热血沸腾,壮志激昂。我们现在的幸福生活是革命烈士的血换来的,看到胸前飘飘扬扬的红领巾,在我心里,便有了这样一条信念,祖国就是妈妈,国家重于小家,长大后用双手把她建设的更强大。祖国有广阔的疆土,有辉煌的历史,有漫山遍野的宝藏,有山川五岳秀丽的风光。思想的野马在奔驰,我用我的心描绘着祖国妈妈,她飘散的长发是千百条悠然流贯的河川,她硬朗而峭拔的脊梁是连绵不断的山峰,而她明亮的眼睛则是洞庭的水,西湖的波吧!祖国是东方的明珠,是亚洲腾飞的巨龙,是远方地平线上初升的太阳。祖国在你心中,在我心中,在我们大家心中!
祖国统一与民族复兴1000字左右论文6
近日,一场名为“国家统一与民族复兴”的研讨会引发热议。微博热搜榜上,10余万网友为词条“统一后台湾财政尽可用于改善民生”点赞,生动体现大陆民众对宝岛回归的热切期盼和由衷善意。在岛内,这场研讨会也广受关注,“台湾究竟要走向何方”成为人们探讨的焦点。
此次热搜词条来自国台办副主任刘军川在研讨会上的发言。“祖国统一、民族复兴既是大义,更具大利。”他说,统一后,台湾的和平安宁将充分保障,经济发展将得到充分增进,民生福祉将得到充分提升,台湾同胞特别是广大青年来大陆发展的天地更加广阔,文化创造将得到充分发扬,对外交往将得到充分拓展,在国际上腰杆会更硬、底气会更足,更加安全,更有尊严。
诚如斯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台湾的前途在于国家统一,台湾同胞的福祉系于民族复兴。这是我们始终不变的政策宣示,更是包括两岸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
对台湾同胞而言,在解决前途命运的问题上,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充分吸收,利益和感情是否得到充分照顾,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是否得到充分尊重,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我们完全理解。台湾同胞因自己的历史遭遇和社会环境,有着特定心态。熨平心里创伤需要亲情,解决现实问题需要真情,我们有耐心更有信心
我们尊重台湾同胞自己选择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也愿意首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所有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复兴的台湾同胞将真正当家作主,参与台湾治理和祖国建设,尽享发展福祉与复兴荣耀。
制度不同,不是统一的障碍。相反,制度的安排可以形成互利共赢局面,人心的契合将使统一基础更加牢不可破。两岸同胞命运与共,彼此没有解不开的心结。面对两岸历史和现实原因造成的差异,只要两岸同胞以同理心看待,多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必能心手相连,不断创造有利条件,为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找到正确路径。
反之,如果放任民进党当局悖逆历史潮流,推动“去中国化”,迎合外部势力出卖民族利益,不择手段煽动“反中”“仇中”,将2300万台湾同胞一起绑上战车,那么,台湾的和平安宁何以维持?投资和经济环境何以存续?台湾同胞的民生福祉何以保障?负隅顽抗搞“台独”,只会铸成历史性大错和灾难性后果。
在美西方反华势力的政治战略里,台湾不过是一颗棋子。美国最看重的永远是自身利益,棋子终究随时可弃。而在中华民族大家庭里,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天亲,血浓于水,台湾同胞的利益福祉始终系在中央政府和大陆民众的心上。如何看待“台独”势力的谋算和操弄,如何选择台湾的前途和命运,相信台湾同胞会作出正确判断。
历史不能选择,现在可以把握,未来可以开创。“国家统一与民族复兴”研讨会在海峡两岸引发的舆论热度,再次证明两岸走近、同胞团圆是两岸同胞共同心愿。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我们同属一个中国、同属一个民族从来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改变。深盼广大台湾同胞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与大陆同胞携手同心,共同创造祖国完全统一、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伟业。
祖国统一与民族复兴1000字左右论文7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日发表《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进一步重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事实和现状,展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追求祖国统一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阐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新时代推进实现祖国统一的立场和政策。
白皮书的发表,在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引发强烈反响。受访人士表示,这份白皮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的重大举措,将有力提振矢志追求国家统一的精气神,增强岛内和海外反“独”促统力量的信心和勇气,凝聚支持和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容置疑也不容改变
“白皮书向全世界重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事实和现状,展示中央对实现祖国统一的坚定立场,理直气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10日表示。
“白皮书援引大量的考古发现、研究证明和历史资料,充分证明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文件,都已经明确了中国对台湾的主权。这一点不容置疑也不容改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台联副会长杨毅周说,台湾问题的历史经纬明明白白,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和现状清清楚楚。“台独”势力和反华势力妄想鼓吹所谓“台湾地位未定”,企图篡改歪曲历史事实、包装其分裂图谋,注定站不住脚。
统一联盟党主席、历史学者戚嘉林,40多年前因不满岛内出现扭曲历史的“台独”分裂言论,一头扎入台湾史研究,用铁的事实还原日本对台湾殖民压迫的历史真相,弘扬台湾人民的爱国精神。“历史不容否认,台湾属于中国,天经地义,也为国际公认。我坚信祖国定会统一,我会坚守初心,守护两岸共同的历史记忆。”戚嘉林说,实现统一关乎两岸民众福祉,是中华民族共同愿望,是民族复兴必然要求。
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国际社会广泛理解和支持中国人民反对“台独”分裂活动、推动完成国家统一的正义事业。截至目前,在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已达181个。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为联大第2758号决议所确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美方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作出的郑重承诺。美西方根本没有法律和道德依据插手中国内政和阻挠中国统一。
他说,白皮书发表有力破解岛内“台独”势力和美西方攻击抹黑,充分展现我们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广泛争取两岸同胞特别是台湾同胞与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祖国完全统一进程不可阻挡
白皮书指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所决定的,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和势所决定的。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也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目标。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将随着民族复兴而解决。全体中华儿女团结奋斗,就一定能在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祖国大陆的发展进步从根本上决定着两岸关系走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姚志胜说,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深刻影响着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历史进程。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这是两岸关系发展历程的历史定论,也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1980年,大陆生产总值约3030亿美元,台湾生产总值约423亿美元,大陆是台湾的7.2倍;2021年,大陆生产总值约174580亿美元,台湾生产总值约7895亿美元,大陆是台湾的22.1倍。国家发展进步特别是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持续增强,不仅有效遏制了“台独”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涉,更为两岸交流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带来了巨大机遇,牵引着两岸关系沿着统一的正确方向不断前行。
昆山台青郑光益在大陆各地发展15年,一直坚信两岸终将统一。他说,两岸已经形成密不可分的命运共同体,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青年来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积极投身祖国大陆经济社会建设,依靠祖国大陆的强大后盾实现自身更好的发展。“台湾前途在于国家统一、台湾同胞福祉系于民族复兴,日益凝聚为广大台胞的共识。”
多位受访人士表示,中国已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实力大幅增强,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决心不可动摇、意志坚如磐石。国家强大、民族复兴、两岸统一的历史大势,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
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前景光明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最有利于中国的长期稳定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第一选择。”读到白皮书中的这句话,上海市台协会长、竞衡集团董事长张简珍感受颇深。在她看来,两岸共同努力朝着和平统一的方向走,能让更多台商以祖国为后盾参与全球竞争,也能让台湾年轻人“站在巨人肩膀上”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和平统一,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可以让台湾安全、台胞安心。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两岸有很多东西可以谈,可以沟通、磨合,希望看到台湾早日回到祖国怀抱。”张简珍说。
来自台湾的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林哲元表示,近期台海的紧张形势让台湾同胞认识到,只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按照“一国两制”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台胞才有可能实现“要安宁、要发展、要过好日子”的美好愿望。
林哲元上个世纪末来大陆求学,如今在上海教学。他认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将给台湾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巨大机遇,给广大台湾同胞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相信任何明理的台湾同胞都会理解,两岸和平统一是台湾最好的未来。”
在台湾出生、十七岁移居到香港的全国政协委员凌友诗表示,大陆方面为实现两岸和平统一作出了巨大努力,尤其是近年来,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反“独”促统具有广泛而深厚的民意基础,坚信中华民族必将复兴,祖国也必然统一。
李家超指出,长期以来,台湾一些政治势力对“一国两制”存心曲解误导和恶意抹黑,大肆鼓吹“台独”。事实证明,“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
全国人大代表、澳门立法会议员施家伦表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路径。澳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居民安居乐业。““两制”台湾方案经过对话沟通、广泛交换意见,可积极回应台湾同胞的关切,充分保障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台联会长邹振球长期从事对台工作,在他看来,白皮书的发表正当其时,对于遏制“台独”分裂与外部势力干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坚定推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进一步宣示。
“白皮书充分表明了我们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必胜信心、反对“台独”分裂和外来干涉的坚定决心、为两岸同胞谋福祉的不变初心,我们完全拥护并将为之努力奋斗。”邹振球说,无论“台独”势力和外部反华势力如何折腾,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不会改变,也决不可能改变,祖国完全统一的历史任务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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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的七月,在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诞生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在国家危难之际诞生的中国共产党注定了她的不平凡,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奋斗,*了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从星星之火到燎原之势,翻开新中国长长的历史画卷,最伟大的最辉煌的便是那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一步一步走来的艰难而又充满了血泪的一页最让人刻骨铭心,回首百年,中国从山河破碎到祖国统一,从受人欺侮到备受尊重,从贫穷落后到繁荣昌盛,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爱国主义是维护中华民族永恒的的纽带,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从古至今,无数的华夏儿女,为了祖国的强盛,为了民族的振兴,付出了卓越的努力。有多少仁人志士,在民族存亡之际抛头颅、洒热血,他们用生命誓死保卫祖国的家园。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曾记得:那些在战火硝烟中奋不顾身,在枪林弹雨中勇往直行的战士,为了民族大业赴汤蹈火、英勇献身的革命先烈。曾记得:九八年特大洪水,解放军用血肉之躯筑成一道防线,抵挡汹涌的洪水。曾记得:2508年南方雪灾时,人民子弟兵冲峰向前,在漫天雪花中清除积雪。汶川地震时,中国共产党及时的调动人力、物力,在第一时刻冲上前线……这一件件事无不体现了共产党强大的凝聚力。
现如今,中华民族正处在复兴的道路上阔步前进,科技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在党的光辉旗帜下,我们茁壮成长,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生活幸福!今天,我们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学习,在宽阔、平坦的操场上玩耍,图书馆琳琅满目的书井然有序地摆放着,供我们免费阅读,公园游乐场也可以让我们尽情地游玩……
党在我们心中就像一座丰碑,是一个灯塔,是一面旗帜,让我们敬仰,指引我们前行,促使我们奋进。我们新时代少年肩负的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一定要更加努力学习,为党争光为党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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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爱国主义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反对分裂,坚持统一,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的光荣传统。随着钓鱼岛问题的出现,祖国的完全统一问题又重新被民众所关注。本文主要从祖国统一的根本利益,实现方针以及科学构想的重要性放方面论述祖国完全统一的重要性,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对祖国统一的基本认识和初步了解。
关键词:完全统一、根本利益、科学构想
秦王扫六合,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统一,结束了春秋战国五百多年的战乱;汉武大帝在前人的基础上开疆拓土,毕生致力于消灭匈奴;唐宗宋祖时期文化灿烂,唐诗宋词闻名世界;成吉思汗大开大合,横扫欧洲??中国历史上有太多的辉煌,以至于外界的一切都引不起她的兴趣,当英国意大利磨刀霍霍的开始工业革命,她还是在意兴阑珊,最终开始了中国近百年来最为耻辱的“鸦片战争”,从此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曾经一统的大地终于割地四方??那么,现在,这头苏醒的狮子,她的首要任务便是——完成中国的完全统一。
一、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一个民族凭什么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分裂的民族最终只会消失在历史的舞台,从古至今不知道有多少曾经辉煌一时的民族灰飞烟灭。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对民族的存亡一样适用,攻陷一座城池可能灭亡一个国家,泯灭一种文化才能消亡一个民族,而民族文化最容易消亡的时候便是民族分裂的时候,所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从遥远的古代起,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开发祖国的河山,建立了紧密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几千年来幅员辽阔的中原大地一直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纽带。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主流。
国家统一,反映了人民对于和平安定的渴望与追求,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亲密合作和交流。而分裂则常常伴随着连续不断的战争和破坏,伴随着外部势力的入侵和压迫,给人民造成了极大地痛苦;反对分裂,坚持统一,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的光荣传统。我国各族人民历来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为捍卫民族的尊严和国家的统一进行了英勇斗争。
同时,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国家的完全统一是民族复兴的重要标志,没有国家的完全统一,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民族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既是一个走向现代化、实现繁荣强盛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过程。只有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才能更好地凝聚整个民族的力量加快国家建设的步伐,更好地在国际上展现中华民族的团结奋进、朝气蓬勃,是中华民族真正的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此外,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中国共产党在实现祖国统一的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党领导人民同一切邪恶势力作斗争,毛主席曾经指出,台湾等地必须收复完成祖国统一,这是中国人名世世代代的任务,不能因为任何困难而放弃。
二、和平统一与一国两制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於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七十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於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八一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八二年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八三年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於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一系列的政策,从今天的影响来看,中央的这一一国两制政策取到了预料之中的效果。
“一国两制”的构想最早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对台湾问题的解决也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三、科学构想的重要性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具有丰富的内容,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
(1)一个中国。这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
(2)两制并存。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3)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方。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台湾独立”图谋的。
(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关键靠中国人自己。大陆要集中力量搞好经济建设,增强综合国力,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础。同时寄希望于台湾两千三百万同胞。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伟大构想不仅是中国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而且在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体现了照顾历史实际和现实可能的灵活性,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稳定和繁荣,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
第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允许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有两个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长期并存,突破了在一个国家内部只能允许一种社会制度而不允许另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认识,是一种新型的国家结构组织形式,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发展。
第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是中国外交的指导原则,也是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这是一个好办法,是一个创造。
第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为解决国际争端和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范例。当今世界,存在着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悬而未决的问题,经常引起国家间、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对世界和平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一国两制”的构想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办法。
四、小结
解决祖国完全统一问题是中国的内政。我们愿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崭新的时代,只有完全统一的国家才有可能在竞争激烈的世界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否则曾经的耻辱不仅仅只是历史,还可能是将来的预言,以史为鉴,愿我们的祖国越来越繁荣昌盛。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2]《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3]《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百度百科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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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对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统一思想,创造性的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关键词:实事求是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思想路线
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毛泽东在1941年所做的报告中对实事求是做了精辟的论述。指出了作为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的实事求是的实质,集中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要求。具体来说,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第一,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即从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际出发,二是从“本本”或“原则”出发。这是做到实事求是的基本前提,为此,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立场,也要坚持彻底的辩证法。要用全面性的观点看问题,了解事实的全部真相,不能孤立的看问题,不能以个别代替整体,以片面代替全面,要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为了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必须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把一切从实际出发与解放思想有机的统一起来。
第二,实事求是是思想路线的第二项基本内容,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是做到实事求是的根本途径和做法。具体来说,理论联系实际,一方面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来正确认识中国的客观实际,另一方面,也是实质性的一方面,就是要再实践中,总结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经验。使之马克思主义化,以中国自己独创性理论来进一步来丰富马克思列宁主义。
第三,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第三项内容,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实践观,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毛泽东认为,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类本质性力量和自觉能动性的突出表现,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毛泽东坚持了马列主义关于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实践标准的唯一性。
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对于当今中国的现实意义
西部大开发带给人民的利益,西藏跌路的开通,西电东送所带来的方便,无不使我们感到激动和感动。一个国家是否能够正确走他的发展之路,他的道路何去何从,将是怎样的一个结果,要解决于党的领导人是否找准了方向,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出发,是否按照国情抉择策略,那就要求他们实事求是,不能以偏概全,片面想问题。所以我们说“实事求是”是指引我们走社会主义的灯光,我们不能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国情,去寻找属于我们自己的道路。
2008年9月11日,是中国奶业史以来最黑暗的一天,“三鹿奶粉事件”让全国的老百姓认识到了一个名词——三聚氰胺,也让整个奶业行业陷入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张和危机之中。整顿并收回出厂的所有产品,视儿童生命健康于不顾,视法律于儿戏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就是他没有脚踏实地,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和隐瞒事实的例证,它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这个原则。这个事例告诫所有的产业,在企业盈利时,一定要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以这个事实为依据再图自己的利益,切勿弄虚作假、劳民伤财而且损人不利己。
三、祖国的完全统一
为了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这个构想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到各方利益,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按照这个构想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有利于台湾、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稳定,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可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祖国,使这一思想由科学构想变为现实意义,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的原则,切实实行“一国两制”。在中央政府坚定的支持下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沉着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及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团结各界人士,妥善处理了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保持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最终解决台湾问题,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我们愿与台湾各党派和各界人士就发展两岸关系、推进和平统一交换意见。
“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两岸统一后,台湾可以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高度自治。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不变,他们的切身利益将得到充分的保障。
维护祖国统一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人民将义无反顾的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
没有祖国的完全统一,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民族振兴,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和维护祖国的安全,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基础,也是全体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坚强意志,不管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道路上还有多少艰难险阻,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和所有中华儿女,从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携手共进,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四、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及其意义
“一国两制”的基本涵义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一国两制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点:(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统一,有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于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意义:
1、在理论上,“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1)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允许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部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制度长期共存,从而突破了在一个国家内只允许存在一种社会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的认识。(2)“一国两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3)“一国两制”创造性地发展了和平共处原则,使“和平共处”有了新的、更为丰富的内涵。
2、在实践上,“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有利于祖国统一大业早日实现,而且有利于中华民族的重新崛起。“一国两制”的构想为解决国际争端和世界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范例。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为促进两岸关系、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振兴,作出了许多努力,功不可没。我们希望广大港澳同胞、海外侨胞进一步为发展两岸关系、统一祖国和振兴中华作出新的贡献。
五、实事求是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联系
要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基础,我们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台湾问题,一国两制的提出,有利于解决台湾问题,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为台湾回归祖国做了铺垫,我们应相信我们的政府,相信我们中华人民的力量,任何人都不能阻挡我们国家的统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国家的时间情况出发,根据我们的国情做出重大决策。
六、总结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邓小平集中全党智慧,逐步形成“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年邓小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概念。“一国两制”是对矛盾同一性原理的创造性运用。“一国两制”产生的哲学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着我们向祖国统一的方向大步迈进,我们知道,祖国统一的趋势,势不可挡,实事求是的方针是我们镇定政策的基础,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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